公部門吹哨者保護

新竹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刑事部分已給予免刑之優惠,
問題在於行政懲處部分也應該修法,使機關對吹哨者有一定裁量空間。
「因本件係被告戴立紳不懼壓力,勇於檢舉並挺身自首,是被告戴
立紳於犯罪後自首,並已自動繳交其全部所得財物,亦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免除
其刑。」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廉政署指出,《壹週刊》報導的戴立紳案件,是因戴男也涉入貪污案件當中,自首後另外檢舉其他共犯。雖然確實因為戴男自首並檢舉共犯,而使得公共利益減少受損,但因他也涉嫌犯罪,情節和單純基於公益而檢舉有所不同。
廉政署表示,法務部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架構,就包含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職位保障等面向。為了鼓勵犯罪成員的內部揭弊,另在草案內明訂,揭弊者在弊案中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政責任也可減輕或免除。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