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感謝學長賜稿!應該投書給媒體啊! 這跟林法官不附理由的文章程度實在差太多了) 林法官之投書,令人驚呆了!! 一、總統不能「抗傳即拘」,但檢察官可以,所以權力過大? 總統不能寫判決,但法官可以。所以呢,總統和法官孰大孰小?這有什麼好比的?在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法定」職務權限,拿總統比檢察官,就像拿總統比法官一樣荒唐。當要拿a和b比較時,要不要先建立「可相提並論性」呀?都什麼年代了,還不知「官不在大小,而在職守及權限」為何嗎?多的是法官、檢察官不能行使的其他職務權限咧。 二、詐欺集團用來詐騙的藉口中,警察、法官、金石堂書店、各銀行都是常客,用這點可以當作削減檢察官法定權限的推論,那拿法官來當作詐騙理由時,法官削下來的權力要再丟到哪個不知名的國家機關呢? 三、檢察官絕大部分的的強制處分權限都有法院事前或事後審查機制,甚至也有救濟機制。反而目前真正權力極大,但事實上幾無節制的,反而是法院本身,更別提法官也能「抗傳即拘」,而且沒有救濟機制。「法(院)律保留」的概念太走火入魔的話,就會變「法官至上的法院本位主義」,尤值深思。 四、偵查「庭」是個名稱,如果作者真的也認為偵查應不公開,那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偵查又如何?又法檯之高低重點應該在居高臨下而可環顧四周情狀,尤其觀察各訟訴參與之人之種種全辯論意旨或動作。法檯之高低應該和法院的尊嚴無甚關係,如果說法檯的高低重點是「尊嚴」,那以國人目前對司法的信賴度而言,法檯再加高2倍可能還是嫌不夠。同理,所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老師、教授就不用有尊嚴喔?是不是大家都要來個「全民加高顧尊嚴」的活動呢? 五、法國的「預審法官」與其說是「法官」,倒不如說更像是我國的「檢察官」一些吧。如果像作者所說:「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云云。那應該也與檢察官定位無關吧!而且與其說,偵訊時之庭訊無助案情釐清,倒不如說,在起訴後卷證都公開下的「法庭交互詰問」,在實務驗證下,常常才是最不具有「真實發現」的作用吧。反而卻有「濳在影帝(后)演員發現」的別一作用吧~~~ 補充說明: 為何法國的預審法官「很檢察官」呢,簡單提一下(應該有更多高手能指正啦): 一、法國的預審制度在歷史上有很多階段,演進的進程和結果也很不同。 二、目前法國預審制度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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