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4號
新竹地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之事由否正當,非僅以法律明文者為限,若在習慣或
道義上所許可,而具有社會相當性者,亦不能認為係無故侵入,換言之,
如有正當理由縱使未經許可進入,亦不構成犯罪。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 ,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
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可認聲請人顯有違反婚姻貞潔忠誠義務之虞,被告因其配偶權受侵害而有上述急迫之情況,為保全證據而為進入上址臥室、拍攝聲請人及李OO照片之蒐證行為,且被告事先已向警察局報案,行為當時有警察陪同在場,並於聲請人知情之情形下所為採證,過程中未施以暴力手段亦無聲請人告訴意旨指訴強行破門侵入住宅之情,有當日蒐證現場錄影光碟、另案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參。綜上可知,被告係出於證實聲請人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之蒐證目的,並非「無故」,且其手段符合要性及正當性,核與刑法第306 條第1 項所規範之無故侵入、第315 條之1 所規範無故竊錄之情形有異,自無從以上述罪名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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