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ABA Journal 7月份人物專訪, 標題是「她還未達飲酒年齡,但已經可以把人送進監獄」, 這位神人Robyn K. Crawford,20歲即擔任佛州助理檢察官(職務內容等同我國檢察官,詳後述) Crawford 16歲高中畢業,大學2年、學士後JD 2.5年 (美國法學院為學士後就讀),在20歲時順利拿到學位並通過律師考試,得到佛羅里達州第五法院Citrus郡的助理檢察官工作,現年21歲。 Crawford14歲時參加青少年處遇計畫即立志研讀法律 (比小編還早啊~小編是16歲受Hero久利生公平感召XD) 她認為年齡不是問題,工作時也沒有人提起,重點在於互相尊重。 美國的檢察官係由選舉產生, 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有一個檢察官(稱為SA or DA), 例如基隆市就只有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選上之後,會招募自己的辦案團隊,也就是助理檢察官 (和調查員等等),檢察官實際上只負責執法方針、政策, 或偶爾主持記者會 (實際上檢察官的目標大多是以後繼續參選議員或州長,例如柯林頓當州長前就擔任阿肯色州檢察總長,檢察官通常只是政治跳板), 實際上辦案、蒞庭者全部都是助理檢察官(ASA或ADA)。 所以,美國的檢察官職務內容其實接近我國的地檢署檢察長(不負責辦案),而助理檢察官的工作才是我國檢察官的內容。 美國檢察官要對執政期間的治安、犯罪追訴率負責, 如果民眾覺得治安都沒有改善,就無法連任或選舉其他職位了。 (例如OJ辛普森案檢方輸了,檢察官Gil Garcetti想選州長的計畫也就破滅了!但是他兒子Eric Garcetti現在當了LA市長! 下次再談辛普森案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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