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專欄]什麼是大陪審團?

[美國法專欄]什麼是大陪審團?
這幾天在美國法律圈的重大新聞,
美國賓州檢察總長Kathleen Kane被起訴9個罪名,於8月15日由陪審團宣判全部罪名均成立。罪名主要為洩漏大陪審團的機密與偽證。翌日Kane宣布辭職。


這故事會扯到2014年賓州最高法院法官寄發色情電子郵件,導致兩位州最高法院法官Seamus McCaffery, J. Michael Eakin辭職的事件。
故事實在太長了,小編只想說,美國司法界醜聞這麼多,難怪TGW法庭女王有那麼多素材可以演啊~~


 



美國某些州,重罪需經由大陪審團(grand jury)決定是否起訴,
大陪審團成員是由素人市民擔任,檢方會在秘密會議室中,向大陪審團說明案情並出示證據、傳喚證人具結作證,希望大陪審團聽完之後,會決定本案應予起訴。
大陪審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後,任務完成就直接解散,不會再碰觸案件。
當然,案件起訴後,法院會召集另外一群人組成負責審判的陪審團(jury,也就是電影最常看到的場景)。
所以jury和grand jury差一個字差很多,千萬別搞混了。


附註:
估狗了一下國內只有這篇中文報導,所以貼給大家分享,但是自由時報文中所指「前任州檢察總長Frank Fina」云云,應屬誤植。根據小編查詢紐約時報以及維基資料,Frank Fina未曾擔任州檢察總長,Kane是要打擊前州檢察總長Tom Corbett(Frank Fina是當時負責Porngate案其中一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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