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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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檢察官的職場生活中,經常遇到老人臨終發生的糾紛。
生存但失智的老人,通常會有兩方子女互告。
「我媽媽根本神智不清,那筆土地過戶無效,我要告偽造文書。」
(通常法官不會看到,因為這類行話叫「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多半其實是民事的財產糾紛,沒有刑事犯罪元素而不起訴。這裡面的眉眉角角,另待來日討論)。
這是遺產糾紛,人性比較貪婪的一面。


另一種則是雙方都有孝心。
一方希望長輩能「盡其可能」延壽(通常是遠親);另一方則是經歷整個照護過程,願意在病人朝向死亡的過程中,早一步「放手」。


現行的<<安寧緩和條例>>是這樣規定的(見第7條)
※經確認為「末期病人」(醫療常規現認定係病人若在1年內死亡,醫生不會感到驚訝者)
可依法「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即俗稱的CPR、拔除呼吸器等)


※末期病人須由兩位專科醫生確認(理論上不會擅自認定非末期)
成年之本人得預先同意;本人未同意而已經變為末期病人(且已經失去意思表達能力),得由最近親屬決定。
法條的文字很簡單,但其實要放手讓親人離開。每個人自己內心一定會有掙扎,加上家屬間不同的意見,要能順暢溝通、瞭解、同意,往往需要很多的努力。
這時候醫院方面提供的專業建議、心靈諮詢就很重要。會來地檢署提告的案例,或許是在家屬會議方面仍有待加強之處。


2016年1月6日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許多配套待討論中,3年後即2019年才施行)
於第4、5條強調了病人「本人」知情權(對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權)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預設病人擔心受怕(老人家,禁不起這樣的打擊),結果很可能到病人臨終前,都未能跟病人「本人」說明最正確的病情。
國外電影<<一路玩到掛>>就是很好的他山之石。老人享受生命的最後一段,這樣的案例其實很風行。不過可預見在台灣,仍待醫病間仍有折衝、磨合的空間。


第14條則規定了預立醫療決定後(需經過較嚴謹的程序,並會註記在健保卡中),可以放棄延命治療的情形。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 
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其實預立醫療決定,跟器官捐贈等或其他你預先簽訂的單方契約(譬如每月定期公益捐款等),都是隨時可以撤回的。
所以重點是每個人能夠好好思考自己臨終前,尤其處於上開的身體、心靈不自由狀態,希望如何「善終」。
是否能自己先決定(預立醫療決定)、或是由你信任的人考量當時情況幫你決定(委任醫療代理人)。
有了這樣明確的規定,也免除了愛你的人,基於不同立場而各自爭執,反而增加了許多怨恨。
(順便推薦前兩年的法國電影”愛慕”,裡面的夫妻情深和面臨老年不可抗拒的生病問題,非常感人。當然,更年輕時看的楊力州導演的”被遺忘的時光”,也值得一看)


**未婚一族的伴侶權利
像前文提到,常常發生檢察官相驗時,雖有同居人在場,但最後重要的決定還是只能給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非家屬),比較能防免爭議。
這是後事的處理,通常沒有財產爭議者,誰來領相驗證書不會有太大爭議。


聽醫療現場的醫生說,其實更讓未婚一族(多半同志族群)困擾者,往往是就醫時同居人的定位問題。
醫生舉例:
當病人急診送醫,且無意識。
「你是他的誰?」
「恩,我….是他的朋友」


那醫生會停下對話,改聯絡病人的家屬。其實很多人對外活力四射,但對於自己的家庭,卻又基於某現原因,只能疏離冷漠。
(有可能跟她的伴侶生活了10、20年,但跟家庭親屬卻同時失聯了10、20年。
生活中,就是有許多形形色色的生命狀態,能為少數人更溫柔設想的社會,當然是個更理想的社會。)


其實現行法規所訂的「醫療決定」,亦非不可將其內涵包含希望告知的對象、方式;若在本人有明確的指示下,也不一定要將「同居人」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才享有聽取病情的「知情權」。
至於較有爭議的「同意權」(即在本人無意識情況下,簽立各種醫療文書),法文限定僅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得享有, 鄭子薇提及的,「受遺贈人」、「醫療委任代理人」身分衝突的問題
(現行法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不得為受遺贈人,而有消極資格之限制)。


依目前規定,好像無解。
但來個法律人很愛的區分說,至少可得的法律解釋而言,若在本人有預立醫療決定,願意放棄急救情況下,自然不須委任人越俎代庖,而可以依本人意願放棄急救(其實民法的精神,就是在自我決定、自我負責。很多事情要自己先想好,擇其所愛,才能死得其所阿)。
在本人未預立醫療決定而選擇伴侶擔任代理人、且受有遺贈的場合,或許還是要仰賴修法一途。
既然現在我國同性伴侶在戶籍資料註記已漸漸開放,是否可將「意願人之受遺贈人。」之消極資格增加個但書惟「意願人之受遺贈人。但經戶籍資料註記為(同性)伴侶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經過戶籍登記註記有「伴侶身分」者,在放棄急救的時刻,可以比照法令上之「繼承人」,雖然有潛在的利害衝突(遺產之金錢利益),但在身分上可確認其實與本人有相當之信任關係,則不在排除之列。如此一來,對於(同性)伴侶醫療權的保障,或許可以再稍微開個小門吧。


法律的規範往往如此,永遠不完美。在正、反、合,在不斷變動的社會實態中,為保護更多的人們,而生生不息的變動著。


期待人人都能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也期待,都能跟所愛的人,共賞這片晚霞。


關鍵字
**病人自主權
**長期照護
**喘息服務
**同志伴侶之醫療權益


相關LINK
http://goo.gl/iz9PKc (放棄急救老母,告兄嫂殺人)
http://goo.gl/JEYtfo (在家安寧,陪伴人生最後一哩路) 
https://goo.gl/ja8UxB
(真情映台灣: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醫師(時任金山分院院長)有關在家社區安寧之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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