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通訊監察

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法官以「申請通訊監察之門號持用人為上游而非共犯關係,宜另案聲請非以擴線方式為之」駁回之依據何在?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下稱通保法)僅規定兩種聲請通訊監察的情況:一種是聲監,一種是續監。所以,非續監的線一律為新監,「擴線」只是實務發展出來的用語,在同一案件的共犯使用的電話,也分由同一個法官審核,讓法官可以掌握案件全貌。


但是當檢察官在監聽A持用a線電話販毒的案件中,又聽到B持用b線與A共同販毒,而認為B是共犯而另分以B為被告的監他案,向法院聲請上b線時,法院竟以B為A之上游,故b線宜另案聲請而非以擴線為之為由而駁回之。


 



B到底是A的上游還是共犯,應該由法院認定還是檢察官認定,這我沒意見,可是這種「應該向內勤法官聲請而不是向我聲請」的理由,到底符合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5條規定應駁回事由:「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的哪一項理由?


不管是擴線還是新線,在通保法的定義中都是新線!檢察官只要符合通保法所定的法定程序提出聲請,法院都應該實質審核。如果違反了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認為是新線而非擴線,應該由原法官循法院內部程序轉交給內勤法官審核,而非直接予以駁回!


就像我們有可能因為某案屬婦幼案件卻分給非婦幼組而退回嗎?當然不會!我們會以內部程序請分案室重新分案或是簽請改由婦幼組偵辦。怎麼可以為了內部事務分配作為理由,而駁回符合法定程序的通訊監察聲請呢?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