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在法理學,或者倫理學的世界裡,
一個永恆的問題就是「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小編並非認為蔡總統這番話完全是對的,但是要強調,
只有在威權時期真的勇敢站出來的人,才有資格批評這話。
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對於納粹司法頗有研究,非常推薦對「惡法」有興趣的人閱讀這篇文章
http://www.r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NS1.htm
請記得這句話
「令人感到遺憾...直到1995年6月17日──即納粹政權崩潰五十年後──舉行的第七十五屆德國法律學系聯合會上,W. S. Glasser尤仍指出:『(在德國,)法律人和法律學系並非始終是法治國的捍衛者和保護人。他(它)們經常以其專業來協助削弱──甚至摧毀法治國。』」
在當年的德國,號稱服從憲法的德國法律人,
有多少法官願意冒著生命危險、抵抗納粹,依據良知進行裁判?
答案是:幾乎沒有。
所以批評別人服從威權之前,先看看如果換做自己,能夠做出不一樣的選擇嗎?
如果只是在民主和平時期,大談憲法與抵抗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當然Hannah Arendt「耶路撒冷大審判:邪惡的平庸性」(已有中譯本)也是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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