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看待__的權利
[認真看待__的權利]Betty
雖然小編在考律師考試的時候,憲法只考了36分,不過還是有幾個故事,讓小編一直記在心裡。
民國93年,有一個大學碩士班學生向學校學生事務處申請在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但是學校認為學生的申請違法,所以不讓他張貼。學生不服,在校內申訴、訴願都被打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說這件事情不歸他管,所以不受理他的起訴。這個學生很有毅力,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請大法官解釋,除了退學以外的決定,是不是也可以請行政法院來判決。大法官們最後做出了一個釋字,就是校方除了退學以外的決定,只要是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應該都要可以提起訴訟,所以,法院不能不管這件事了。
當時,有一位大法官寫了一份協同意見書,他說:「學生在校園情境中值得保護的憲法權利並非只有受教權一種。學校維護校園秩序、生活規範以及評量學習成果、授予學位等措施,可能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如不准張貼特定內容之海報)、集會自由(如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結社自由(如不准設立某學生社團)、人格權(如予以記過、申誡處分)、財產權(如逾期歸還圖書之滯納金、 課徵研究室冷氣費)等,這些雖然都與學生受教育的機會無關,但本即有其各自獨立的權利內涵,應該予以承認。」這位大法官又引用了Dworkin的名句「認真看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並感嘆「法院效率的計算,是多麼容易便凌駕學生身為權利主體的地位、模糊其所應享有的權利本質。以我們現在的脈絡,借用 Dworkin 的名句來疾呼「認真看待學生的權利」(Taking students’ rights seriously),真是再適合不過了。」
這位寫協同意見的大法官,就是準司法院長許宗力。
小編看完,覺得眼睛濕濕的。因為小編又想起另一個故事,發生在上面這個故事的10年後。南部某一間大學的學生,舉辦了一個BDSM(知情同意下的綁縛與性調教)的座談會,而這個會的宣導海報,莫名的被撕掉了。該學生就讀的科系所屬系的院長,則透露不希望這種海報在校園內出現。10年了,對於校園內的表意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內涵,我們究竟進步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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