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訴追犯罪利益

[Paul投稿]
最近在看一些美國最高法院關於警方無令狀搜索的經典判決,
每一次法院提出判斷標準時,
總是強調如果限縮警方調查權限,是否會影響國家訴追犯罪的公共利益。
人人均有基本權,問題在於基本權衝突時如何衡量。
台灣的大法官釋字,好像沒有任何一號提過國家訴追犯罪的利益。
(No.737 mentioned a bit) 
「被告利益」與「國家訴追利益」若不適當衡量,
若永遠只看到前者,忽略後者也「同等」重要,
迎接我們的就是警察不敢開槍,詐騙集團橫行,民眾寧願台灣人送去中國審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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