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例]誹謗死者罪與洩漏業務秘密罪

[特殊案例]誹謗死者罪與洩漏業務秘密罪
其實這是個值得寫一篇判決評析的爭議案例,頗有法學研究的價值,小編嘗試簡要說明如下:

高雄地院105年度自字第14號判決
https://goo.gl/gT9zae

一、312條部分
1.312條林山田老師主張刪除,但除罪化不在討論範圍,暫不提。
2.312條2項的前提是成立310,而310在本案例中以辯護人的立場,最大的爭執就是本案中行為人有無「誹謗故意」。誹謗故意,亦即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知悉且有意為之。
3.如同本站在「不要亂叫別人「香蕉」喔!」一文所強調,妨害名譽案件必須要「分析對話的情境脈絡再判斷」。本案中,行為人為牧師,地點為教會內,場合為「追思告別禮拜」,這三點必須確立。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8.html
4.在此,先對基督教義作基本的說明。依照聖經的意旨,每個人都是懷有原罪的,也就是說,即使在世時做再多善事,也不可能有任何人(包括教宗、神父、牧師、聖人等)是「完全沒有罪」的。所以聖經強調要悔改,要寬恕別人,因為自己也是有罪的。
5.我們來看牧師當天到底說了甚麼話:
「每次探訪周媽媽,為她禱告,總是希望她可以卸下心頭重擔交給耶穌,饒恕自己的丈夫,饒恕介入的第三者」、「周伯伯的外遇,是上帝不許可的事,破壞了婚姻中和諧的愛」、「如果兩人之間沒有婚外第三者的介入,周媽媽健在,與周伯伯一起來敬拜,一起走生命的道路,跟隨主耶穌,那會多美啊!」「『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 ),周伯伯的外遇,是上帝不許可的事,破壞婚姻中和諧的愛,一直成為周媽媽心中的痛」「周伯伯善盡顧家 的責任,周媽媽生活上沒有缺乏」、「直到晚年,周媽媽病了,罹患失智症,雖然有外勞及子女照顧,但責任是周伯伯在扛,用他的專業為周媽媽安排打點養病的大小事情」、「我相信在那一段時間,周伯在內心有深刻的感受、省思」「周伯伯的一生,有成功之處,但也有失敗之處」」、「那些荒唐失敗的事,上帝不會認可」
6.綜合以上全文,以及當天為追思禮拜的場合,從牧師所述之整體故事觀之,行為人確實有要「貶損他人名譽」嗎?還是只是如同最尋常不過的基督教講道一般,談到人性的軟弱、人的犯錯以及知錯悔改?這一點小編認為判決說明尚有不足。
7.最後,必須強調,宗教既然在世,就必須受到國家高權的管轄,所以並不能援引教義作為任何合法化的理由(至多依確信犯減免責任),小編上述只是要強調,妨害名譽罪必須綜合判斷對話的脈絡、場合。如果牧師私底下說三道四,自應成立310、312。但是,在追思禮拜中,身為牧師的立場,說明死者一身的事蹟(功過皆有),並提醒到場者作為榜樣或警惕,是否適宜把其中說到「過」的部分,獨立割裂出來說有誹謗犯意,而把牧師說死者的好認為不相干,這點值得大家深思。(可能造成只準說好話的寒蟬效應)

二、316
跟判決見解不同,小編認為316反而較有成罪可能。
如果牧師洩漏教友告解時知悉之事項,則當然成立316。
不過因死者之配偶亦已過世,無從查證。

https://tw.yahoo.com/?err=404&err_url=http%3a%2f%2ftw.news.yahoo.com%2f%25E7%2589%25A7%25E5%25B8%25AB%25E5%2591%258A%25E5%2588%25A5%25E5%25BC%258F%25E4%25B8%258A%25E6%2589%25B9%25E6%25AD%25BB%25E8%2580%2585%25E5%25A4%2596%25E9%2581%2587-%25E5%2585%25A8%25E5%25A0%25B4%25E5%2582%25BB%25E7%259C%25BC-19370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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