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報載「最近士林地檢署在新檢察長張清雲接任後,作風大變,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有媒體記者抱怨,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都以無關『公益』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資訊,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
咦?!難道跟公益有關的資料,就可以提供給媒體嗎?偵查不公開和「公益」有什麼關係?跟「公益」有沒有關,是誰說了算?
首先,讓我們翻一下「偵查不公開」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偵查中的資訊,「原則上」全部都是不公開,只有例外因為『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才能「例外地」公開。因此,士林地檢署的發言人以「無關公益」為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本來就是合法、合理的作法。
而且,偵查中的資料是否與公益有關,應該是由握有資料的檢察機關來判斷,而不是由記者來判斷。並不是由檢察機關說明公開資料為何與公益無關,而是應該由希望取得偵查中資料的記者來說服、說明為何公開偵查中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有公開的必要。因此,這篇報導應該具體說明到底記者認為士林地檢的何項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應公開,而不是空言指責士林地檢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
最後,因為地檢署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而寫文章修理地檢署的媒體和記者,不正是偵查不公開無法落實的原因嗎?今天檢察機關具有獨立性,可以挺得住,但換做是警察機關被記者修理,局長或所長能挺得住壓力嗎?
希望記者能夠尊重嚴守偵查不公開的檢察機關,還給檢察官一個安心的辦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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