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掙扎

>要不要掙扎<
但洪姓司機的律師則辯護「如果有拉扯,怎麼只有指腹受傷」,直稱這是場性交易。女學生難過地說,洪曾恐嚇「我是通緝犯、我也很想自殺、想跟妳同歸於盡」,她不敢哭也不敢亂動。
高院台中分院法官認為傳統道德觀在女性身上強加「貞操」枷鎖,期待女性被性侵時需奮力一搏,保全清白,1999年刑法修正時,已將第221 條「致使不能抗拒」要件刪除,辯護律師竟指「若極力抗拒怎未見其他傷勢、衣物沒破損?」,明顯是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主觀臆測。若把被害人表現出的冷靜、勇敢曲解為「合意性交易」,根本不足採信。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洪姓司機誣賴被害人賣淫,犯後態度惡劣,上訴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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