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辱警
桃園地院106年度矚簡字第3號
「查被告身為公眾人物,其行為舉止動見觀瞻,猶恃自身之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對執勤警員施以壓力;雖經警員劉駿鋒表明原諒,然被告所犯,乃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且其行為足以打擊基層警員執行勤務之士氣,尤非一般人民侮辱公務員之案件所可比擬。因認本案刑之執行,當具有促使被告自我警惕,承擔自己行為責任之意義,而無暫不宜執行之特別情況,爰不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604/1132738
「查被告身為公眾人物,其行為舉止動見觀瞻,猶恃自身之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對執勤警員施以壓力;雖經警員劉駿鋒表明原諒,然被告所犯,乃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且其行為足以打擊基層警員執行勤務之士氣,尤非一般人民侮辱公務員之案件所可比擬。因認本案刑之執行,當具有促使被告自我警惕,承擔自己行為責任之意義,而無暫不宜執行之特別情況,爰不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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