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自民國102年《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後,已鮮少有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賠償之案例,但仍受法學者及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質疑在司法判決中法官有過多的空間,應可更加完善。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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