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專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移工專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我國執法單位對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罪(labor exploitation)
的認知存有重大偏差。
但似乎不能全怪警方,因為過往實務連法官檢察官都嚴重誤解勞力剝削罪的內涵。
2015年美國人口販運報告即指出我國「檢察官和法官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仍然有限,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警覺和判別仍不足。」
https://www.ait.org.tw/…/2015-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
最高法院於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終於撥亂反正,首度正視勞力剝削罪之「心理強制」本質,並強調「真實同意」之重要性:
「又人口販運行為之不法手段範圍廣泛,除事實強制外,尚包括心理強制;諸如透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透過其他形式之脅迫、誘拐、欺詐、濫用權力、濫用脆弱境況,或透過授受酬金或利益而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包括行為人使用不法手段,縱事先得到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仍不發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或違法之效力。因此「勞動剝削」之認定,除應注意前揭要件外,並應體察國際公約精神,除強制(手段不法)勞動外,是否違背當事人之意願(指真實的同意)乙節,尤其重要。
另外我國法之勞動條件法規,亦屬勞動剝削判斷準據之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參照上揭部分對照資料,上訴人不但剋扣應給予之加班工資,且就實際加班時數僅核給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原審似未實際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卻於理由直接判斷上訴人並無為「剝削」行為,自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 再者,A1至A7均爭執所獲取之工資不合理,如有爭執即遭甲○○辱罵或恐嚇遣返,或有部分外勞於第一審說願意多加班(清洗餐盒),是否為彼等真實同意?以上諸端,事實部分未臻明確、尚待釐清,原審未進一步調查,自有調查未盡之違失,而構成撤銷發回之原因。...
再者,倘勞工係因顧念勞資合作之精神,不得已而配合值日(夜),卻可能造成自週日整日起,挨餓至週一中午才有飯吃(見偵字第3194號卷(一)第三十九頁A2之供述);苟若無訛,如此不友善的勞動條件,勢將影響我國在國際上勞動人權之評價,檢察官第二審上訴指摘及此,是否全無可採?亦待斟酌。... 甲○○將A1至A7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包含在基本工資(17,280元)內,是否造成底薪(最低基本工資)浮動,有無變相剋扣應予給付之問題,案經發回,宜注意及之。...」
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強調:人口販運行為之不法手段範圍,包含事實強制及心理強制,「勞動剝削」之認定,應一併體察國際公約精神,除強制(手段不法)勞動外,是否違背當事人之意願(指真實的同意)乙節,尤其重要。而我國法之勞動條件法規,亦屬勞動剝削判斷準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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