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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通訊監察

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法官以「申請通訊監察之門號持用人為上游而非共犯關係,宜另案聲請非以擴線方式為之」駁回之依據何在? ㄧ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下稱通保法)僅規定兩種聲請通訊監察的情況:一種是聲監,一種是續監。所以,非續監的線一律為新監,「擴線」只是實務發展出來的用語,在同一案件的共犯使用的電話,也分由同一個法官審核,讓法官可以掌握案件全貌。 但是當檢察官在監聽A持用a線電話販毒的案件中,又聽到B持用b線與A共同販毒,而認為B是共犯而另分以B為被告的監他案,向法院聲請上b線時,法院竟以B為A之上游,故b線宜另案聲請而非以擴線為之為由而駁回之。   B到底是A的上游還是共犯,應該由法院認定還是檢察官認定,這我沒意見,可是這種「應該向內勤法官聲請而不是向我聲請」的理由,到底符合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5條規定應駁回事由:「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的哪一項理由? 不管是擴線還是新線,在通保法的定義中都是新線!檢察官只要符合通保法所定的法定程序提出聲請,法院都應該實質審核。如果違反了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認為是新線而非擴線,應該由原法官循法院內部程序轉交給內勤法官審核,而非直接予以駁回! 就像我們有可能因為某案屬婦幼案件卻分給非婦幼組而退回嗎?當然不會!我們會以內部程序請分案室重新分案或是簽請改由婦幼組偵辦。怎麼可以為了內部事務分配作為理由,而駁回符合法定程序的通訊監察聲請呢?  

The Good Wife 法庭女王/傲骨賢妻

The Good Wife(中譯:法庭女王、傲骨賢妻) TGW是美國CBS公司2009~2016期間製作的 法律影集,製作人之一是鼎鼎大名的金獎導演雷利史考特 (前三季史考特兄弟檔都有參與,但弟弟Tony於2012年自殺) 這部影集及演員都獲獎無數(多次艾美獎、金球獎最佳女主角、女配角),甚至許多媒體評為美國最後一部偉大的電視劇。 故事是從女主角Alicia的先生(檢察官)因為接受性招待而下台入獄,已離開職場十幾年的Alicia為求餬口只好從菜鳥律師開始幹起。(沒錯,本劇就是影射柯林頓、紐約前州長Spitzer 2008年召妓醜聞,以及伊利諾州前州長Blagojevich,2010年因貪汙遭判刑14年徒刑) 之所以這麼推薦這部戲,是因為我非常佩服編劇與法律顧問(簡直是五體投地),裡面涉及的法律議題超級新穎,也很廣泛, 例如2012年就談到Bitcoin比特幣的法律爭議(2012年時我根本不知道比特幣是啥) 甚至第3季有一集特地以「台灣人的外交豁免權」為主題(可惜該集台灣人是犯嫌XD),墮胎、槍枝管制、歐巴馬、阿拉伯之春、ISIS反恐等國際時事也被納入。 當然,搜尋引擎、販賣個資、病毒行銷、維基解密、史諾登案、美國國安局NSA監聽、無人飛行機、無人汽車失控的法律漏洞等科技問題,都被大幅作為故事主軸,難怪被評為「最具有科技性的電視劇」。 從來沒有看過一部電視劇可以將法律實務、科技、時事與美國政治做這麼巧妙與完整的結合。(最後一季甚至連今年的希拉蕊民主黨初選都拉進主軸) 如果對美國法實務有興趣的朋友(mostly criminal law),非常推薦觀賞。 我除了學習到許多專業英文之外,也對於美國訴訟實務有更全面的認知(例如民選SA、SA辦公室的運作,deposition,bond court,grand jury indictment,objection foundation,mistrial etc.台灣學校幾乎沒在教美國刑事法),另外看到律師們為了辯護而膽顫心驚的走在律師倫理ABA ethics界線上的各種花招,非常有趣(這邊可能法律人才看得懂) 前四季非常精采,但是個人認為第5季開始走下坡,6、7季在美國都收到強烈負評,最後的結局更是不知所云,非常可惜。 總之,這是除了HERO以外我第二喜歡的法律影集 (但是HERO是理想派,TGW是實務派) 第一次這麼認真推薦一...

檢察官之屬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96號 「至被告所犯之罪,究屬一罪或數罪,專由法院認定,檢察官雖具有司法官身分,並為公益代表人,然性質上仍係行政權(團隊)之一環,不能與法官分享此類屬於司法權核心事項之權力。具體言之,本質上為數罪者,縱然檢察官基於結案壓力或其他原因,簽准以檢察署名義,將案卷函送法院,請求併入先前起訴之案件辦理,法院仍不受其拘束,無論於前案判決中說明退回之旨,或另外備文退件,均不能逕認後送之案件曾經合法繫屬於法院,蓋以函送併辦,祇能促使法院注意前後各案,有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存在,卻尚非等同於後案之起訴或追加起訴。」 「檢察官固亦名為司法官,但既係行政院轄下法務部所屬,仍不能否認其為行政權的一環,按諸行政權應受司法權審查、 節制的憲法原理,並參照檢察官的搜索、通訊監察,應受法院事前、事後審核;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及檢察總長所得提起的非常上訴(同採便宜主義),仍受一定節制,無所謂一旦啟動,法院當必一律照准的法理,倘若檢察官的追加起訴,雖然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的相牽連案件,而卻案情繁雜(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的數罪;數人共犯其他繁雜的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的罪),對於先前提起的本案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會有影響,並有害於被告訴訟防禦權(含律師倚賴權)的行使者,第一審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恣意、濫權所拘束。」 104台上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