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律師投稿]預防酒駕,我們需要更多創意

[律師投稿]預防酒駕,我們需要更多創意 下午得知桃園陳姓女警拔管的消息後,心情很沉重 因為有家人也從事警職 知道追車其實是很危險的事 但其實重點好像不是酒駕 而是拒檢吶(其他違規拒檢也是要追車的) 話又說回來,有關酒駕 今天在熱炒店喝了兩杯 因為已經中間有陣子沒喝 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超過0.25 隨口問了熱炒店有沒有酒測器 他們彷彿第一次聽到客人問這個問題 想當然爾是沒有 於是我們就乖乖坐捷運了 回程的路上,覺得這一切還是很弔詭 既然我們這麼痛恨酒駕 為何酒測器這麼不普及 (上網蒐過好的酒測器上萬!) 如果有心要杜絕酒駕的話 酒測器應該是熱炒店等類似場所的基本配備 但顯然,一直以來 我們除了加重刑責外沒有別的辦法了 -- 以下是網路影片 裡面提到加州第二次酒駕者,強制在車上安裝酒測儀, 若不通過則無法發動。 看看這麼多創意作法,如果我國除了加重處罰,就沒其他招, 難道不是行政及立法部門共同的失職嗎? 延伸閱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34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dcN6LTvLFE

悼念殉職女警:除了加重刑責,三點建議政府該如何預防酒駕

悼念殉職女警:除了加重刑責,三點建議政府該如何預防酒駕 一、告知飲酒參考值 二、廣設民間酒測儀 三、推廣代駕服務 若政府機關仍囿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之陋習,不思預防犯罪之多元方法,則再多之事後處罰,亦無法阻止下一個因酒駕肇事而支離破碎的家庭。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3420

念刑法的兩種人

圖片
「念刑法的有兩種人,一種是真的喜歡刑法,另一種單純是因為民法念不會。」XDDD

觀審舊聞

[觀審舊聞] 高雄地院於2014年10月16日、17日舉辦第2次人民參審模擬法庭 ,以酒駕致死為模擬案件....評議結果,觀審員均認有罪,法官均認定無罪,法官需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採觀審員多數意見之理由.... 觀審員表示可以接受法官不採多數意見的理由,並認為由法官與無法律專業之素人一同審判,最後由法官把關的審理方式,使人民更可以信賴司法。 (以上摘自司法週刊1719期) 目前各地試行的模擬觀審,究竟觀審員有無表決權並不一致, 雖然試行條例採無表決權制(如本案),但某些場次又採有表決權,非常混亂,實有統一方向(或說明差別處理的原因)之必要。若採有表決權,則究竟如何計算評議結果,多數決或一致決,才是制度上的關鍵(美國某些州採陪審團多數決,某些採一致決)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719-4.pdf

承受孤單、忍耐寂寞

圖片
承受孤單、忍耐寂寞 昨天(11.5)是法務部前部長陳定南逝世十周年的日子, 跟大家分享陳部長的墨寶,不知道大家覺得陳部長說的有道理嗎? 陳部長在任時的表現如何,小編當時還是學生,不了解狀況,無法評論。不過,以政治人物來說,他最大的功績可能是1987年,在電視上與王永慶公開辯論強烈反對六輕進駐宜蘭。他忍受撲天蓋地的妖魔化指責,並說「如果我同意台塑,我會是宜蘭的千古罪人」數年後,台塑終於放棄誓死抵抗的宜蘭,轉投擁抱六輕的雲林。 看看現在的雲林, 至少就這一點,所有的宜蘭人(不分黨派),都承認若不是陳縣長的堅持,宜蘭絕對沒有辦法發展成今日的容貌。 當時陳縣長又是挺住多大的政治壓力呢? 希望陳縣長大戰王永慶的精神,能給司法人員帶來一些典範,勇敢拒絕利益的誘惑或壓力脅迫。 http://udn.com/news/story/7328/2083791

李奧納多洪水來臨前

李奧納多洪水來臨前(可收看至11/8) 今天看了before the flood(大約1時3分處),哈佛經濟學教授提到一個有趣的現象: 歐巴馬在參議員期間反對同性婚姻,但是當民調多數開始支持同性婚時,馬總統就轉而公開支持同性婚姻。 因此,雖然政治人物又稱為民意領袖,但其實他們是民意「跟隨者」,當民意開始轉變,政治人物也很快會跟著改變。 if we want to change President's view,we need to change public's view. Politician,whether we call them elected leader,are actually elected followers.They do what people want them to do. We need to preach American people,once people are convinced,politicians will fall in line very quickly. 本站成立的原因之一,也是希望作為一個意見交流的窗口, 將實務的問題呈現出來,或許有一天狗吠火車吠久了, 也可以像蝴蝶效應一樣,產生些微的漣漪與改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Y8LD9er7lE

正義有價

[正義有價] 分享很夯的台中地院時瑋辰法官報告 並引用葉奇鑫律師(曾任檢察官)FB上的意見 台灣司法官只有二個選擇,一個是過勞,一個是犧牲辦案品質。 這十幾年來雖然增加了很多檢察事務官和法官助理,但是司法官的問題看來沒有解決。 我一直認為持續增加人力是又貴又笨的方法,根本解決之道,是重新審視案件源頭。雨越下越大,河水暴漲,一直加高堤防,不是辦法,我們需要大禹治水的創意。 台灣社會一直有個觀念,認為「正義是無價的」,因此再小的案件,都值得投入司法資源。我曾和一位美國前檢察官花了很長的時間討論這個問題,赫然發現:美國司法系統認為正義不是無價的,而是有成本的,因此美國的司法制度只處理大的案件,至於小案件,對不起,沒有預算可以處理。 舉個例子:AB是鄰居,A罵B三字經,B憤而打了A一巴掌,A去醫院驗傷,驗傷單記載臉頰有2*2公分的瘀青。 在台灣,這案子會是這樣發展的...A向地檢署怒告B傷害,A不請律師,檢察官必須開庭整理人事時地物,把事實建構起來,而B出庭後,也怒告A公然侮辱,於是一個案子變成二個案子,雙方互相在偵查庭咆哮,檢察官勸解無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失敗後,案子又回到地檢署,檢察官開庭,B請了律師,要求傳喚五個在場證人,要證明A真的有罵「王八蛋」,同時否認A臉上瘀青是他造成,律師認為是A自己撞到,並加告A偽造證據(第三個案子)......於是案子越滾越大,這案子調查半天,如果最後不起訴,當事人一定申請再議(變出第四個案子),如果起訴,則會進入法官系統,AB繼續咆哮公堂,折磨法官。有時還會再衍生出變奏曲,不滿意的A,再向地檢署提告出庭的證人偽證(第五個案子),A甚至懷疑檢察官收了B的好處,於是提告檢察官瀆職(第六個案子)。以上六個案子都必須寫出起訴或不起訴書,案牘勞形就是這樣產生的。更別提這每個案子都要一個書記官、法警、檢察事務官協助處理,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司法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但A和B可不管這麼多,因為正義是無價的。 反觀這案子如果在美國,檢察官看一看,覺得不值得花司法資源調查起訴,就把卷宗歸檔,結案,前後10分鐘結束,因為美國司法系統知道:「除非社會能給司法無限的資源,否則正義就不是無價的」。 美國檢察官把納稅人的錢花在重大案件上,台灣檢察官把生命和納稅人的錢花在雞毛蒜皮的案件上,這要怪誰?既然要怪的人太多了,那就讓我們怪「正義」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