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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司法官投稿]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一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6條也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2條文均明訂不得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然而,現行的民法規定僅有異性間得以締結婚姻,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不對非主流性傾向之群體為差別待遇(例如:法官依法不得判決同性婚姻有效;檢察官依法無法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同性伴侶等),使司法官無法落實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因此,為了促使法律的修正更符合對不同性傾向之平等對待,因而發動此連署,非但無倫理上之疑慮,更是為了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更符合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二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同規範第7條規定:「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過去30幾年來,全世界約有20%的國家開始修改法律,賦予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或相當的權益。截至2016年,全球計有23個國家成認同性婚姻及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其中包含美國、法國、德國及英國(見法務部委託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案網站及審議會議議題手冊)。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為我國承認並頒佈施行法,其中審查委員會對於我國第2次國家報告之總結意見與建議第33點明確建議「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故無論就社會發展或國際潮流而言,對於同性伴侶的制度性保障,實乃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健全司法制度發展所必要,連署支持婚姻平權,亦係基於檢察官倫理對於檢察官之要求。 三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

[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最高法院101台上6696號判決 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 、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 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 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 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 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第二審如未親 自實施勘驗,而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為與第一審判決相異 之認定,即與事實審採直接審理之精神相悖離。

好法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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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牙慧]好法官的條件 「良好法官之能力,與良好辯護士不同。法官應注意之事項,有證人為之陳述,所應注意之法律,有國家法典由當事人引據,故法官於所訊之案,初不必預為研習也。」 「又普通裁判,由人民選任12人訊之,斯12人決斷事實,並決斷權利義務...此12人,固未必習知法文,故有專任之員,備其諮詢,但其判決,即不照此法律專員之敘述,亦無責。」 「良法官之條件, 第一對公道原則有正確瞭解,此不在乎多讀律書,而在頭腦清新深思明辨。 第二富貴不能移 第三脫然感情影響 第四聽訟需有耐心、有注意力、良好的記憶且分析」 剛好翻到這段話,覺得很有趣, 三百多年前Hobbes的意見,大家同意嗎? From Hobbes,Leviathan(1651).

[推薦書籍]請戴上程序法的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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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籍]請戴上程序法的眼鏡 關注米國選情之際,為大家推薦2本證據、程序法書籍。 美國20世紀初法學家Karl Llewellyn曾說過一句名言 「你一定要戴著程序法的眼鏡,研讀實體法。 因為實體法告訴你的事情,除非程序法能實現,否則都是假的」 (You must learn to read your substantive courses, as it were through the spectacles of the procedure. Because what substantive laws says should be means nothing, except in terms of what procedure says you can make real.) 相信進入實務工作的人,一定對這句話有所感受。 而下面這兩本書,都是美國經典著作中譯本, 對於證據法則及訴訟技巧,有大量的說明。 我國法學院對於訴訟技巧教學往往極為欠缺, 對美式理論及程序可能也大多來自電視電影的片段介紹, 研讀這兩本實用的作戰手冊, 即使是已有一定年資的訴訟律師,相信也能有所收穫!

[科學實驗]吃燒酒雞酒測會超標?

[科學實驗]吃燒酒雞酒測會超標? 感謝大家對防制酒駕議題高度關注, 小編找出2013年Mobile01的酒測實驗供參。(現行行政罰標準0.15,刑罰0.25mg/L) 料理部分,經測試麻油雞、燒酒雞、花雕雞、燒酒蝦, 食用15分鐘後,最高數值達到0.11mg/L, 食用30分鐘所有人數值皆為0。 酒類方面(食用15分鐘後) 實驗者飲用1490cc啤酒後,一人為0.29,一人為0.10。 實驗者飲用50cc. 58度高梁後,一人為0.21,一人為0.07。 小編自己也接受過酒測實驗,深知酒測值與個人身體差異(例如酒量)有極大相關(某些人代謝酒精的速度特別快) 上文只是強調,單純食用料理要達到酒測超標, 除非「本身酒量不好之人,又食用明顯超過正常一人份量」的狀況,否則幾乎是不可能的。 而「酒量不好又特地吃很多酒類料理」時,行為人也不該上路,或主張主觀上無法預見,不是嗎? 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13046/sobriety-test

[律師投稿]預防酒駕,我們需要更多創意

[律師投稿]預防酒駕,我們需要更多創意 下午得知桃園陳姓女警拔管的消息後,心情很沉重 因為有家人也從事警職 知道追車其實是很危險的事 但其實重點好像不是酒駕 而是拒檢吶(其他違規拒檢也是要追車的) 話又說回來,有關酒駕 今天在熱炒店喝了兩杯 因為已經中間有陣子沒喝 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超過0.25 隨口問了熱炒店有沒有酒測器 他們彷彿第一次聽到客人問這個問題 想當然爾是沒有 於是我們就乖乖坐捷運了 回程的路上,覺得這一切還是很弔詭 既然我們這麼痛恨酒駕 為何酒測器這麼不普及 (上網蒐過好的酒測器上萬!) 如果有心要杜絕酒駕的話 酒測器應該是熱炒店等類似場所的基本配備 但顯然,一直以來 我們除了加重刑責外沒有別的辦法了 -- 以下是網路影片 裡面提到加州第二次酒駕者,強制在車上安裝酒測儀, 若不通過則無法發動。 看看這麼多創意作法,如果我國除了加重處罰,就沒其他招, 難道不是行政及立法部門共同的失職嗎? 延伸閱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34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dcN6LTvLFE

悼念殉職女警:除了加重刑責,三點建議政府該如何預防酒駕

悼念殉職女警:除了加重刑責,三點建議政府該如何預防酒駕 一、告知飲酒參考值 二、廣設民間酒測儀 三、推廣代駕服務 若政府機關仍囿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之陋習,不思預防犯罪之多元方法,則再多之事後處罰,亦無法阻止下一個因酒駕肇事而支離破碎的家庭。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