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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今天應邀參加一個公聽會,標題是「從源頭把關,司法資源有效運用-防止濫訴」。雖然大家都強調目的不是為了減輕審檢工作負擔,但是周律師提到一點:「司法是公共財」。減輕審檢花在所謂「濫訴」案件上的時間,就能夠將這些時間分配給真正具公益性的案件或真正需要保障的當事人。所以「減輕審檢工作負擔」,和「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在使公共財被妥善運用的概念下,其實是一體兩面的。 然而,錢法官和尤律師都講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不應該輕易的把人民說成「濫訴」,「濫訴」似乎也不應該由審檢來定義,更不應該去限制人民的訴訟權。這點我敬表同意。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不宜用訴訟費用去限制人民提告的權利(或許會卡到一些真正弱勢的人民),也不宜限制特定人提告的權利,然後檢審的人力也不可能增加的情況下,勢必就只能夠簡化訴訟流程,搭配某些微罪除罪化(回歸民事或行政罰處理),減少整體的工作量,否則不管是微罪移給警察、移給檢事官、或微罪轉自訴,都免不了壓榨基層或以鄰為壑的質疑。 因此我才會思考「不起訴處分書類簡化」以及「微罪除罪化」(如:通姦、過失傷害等訟爭性髙、私益性髙、公益性低、重在賠償、只有繳不起罰金的窮人會入監的案件類型除罪化,回歸民事處理,或是單純賭博這種公益性低的案件,可除罪化由行政罰處理,可實質上達到由警察處理的效果,因為人民賭博多為蠅頭小利,罰鍰即可達到嚇阻目的,而且我實在想不到嫖妓是行政罰,但普通賭博是刑罰的理由?)的方案。

李茂生老師評NGO實習

摘自李老師臉書 報載國是會議建議法官檢察官養成流程中的淘汰機制。考上了以後,首先是一年的實務機關實習,然後經口試及格者才分發,分發後先候補五年(其中兩年國內外NGO實習、三年協助辦案),候補期結束後遴選部分人試署,最後才是實任,沒晉升到試署階段的人,也就是被淘汰者可去當法官助理等。 換句話說,筆試錄取到口試的期間長達一年,而且這一年是 到各實務機關實習。口試失敗的人,這一年的浪費,算你自己倒楣。這真有替代役的fu,而且還可能拿不到等同於替代役的薪水。 其後是五年的候補,到這個階段應該已經是擁有公務員資格了。姑不論,當實質(法官或檢察官)助理的三年應該只能拿助理薪水的問題,兩年的NGO實習期間,如果仍舊拿助理薪水,那麼就等於國家補助特定NGO了。查了一下臺灣現有的NGO種類與內容,發覺還真的很複雜多元,不知道所屬機關要怎樣選擇可去實習的對象,選太少會被批判不多元,選太多,仍會被批判浮濫。更困難的還有五年候補結束後的遴選機制,如果說遴選的標準是助理期間的績效,加上NGO實習的成效,則實習者最好能夠在這五年期間,好好培養應對考核者的技巧(不然就是花錢到國外實習,讓臺灣的遴選者搞不清楚狀況,此際就要有富爸或媽了),不然遴選失敗後,只能繼續當助理,當到辭職為止。這段期間必須忍受遴選合格者的異樣眼光。也就是說,如果不辭職,或轉任其他公務機關,仍舊留在司法系統內的話,每天只能戴著魯蛇面具上班了。 更重要的是,採行此一制度的話,現在司法中人力不足的現象應該會更加嚴重,因為人力補足的管道會愈來愈嚴苛。 我真的沒有看過這麼沒有人性的淘汰機制的設計。不過,或許國是會議的委員們已經盡力了(我可沒說蠢喔),爛竹很難生出好筍的。當然啦,我絕對不是在說只要全面改成學士後法學教育就能夠解決問題。日本與韓國的經驗,早就告訴我們,我們不是美國。有多元的學士教育單位,並不代表受教者就會多元,每個人還是一元,加上學士後法學,也僅是讓受教者變成二元而已。很多二元的人,並不代表每個司法人員就會變成多元。這應該是個很簡單的邏輯,不知道為何有些人就是看不清楚。一個人為何會成為多元的人,為何會擁有銳利的眼光觀察社會現象,這還是牽涉到這個社會、國家如何看待(整體)教育一事吧。你之所以會多元,或許在你小時候就已經被確定了。終究,單元狹隘的司法人與單元狹隘的人民,都是同出於一源。

[勞動法]過勞自殺:嘉義地院103勞訴第3號判決

[勞動法]過勞自殺:嘉義地院103勞訴第3號判決 「惟查,陳OO於101 年2 月7 日在家燒炭自殺,送醫後死亡,其死亡係因陳OO個人之行為所致,陳OO個人行為所造成之結果,並非被告所可以控制之因素。雖然陳OO的自殺行為,係因職場工作壓力太大,適應不良,產生憂鬱症、泛性焦慮症,導致於101 年2 月7 日在家燒炭自殺身亡,惟此僅得認為係屬職業災害。至於陳OO個人之自殺行為,因在被告可得控制之因素外,而且在家燒炭自殺,被告更無從為必要之預防,故難責令被告應負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 這則民事判決是關於勞基法職災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辨,至於判決是否妥適暫不置評,惟介紹學者相關見解如下。 王澤鑑教授: 被害人於事故後自殺,是否有因果關係,仍應視所受傷害嚴重度及精神反應等因素,就個案認定之。(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47) 曾世雄教授以被害人受傷自殺為例,探討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疑義,並闡釋法規目的論的合理性,認為因車禍而傷人者,對被害人受傷部分應予負責,蓋此屬法律對人身不受傷害的保護範圍。被害人因而自殺者,則應分別判斷之:原則上,駕駛人對自殺部分無庸負責,因法律不保護殘害己身。如車禍受傷情形嚴重而有使被害人自殺之自然趨勢者,則自殺全部或一部成為傷害之必要結果,駕駛人就自殺之損害部分仍應負全部或一部責任。曾教授以此為例強調應以法規目的說取代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損害賠償成立和範圍的基本原則。(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56)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B%2fmTCRQqhnwyQro3hSMx9TSr82XUQ2pIx3Ez8U0BjHQ%3d http://stinfo.vghtpe.gov.tw/17/article/99-%E8%81%B7%E6%A5%AD%E7%81%BD%E5%AE%B3%EF%BC%8D%E8%87%BA%E7%81%A3%E5%98%89%E7%BE%A9%E5%9C%B0%E6%96%B9%E6%B3%95%E9%99%A2103%E5%B9%B4%E5%BA%A6%E5%8B%9E%E8%A8%B4%E5%AD%97%E7%AC%AC3%E8%99%9F%E6%B0%91%E4%BA%8B%E5%88%A4%...

二審檢察官輪調辦案 多數基層表態贊同

新北檢主任林宏松也指出,近年來新分發的司法官都「寧選院方外島也不選新北地檢」,指願意投入檢方的司法官不多,主因應是工作負荷及「升遷模式」出了問題,「一審檢察官的工作負擔急待改善,過重的負擔,只會讓工作熱情一點一滴消逝,也留不住人才。好的制度才能讓熱情源源不斷,檢察官的生命才能長久。」 現任檢審會委員、北檢檢察官江文君則發文指出,「從來我們的制度就有著一張循檢察官、主任、二審發展的藍圖,一旦按圖索驥到達定位,就再無動靜,不是職位上的,是心智上的」,因此江文君也呼籲「請投票給支持輪調歷練制度的檢審候選人」。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7/1099938/

主檢李允煉:現行犯仿急診分流 擴大警方不予解送範圍

為何一再強調分流或增設副檢察官的重要性? 要求1個檢察官+1個書記官在1天內要處理100個內勤案件, 這就是台灣地檢署的悲慘現況。 要問責嗎?先問問這變態的制度是誰造成的。 # 千萬別來念法律 「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日值班,當日竟有近百件移送案件,都是警方逮捕的現行犯或通緝犯。值班檢察官於下午4點坐上內勤庭訊問後,即未曾離開,直到晚上9點才稍為休息簡單用餐,於10分鐘後立刻上場訊問,就未曾離開內勤庭,一直接續問到隔日凌晨4點半,方結束內勤庭,連續訊問超過12小時,已遠遠超過勞工所能負荷,堪稱檢察工,且問到後來已到不知在問什麼之極度疲倦程度」 「檢察官內勤訊問更是勞心耗神,從被告權利諭知開始、訊問案情,到被告確認筆錄簽名結束止,簡單案件約需10至20分鐘,如較複雜案件,至少需30分鐘以上,如屬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更是動輒1小時,甚至2小時以上。以前開桃檢數據估算,縱使每件訊問只算10分鐘,每位內勤檢察官至少需費609分鐘(每件10分乘以60.9人,約10小時),這還要隨時注意如果要聲請羈押,必須趕在逮捕起算24小時內,根本隨時跟時間賽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8/1099749/?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418%2F1099749%2F

台灣民眾的司法信任度實證分析(上)

「走法院」會讓人民更加信任司法嗎?台灣民眾的司法信任度實證分析(上) (非常精彩的分析,更有趣的結果留待下篇) 「我們發現,即使控制了性別、教育、收入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受訪者是否參與過法院活動仍然是是個重要的負面因素,參加過法院活動的人對法院的滿意程度顯著偏低(統計顯著性p<0.01)。而相當耐人尋味的是,受訪者參與法院活動的身份,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並不顯著。也就是說,不管受訪者是以被告、原告、證人、受害人還是其他的身份參與法院活動,這個身份別對於他是否滿意法院,並未產生統計上顯著的影響。換句話說:不管人們是以什麼身份參與法院活動,參與法院活動本身即會影響人們對法院的滿意度。且此影響是負面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037953

司法官要多元到什麼程度?

多元進用管道的目的無非在充實司法官的專業性,首要之務應是「改革法學教育」。筆者有幸參加李模先生創辦之「學士後法律系」而得以從醫療專業轉變成司法官,同僚中像筆者這般經歷的人不在少數。截至目前,類似學制已為多所大學廣為設立,畢業生陸續投入此專業。而「學士後法律系」之入學資格限制具備多年社會工作經驗的大學畢業生,於是來自各行各業,其中不乏會計師、護理師、建築師等,完全欠缺法律人脈,僅因司法考試的公平性與相當的錄取名額,願意離開原職場,重拾書本,再投身司法官一職,充分具多元性。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