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檢方案件壓力之改革芻議
魯蛇小編拙見,減輕檢方負擔的方法 1.加強事務官權限,事務官有偵辦輕罪權限(376) 2.將我國刑訴起訴法定主義改為起訴便宜主義,配套措施是刪除260條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力(這條本來就該刪了,學者如林鈺雄多有批評,全世界應該很少國家不起訴有實質確定力的)當不起訴沒有確定力,再搭配便宜主義,檢察官才可以將資源集中在主要案件,而非濫告、假性財產案件,可減少至少20%以上案源 3.長官要求起訴,後無罪確定案件,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一併扣分,以示負責。(既然書類要送閱,誰蓋章誰就要負責) 4.高檢再議發回2次以上案件,之後起訴判無罪確定,高檢署檢察官一併扣分,以示負責。 5.其實小編不太認同無罪要扣分這件事,不過既然一定要設出這種管理標準,那當初明知(或可得而知)證據不足也要求起訴的長官們就應一起扣分 6.同理,下級審判決被撤銷,合議庭全部法官都應該要計算撤銷率,不是只有算在受命法官頭上。 7.這樣才會讓大家都更謹慎看待案件! 44 刑事法筆記 Criminal Law Notes 、金惠、王大頭和其他 41 人 留言 Welsper Xiao 第一點的問題在於:法務統計資料顯示,輕罪佔案件整體比例屬多數,會衍生是否增加事務官員額(縮編檢察官會成為必然)的問題,進而貶損檢察官的存在價值。 第3點的問題會變成:檢察長既然要扣分,本於權責相符,檢察長能否可得赤裸裸直接干預個別檢察官的偵查結果? 收回讚 · 回覆 · 發訊息 · 5 · 8月26日 14:12 刑事法筆記 Criminal Law Notes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小編回應如下 1.日本和德國都設有副檢察官制度,事務官「得」辦理輕罪,不代表「全部輕罪」都要交給事務官,如果目前事務官人力不足,還是與檢察官共同分擔。更何況,事務官性質上屬於助理,助理人力本來就應該比檢察官多,或者至少1比1 (美國ADA比DA多N倍更別提了)。 例如護士比醫師多、財務助理比會計師多、法助比律師多,這都很正常,小編不認為這樣會減損檢察官的價值。(當檢察官累死或亂辦,也沒什麼價值好談了~ 2.依現行法,檢察長對個案不滿,本得行使職務收取權及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