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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投稿]精緻偵查與公平正義是昂貴的

[檢察官投稿]精緻偵查與公平正義是昂貴的 畫重點:"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檢署沒錢。這是再現實也不過的問題。圈內人都知道,法務部底下的機關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一下要我們肅清犯罪、一下要我們注重人權、一下又要我們舉證被告很可惡具體求刑......但是人呢?沒有,請自己指揮警察;錢呢?沒有,自己想辦法。" 很多ㄈㄍ們抱怨沒收新制整死人了。我也非常同情ㄈㄍ,例如之前手上一批竊車的案件,打算自己送鑑定車輛殘值。不過,鑑定機關回覆說,ㄧ台車要2000元鑑定費。檢察官手上有10幾台車呀。問了長官,長官說,有沒有其他方式呢?例如去網站上面查之類的。所以我就去8891查了一些「時價」。民國幾年了?堂堂地檢署只能用這種粗糙的方式鑑價。再來呢,市面上動輒100多包的毒品咖啡包,全部驗純質淨重起來要10幾萬唷。想不到吧。然後地檢署有可能出得起鑑定費用嗎?大家自己發揮想像力吧。 最後,你知道車禍鑑定要當事人自己出錢嗎? 越基層、越是第一線越需要資源辦案,以避免事後花費更多的資源補破網,可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卻是完全的背道而馳。一直拔掉偵查人員的手、腳、羽毛,偵查成敗卻要偵查人員來扛,而有豐富羽毛的人,卻被要求不得任意展翅,這樣公平嗎?司改的大頭們,你們看到了嗎?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hsin-yin-wu/%E6%BE%8E%E6%AA%A2%E6%97%A5%E8%AA%8C%E7%84%A1%E5%BD%A9%E9%9D%92%E6%98%A5%E9%9B%A2%E5%B3%B6%E7%89%88/1298441570175514

[刑訴教室]普通法系法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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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教室]普通法系法官功能 荷蘭Leiden大學國際刑法課程, 中間剛好有一小段談到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官區別, 小編就跟大家介紹一下。 普通法系法官,是當事人主義(對審程序)的中立裁判。 法官的功能主要為: 回答法律上的問題、 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管理程序的進行、 以及量刑。 注意,普通法系法官(在通常訴訟程序)不能決定犯罪事實有無, 若陪審團評議認定被告有罪,程序暫停(可能數月), 法官待量刑官出具報告後,再由法官宣判具體刑度。 所以判定有罪與否(陪審團),與決定刑度高低(法官), 是由不同的角色負責。 如果我國要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小編認為認定事實與量刑的分離, 正是精髓所在,應該一併引進。但是,想當然又是狗吠火車。

[驚世語錄]「世間少有許宗力、滿島遍藏黃金船」

[驚世語錄]「世間少有許宗力、滿島遍藏黃金船」 為什麼魯蛇小編之前主張大法官「不宜」再任(形式上不違法,但不宜),就是因為某些學者所謂「只要以後立法院加強把關即可」的主張,小編覺得現實上根本無法期待,也無法實現, 所以與其靠立委,不如靠大法官(候選人)自行形成優良的憲法慣例。 不相信嗎?請看我們的立委是怎麼審查大法官的: 陳立委:「偉大的候選人,我要問的這個我立委我不懂啦,我要聽你來背一次喔。」「我雖然不是台大的,我是政大的好不好」 http://udn.com/news/story/1/2035696 所以小編引用黃致豪律師在臉書(Leon Huang)上這段話 「正因為這次提名的許宗力教授或許是極適任而恰當的人選,才讓大法官嚴格審查、健全憲政制度的種種思辨,變得更加必要、也更有意義。 畢竟:世間少有許宗力、滿島遍藏黃金船。」 http://whogovernstw.org/2016/08/29/chinshouwang2/?utm_campaign=shareaholic&utm_medium=facebook&utm_source=socialnetwork

年紀大比較有同理心?

黃準大法官說「年齡比較大就比較有能力對抗積案,比較有同理心」,這句話有什麼研究數據或結論支持嗎?即使年紀比較大的人比較有能力對抗積案,其背後的成因,可能是因為已經夠資深(實任)相對較沒有管考的壓力,也可能因為做很久知道怎麼用最有效率的方式結案。但不管怎樣,沒有提出具體的研究數據和實例就把問題歸咎於年齡,對於年輕司法官是非常不公平的。 小編完全不知道「年紀比較大」>>「比較會有同理心」這個神邏輯是怎麼來的 ps.本站所有論述均對事不對人。 http://www.storm.mg/article/179353

[刑訴實務]審理終結前認罪,一切「逮就補」?

[刑訴實務]審理終結前認罪,一切「逮就補」? 最高法院刑三庭自去年開始,援引英國法的見解,認為被告在訴訟的哪一個階段認罪,足以作為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審酌依據,並明文承認在偵查之初認罪應獲得最大之減刑利益,此為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方向。 實務上曾聽聞「偵查否認,等起訴再認」或「等法院調查完證據若不利再說」的辯護方式,可能會因此受到挑戰。 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105台上388號判決 「 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權 ,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之量刑 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 慮被告係(1)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2)在何種情況 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按 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   準此,設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就我國而言 ,例如為警查獲時),即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 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 ,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 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 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 ,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 減讓之考量因子。」  

人性尊嚴如何判斷?

人性尊嚴如何判斷? 所謂人性尊嚴,也就是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生存的最低限度條件,想當然爾,必須依據不同國家的社經現況加以認定。 北大陳愛娥教授曾舉例,北大女宿6人一間房,在德國就絕對是違反人性尊嚴。(德國大學應該是單人或雙人房) 林鈺雄老師也提到,參與國際會議時,報告臺灣監獄是否該從每人使用1坪空間提高到每人2坪,反觀荷蘭學者報告該給受刑人雙人房還是單人房。 當然,從方法論的角度,以英國姿態評斷我國社經程度,絕對是錯誤的方式,但是「受刑人」也還有個「人」字,自有權享有在我國社經程度下基本的對待。 如果重刑化與隔離化是民意所向,那興建更多大型監獄,就是民意必須一併接受的配套措施。 如果立委只是一再加重各種刑度,卻拒不贊同興建監獄,只是將我國司法及獄政人員陷於不義。   補充:在保護內國國民以及歐洲人權公約之要求下,英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我國很難翻盤了。 ps.小編不知道現在北大女宿是幾人一間房XD http://www.storm.mg/article/175648  

當快樂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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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網友提供吳巡龍檢座「墨寶」,小編很高興能在澎湖反賭公投大獲全勝之日跟大家分享! 謝謝吳博士不計毀譽,甚至不戀職位,每一次都為反賭運動勇敢站出來!他的表現證明檢察官不只辦案,也可以為公益議題發聲! 希望善良和正直的價值,能一直跟澎湖(以及全台)鄉親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