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教室]普通法系法官功能
荷蘭Leiden大學國際刑法課程,
中間剛好有一小段談到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官區別,
小編就跟大家介紹一下。
普通法系法官,是當事人主義(對審程序)的中立裁判。
法官的功能主要為:
回答法律上的問題、
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管理程序的進行、
以及量刑。
注意,普通法系法官(在通常訴訟程序)不能決定犯罪事實有無,
若陪審團評議認定被告有罪,程序暫停(可能數月),
法官待量刑官出具報告後,再由法官宣判具體刑度。
所以判定有罪與否(陪審團),與決定刑度高低(法官),
是由不同的角色負責。
如果我國要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小編認為認定事實與量刑的分離,
正是精髓所在,應該一併引進。但是,想當然又是狗吠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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