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制度

再議制度可謂基層檢察官的惡夢,
改革是最好不過。
最近有聲音主張引進日本的(素人)檢察審查會,
但小編認為花費成本過高(法務部不如司法院,預算原本就已經很少),似不宜引進。
最有效又不花錢的解決方式就是刪除刑訴260條的不起訴處分確定力(德國美國都沒有不起訴確定力,因為檢察機關非法院,不應享有訴訟之終局決定權),這樣會直接導致廢除再議制度,而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可以直接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審查檢察官決定之妥適性,不用再高檢地檢上上下下虛耗時間(高檢再不滿也不能自為決定),交付審判有理由者,援引日本法制,後續程序由律師擔任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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