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教室]自由心證與證據評價
[刑訴教室]自由心證與證據評價
這篇文章點出了一個關鍵,
我國某些判決之所以引發輿論批評,
就在於「證據評價」背離經驗法則的問題。
證據評價,是司法實務最重要的工作,
但是卻不在法律系,甚至也不在司訓所教學的範圍內,
(但舉世各國確實也沒有學校在教證據評價)
因為評價所依循的不是法律操作技術,
而是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法院得自由判斷證明力。但自由心證仍有無法跨越的界線,也就是該項但書「自由心證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這也就是林鈺雄老師N年前的文章標題「自由心證,真的很自由嗎?」的由來,其實自由心證根本不自由,更非恣意。
陪審團的優點之一,就在於事實認定,也就是最重要的「證據評價」環節,交由陪審員認定,法官及律師只要將合法之證據提出給陪審團(違法者先排除掉),至於這些事證究竟會推導出什麼樣的心證,必須交由layman,沒讀過法律的外行人來決定,這制度原理就是認為證據評價是每個俗人(素人)都可以判斷的,而且俗人的判斷不會比法律人差。
回到案例,若陪審團審理,則必須依據卷內的事證(錄音檔)決定被告究竟有無性行為。一審法官及上訴審都必須尊重原審之事實決定(除非極其例外的違法情形才可推翻),如此才不會發生我國「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之譏。
小編認為,我國某些實務家可能基於對法條的立場(最常見就是妨害名譽及通姦罪)採取應廢除的傾向,但是因為法條仍存在,所以在評價或涵攝時,即刻意(違背解釋範圍)加以限縮。
但是,司法官不是立法者,也不是釋憲者,如果只是因為個人立場就扭曲法律,就會造成諸如我國通姦罪的實務問題:除非有錄影或當場目睹性器接合,否則即使有再多間接證據(體液、保險套等),法官都可以解釋為無罪。
此種作法,或許在個案中滿足了法官個人的正義,但賠上的卻是全體司法官的信譽。
註:自由心證名稱由來,在於啟蒙時代以前採法定證據主義(例如規定男人的證言優於女人,自由人優於奴隸),為了改革法定證據主義之弊,才創設自由心證,但如今卻以訛傳訛,常被誤會為自由心證=隨便法官說的算,實屬天大誤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003/960399/%E5%88%B0%E5%BA%95%E6%9C%89%E6%B2%92%E6%9C%89%E9%80%9A%E5%A7%A6%EF%BC%8D%E5%8F%83%E5%AF%A9%E7%9A%84%E5%BF%85%E8%A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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