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議題]改革羈押防逃,刻不容緩

[刑訴議題]改革羈押防逃,刻不容緩
貪污檢察官井天博案,檢察官蒞庭時力陳應羈押被告,法院放人,判決11年徒刑確定後,被告跑了,法院一句「絕非法官疏忽,檢方不要推責任」,監察院要追究檢察官責任,檢察官冤不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1223/759105/
大家有思考過為什麼法院這麼不關心「被告逃亡」嗎?
因為法官釋放被告後,不管被告再犯、逃亡、無法執行、無法偵辦,通通都是被告自己的錯,影響的也是執行檢察官或偵查檢察官,跟法院一點關係都沒有,法官自然樂於放人。


 



反觀美國法,判決後是法院要負責執行,被告跑了法官當然緊張,所以法官不會置身事外,法律也規定一審判決有罪後原則應羈押,除非被告舉出不逃亡之強烈事證。


羈押防逃是法務部及學者力主的修法方向,尤其有罪判決後羈押應是各界的最大共識,但司法院還是拒絕修法。
其實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已經規定得很清楚,
公務員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
償事件者」,才需負賠償責任。
司法院一再以保障人權為由,否定有罪判決羈押,說穿了只是不想賠錢。


BUT實務上應該還沒出現過法官因為「故意、重大過失違法羈押」遭求償的案例,更何況有罪判決後的羈押,理論上根本不可能達到「故意、重大過失違法羈押」,因為檢察官都已經舉證至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門檻,法官因而下有罪判決,此時予以羈押幾不可能有故意、重大過失違法可言。
(除非整個審理程序都處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狀態,但這時候法官要擔心的應該是自己犯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追訴罪,而不是冤賠了。


延伸閱讀:李濠松,羈押防逃與無罪推定,檢察新論20期
下述影片之研討記錄已經刊載在月旦法學9月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6_5h53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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