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因職務知悉犯罪嫌疑人為HIV感染者,得否告知其配偶?

[司法人員因職務知悉犯罪嫌疑人為HIV感染者,得否告知其配偶?]


魯妹小編最近去給特考班的警察蛋(就是正在受訓中的未來警察~)們上課時,警察蛋提出上面這個問題,還很忿忿不平的說,如果不能說的話,配偶不是很可憐嗎?


於是小編跑去翻了現行條文,發現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或許答案還是「不行」。原因如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愛滋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警察等司法人員應該算是本條所說的「因業務知悉之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才可以洩漏。


所謂的法律規定,指的是醫事人員依照愛滋條例第11條或13條通報主管機關(衛生局),這些規定都是在規範醫事人員,而不包含司法人員。而因為警察的業務範疇並不包含「防治」(這是衛生主管機關的工作),所以當然也不符合「基於防治需要」的例外。


司法人員如果違反規定洩漏了,可能會面臨行政罰鍰和刑法第132條的公務員洩密罪唷!


其實,HIV經過服藥和治療,是有機會把病毒數降低到幾乎沒有傳染性,而且可以過正常生活的。但是在社會還是對HIV感染者存在歧視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多人不願意揭露或就醫,特別是因為施用毒品共用針頭或稀釋液而感染HIV的人。


所以,身為司法人員的我們所能做的,除了加強自己對這個疾病的認知,以及避免用歧視的眼光對待感染者外,更重要的是可以扮演知識傳遞者的角色,告訴感染者可以藉由就醫、服藥而維持正常生活、如何為安全性行為(雖然或許感染者自己已經很瞭解相關知識),避免自己與性伴侶暴露在危險之中,並且也要告知如果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隱瞞與他人為危險性行為的話,會有愛滋條例第21條的罰則,並記明筆錄。如此一來,或許可以在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和感染者的隱私權之間取得某一個平衡。
提供各位作個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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