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專題報導]Memorium Nuremberg Trials

圖片
[專題報導]法院也可以令人感動 很高興為大家帶來歐洲的獨家報導,分享本站駐德國特派員參訪紐倫堡的第一手情報~~! Memorium Nuremberg Trials 說到紐倫堡當然不可免俗地會想到紐倫堡大審,這個法院就是當年舉行紐倫堡大審的法院,而旁邊的展覽展出了紐倫堡大審當時的珍貴史料,包括二戰的歷史、英美法俄當年決定大審的過程,以及證人當年的證詞、證物、書面文件等。 只是平面的展覽搭配鉅細彌遺的語音導覽(中文)卻讓我在這裡足足待了2個小時,而心靈上的震撼不輸參觀廣島的原爆紀念館。只是念著文件的內容,納粹的暴行就躍然紙上。 有別於紀錄片的是,這個展覽更加強調審判的過程。而對從事司法工作的我來說,最感嘆的莫過於一個國家如此用心的把自己曾經做過的暴行如此鉅細彌遺的呈現出來。正如展覽中其中一位當年的記者說的「沒有這個審判,我們將不知道正義在哪裡。」在這個展覽中,完全可以感受到經過法律程序公開審判的過程,就是一種真相的揭露和轉型正義的過程。 最後,最令人感動的莫過於重現主控方的美國檢察官Robert 的開場發言:當我們把這些罪犯送上法庭而不是報仇的時候,代表了理性戰勝了權力⋯用這把尺衡量他人的時候,永遠記得這把尺也將拿來衡量自己。我想,雖然紐倫堡大審還是有許多受到檢視的地方,但是它背後所蘊含轉型正義的意涵和正當法律程序的追求還是能夠深深打動今日的你我。 (本來上週就要分享的,沒想到發生光復中學納粹事件,更顯紐倫堡大審的重要性) http://www.memorium-nuremberg.de/

[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眾所周知鄭大律師一直是倡議陪審團制度的主要推手, 魯蛇小編雖然也心儀美國法制, 但是鄭大律師所持的理由,卻是瑕疵百出,不忍卒睹啊。 1.「德國二戰前是專制體制,它的司法會多好?」先不談「專制」這個詞的誤用(希特勒是民主程序產生的),法國也是大陸法系,也不採陪審團。全世界採大陸法系不是只有德國耶。 2.「台灣人學德文的很少,所以走德制會愈來愈慘」這樣可以證明美國比較好嗎? 3.「我們的檢察官權力太大,大到你想像不到,在美國有陪審團牽制他,而且法官會駁掉,他們就是怕檢察官濫權」有唸過美國法的應該沒有人會認為美國檢察官權利很小....(除了美國檢察官不能發拘票以外,小編想破頭也想不出美國檢察官小在哪裡了) 4.「為什麼要堅持一致決?今天12個陪審員要判他有罪,12個都要認為,不能7票對5票多數決,在美國是不能這樣,四百年來都提這觀念。」1972年Apodaca v. Oregon案大法官說10比2也可以判有罪,判決出爐40年了,拜託多念點書好嗎。 5.「德國的制度是很不好的制度,但學界很喜歡留德,是糟糕的制度」,他去考察德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他的參審制是落後。而日本被聯合國形容是「中世紀審判」」 美國學者對於當事人主義的反省意見小編暫且不提(e.g. Damaska,Langbein&Weinreb,Frankel...), 美國首席大法官Warren曾說 「對抗制不是最好的刑事訴訟程序,而且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有人認為對抗制雖然沒效率,但卻是我們能設計出的最好的制度,對此我感到懷疑。...我認為一些北歐國家的法制更加人道...在我們的制度之下,被告不管有罪無罪都會經歷很慘痛的程序,但是荷蘭或丹麥則不會如此。美國法太強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技巧、靈敏度、甚至是詐騙手法」 (http://scholarship.law.upenn.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5309&context=penn_law_review p.1049) 如果連美國首席大法官、美國學者都不敢斷言美國法世界第一, 台灣人卻一廂情願直說美國難波萬,不是很好笑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9e4b662-3541-4d90-9996-3d3cd1...

[歷史趣聞]槍桿子捍衛判決

[歷史趣聞]槍桿子捍衛判決 Stephen J. Field於1863~1897年間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也被稱為拓荒者法官。 年輕時Stephen曾任加州的治安法官, 據說有一件採礦權訴訟,陪審團判決被告敗訴, 被告律師起稱「我會建議客戶違抗判決並大開殺戒」 陪審團主席當庭隨即拔槍,現場危機一觸即發。 此時Stephen法官先從口袋中拿出鋼刀剔牙, 隨後慢慢地拿出一把手槍對準律師的頭 「他媽的!你要是不收回那些廢話, 我就送你上西天」 律師見狀稱「我收回」,案子因而結束。 摘錄自O'Connor大法官「最後的正義」,商周,216頁。 Stephen法官還有另一個驚心動魄的趣事,下回分享!~~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ephen_Johnson_Field

[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數年前高雄發生了被告涉嫌撿紙箱遭警方移送後,被告於偵查中自殺的不幸案例。對於不能確定為無主物的物品(通常依物之外觀無法正確判定其所有權歸屬),請大家千萬不要亂撿,就算撿了也要立即交派出所處理,切勿自作主張帶回家! 小編之前至電台錄製法律宣導節目時,也根據相關時事新聞設計案例如下,現在剛好派上用場,請大家參考~ 以拾荒為業的阿明行經巷弄,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阿明表示「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屋主說,阿明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阿明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 問題討論 1.路邊東西可以撿嗎?(無主物與遺失物之概念。無法確認究竟為無主物或遺失物,不可以,除非能夠確認為無主物) 2.阿明以拾荒為業,可否主張免責? (重點在於是否得到物品主人之同意。若該屋主長期以來有交付回收物品與阿明之習慣,則阿明有可能主張誤認此次得到屋主同意) 3.民眾撿到物品應如何處理? (不可以據為己有,更不可轉送他人。拾得遺失物應交給警察機關。物主認領時,得主張1/10以內之財產價值報酬) 4.因案至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開庭,如何應對? (如為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都有機會獲得免費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 被告權利:得保持緘默、得選任律師、請求調查證據。 得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職權處分,或在法院請求緩刑 另外,針對新聞內容,小編認為:安德魯知悉行李袋存放之位置,所以客觀上並不是遺失物。而依客觀證據,拾得人要主張主觀上認為「藏有400多萬元的行李袋是遺失物」,似乎很困難。 不過沒有看過卷宗,以上只是基於新聞的推論,順便澄清一下遺失物的概念。(337條的客體有三種,判決要區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21/1017295/1/%E9%98%BF%E4%BC%AF%E6%92%BF%E5%88%B0%E4%B8%80%E9%8A%80%E7%9B%9C%E9%A0%98%E6%A1%88%E8%B4%93%E6%AC%BE%E3%80%80%E8%A2%AB%E4%BE%9D%E4%BE%B5%E5%8D%A0%E7%BD...

[不負責短評]Jolin分手的原因?

[不負責短評]Jolin分手的原因? 「錦榮稱結婚最基本是婚戒不離手、老婆冠夫姓、夫妻財產共有」雖然本站是刑事法為主,不過大家好像滿喜歡趣味新聞的, 所以就分享一下XD 今天剛好友人談到「怎麼會有冠夫姓這麼傳統的主張」, 其實在歐美國家,至今結婚後妻子仍是要「改夫姓」(註1), 不是「冠」夫姓喔,是要刪掉女性的原姓氏,直接改成夫姓。 例如錦榮本名是Vivian Dawson, Jolin結婚後就必須改名為Jolin Dawson,原本的Tsai不能再出現在名字中。 另外,關於夫妻財產制, 有些國家法律目前仍為夫妻共有制的規定, 例如美國加州就是很有名的財產共有制例子(註2)。 所以啦,站在歪國人的觀點來看,其實「冠夫姓」、「財產共有」並不是很傳統、保守或什麼很奇怪的主張喔。 很多人納悶為什麼歐美的女權運動如此發達,至今仍要改夫姓, 記得大學時劉宏恩老師說,台灣雖然就廢除冠夫姓一事領先全球, 但是其他女權主張卻毫無長進,好像也沒有比較好啊! 註1:妻子有選擇不改姓的權利,但是至今絕大多數的美國婦女婚後仍會改姓,例如川普夫人。也可以複姓(就是冠夫姓),例如歐巴馬夫人,但是不改姓又不冠夫姓的很罕見。德國總理「梅克爾」也是冠夫姓,而且她跟前夫「梅克爾」離婚後,再婚至今還沒有改回來! 註2:不過錦榮是紐西蘭人,小編對紐西蘭財產制就不清楚了XD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22/1018204/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Coursera已經陸續開了很多法律課程 之前最大咖的老師應該是耶魯的Amar教授, 本週起UC Irvine的法學院院長Chemerinsky教授也開了憲法課程, Chemerinsky是美國非常有名的憲法教授, 地位崇高、著作等身, 2014年被選為全美法律教育最有影響力人物, 也時常對時事發表評論 (當然,今年也發文罵過川普XD 經過統計,Chemerinsky是美國法律文獻被引用次數第2高的學者。 這麼優的師資,歡迎大家一起來上課喔! (不要求任何法律基礎,no prior knowledge required) ps.還不知道Coursera的請看這篇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73.html http://www.law.uci.edu/faculty/full-time/chemerinsky/ https://www.coursera.org/learn/chemerinsky-on-constitutional-law-structure-of-government/home/welcome

[律師建議]司法改革之路 我們一起走

[律師建議]司法改革之路 我們一起走 令人汗顏的是,儘管律師界早已自治自律多年,但成果仍不盡人意。或許正因如此,日前有論者倡議應透過法官、檢察官對律師之法庭上表現進行評量,將該資訊公開,並由國家建置律師資訊供民眾使用等云云。 若要貫徹對執業律師之監督,筆者認為宜從以下幾點著手:一、將現行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合併為司法考試,並由國家撥列預算共同進行實務訓練。二、加強現行司法官對於律師倫理之認識,促使司法官針對違反倫理規定之律師,主動函請檢察署或律師公會進行調查。三、律師資訊公開平台宜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自律建置,一定程度公開律師相關資訊(包含是否曾受懲戒或有犯罪紀錄等)。四、應將歷年律師懲戒決議書全文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五、對曾有倫理風紀問題之司法官,應禁止其轉任律師或設有一定程度之限制。 律師界在面對這樣的倡議時,若因此認定司法官皆守舊並懷有家父長心態,這對年輕一輩的司法官來說,恐怕未盡公平。近來司法風紀問題頻傳,肇因者從來都不是年輕司法官,但他們卻總是無辜成為眾矢之的。我國司法改革的希望,就該寄託於這思想與時俱進的年輕司法官們身上。儘管律師與司法官們因身分、立場的不同,但大家想要改革、破舊的心情都是一樣的。 本站短評: 司法官與律師合訓為日本所採,雖然我國技術上有待克服,但本質上倒是不難解決。 要求律師受訓2年才能出來執業,可能律師會吃不消,但是可以採取律訓部分學分在司訓所共同上課的方式,增進互相瞭解,而司訓也可規定應到律師事務所完成部分學分。這種多方受訓的方式,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先例。(目前司訓所機關實習有包含律師事務所,但名額很少,故大多學員都還是前往行政機關實習)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hot/20161220/1016125/%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4%B9%8B%E8%B7%AF%E3%80%80%E6%88%91%E5%80%91%E4%B8%80%E8%B5%B7%E8%B5%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