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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緬因州:立法禁止學校/球隊使用原住民作為吉祥物

美國緬因州:立法禁止學校/球隊使用原住民作為吉祥物 為了避免族群間的刻板印象與歧視,緬因州成為第一個立法全面禁止的地區。心理學家也認為使用這類圖案會對原住民小孩造成不良影響。 其他例如加州、Oregon、麻州也有部分類似的規定。 Oregon州規定除非經過該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否則不得任意使用。 當然,目前美國美式足球、曲棍球和棒球都還有以原住民為名的球隊,所以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從2019年起,克里夫蘭印地安人隊的Chief Wahoo笑臉圖騰不再使用。) # 原住民 # 美國法 “There is no honor in being somebody’s mascot. Children grow up seeing themselves either as warriors or depicted on the back of somebody’s coat,” said Stephen Pevar, a staff lawyer at 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It perpetuates racism. It is bigotry. It uses the stereotypes of someone for somebody’s personal gain.” https://www.nytimes.com/2019/05/22/us/native-american-sports-logos.html?rref=collection%2Ftimestopic%2FNative+Americans&fbclid=IwAR2qWlG5_4-GZI4i8biS0WhLuwxNH6U59A4lsQ5GNKI8emezmmZm-mGT3CQ

[證據法專欄]未尋獲屍體的殺人案

犯後證據after-the-fact conduct evidence 加拿大最高法院:湮滅證據的行為可以作為被告主觀犯意的推論依據 Ms. Jordan失蹤,被告即同居人Mr. Calnen辯稱他們發生肢體爭吵,喬丹自己摔下樓梯意外而死。 被告稱因當時有施用毒品,故不願意報警,遂將屍體藏在樹林中,後來又將屍體燒掉,因為喬丹生前曾說若死掉想火葬。警方找到死者的紙條和一些無法辨識的骨頭。 檢察官起訴殺人罪及毀損屍體罪。被告否認殺人罪。一審陪審團判決2罪名均成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本件事證至多構成「過失致死」。 最高法院5名大法官一致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首先,法律從未限制「犯後證據」不得做為證據,「犯後證據」也是間接證據的一種,藉由常識、經驗法則、邏輯的推論演繹,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就證據能力(admissible)而言,只要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即可,而「關連性」係指:當存有這個證據,比沒有這個證據「更有可能證實」事發經過即可。因此,「犯後證據」當然具有證據能力,得進入法庭使用。 證據力方面,雖然被告對於犯後證據可以提出多種解釋(他當時吸毒或者很慌張),但審判者本來就可以自行認定何種說明較為合理,不會因此喪失證據力。但是為了避免誤會,法官應告知陪審團必須將被告的各種說法均納入考量範圍。 縱使沒有物理證據,只要綜合所有證據足以滿足整個(對犯意的)推理過程,這個推論就是可接受的。 本案檢察官在極端的狀況下起訴,依靠的證據是被告的供述(湮滅證據)以及紙條(紀錄被害人曾被毆打)。至於湮滅屍體究竟是出於何種意圖,即交由審判者決定。 本件是非常精彩且重要的判決,值得一讀。 #外國法深度解析鎖定刑事法筆記 After‑the‑fact conduct encompasses what the accused both said and did after the offence charged in the indictment was allegedly committed and it is highly context and fact specific. After‑the‑fact conduct is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and like other forms o...

美國最高法院: 「被告被捕前的沈默」可以作為審判者判斷的依據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被告被捕前的沈默」可以作為審判者判斷其陳述可信度的依據(PRE-ARREST SILENCE) Jenkins v. Anderson, 447 U.S. 231 (1980) 被告於犯案後2週自首, 被告於審理時主張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 檢察官於論告時表示,如果被告確實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依常理應該會立刻向警方或他人提及、說明。 陪審團判決被告成立過失致死罪。 被告上訴主張,違反被告緘默權保障。 大法官表示,證據法則允許審判者依常理判斷前後證詞之一致性,並彈劾證詞之可信度。被告當初並非在檢警強迫下而保持沈默,被告被捕前保持沈默,可作為評價之依據之一。駁回上訴。 PS.被告在審理程序中作證,我國無此制度。 Each jurisdiction remains free to formulate evidentiary rules defining the situations in which silence is viewed as more probative than prejudicial. We merely conclude that the use of prearrest silence to impeach a defendant's credibility does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J.Stevens concurring: The fact that a citizen has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remain silent when he is questioned has no bearing on the probative significance of his silence before he has any contact with the police. We need not hold that every citizen has a duty to report every infraction of law that he witnesses in order to justify the drawing of a reasonable inference from silence in a...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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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部關於Ginsburg大法官的電影在臺灣上映 , 分享小編很喜歡的Ginsburg名言: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為你關心的事物奮鬥,但以能吸引他人加入的方 式去實現) 值得所有關注社會議題的朋友效法。 change does not happen overnight. 這也是我們設立法普網站、持續狗吠火車的初衷。 #掌握外國法趣聞請鎖定刑事法筆記 https://www.azquotes.com/ quote/1268996

John Morgan 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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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861年英國畫家John Morgan的代表畫作「陪審團」, 生動地描繪了12名陪審員的實況。 The Jury (oil on canvas) was painted by John Morgan in 1861 at the Assizes held at County Hall, Market Square, Aylesbury. http://www.coulborn.com/ furniture-categories/ notable-sales/morgan/

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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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 葉俊榮教授推薦序 面對這些批評和質疑,法官除了扛著司法獨立的大旗,不理 會外界批評之外,經常有兩種回應。 一種是將責任推給法律,雙手一攤,無辜地表示這是法律規 定, 我們只是依法審判,法律不改我們也莫可奈何。 這樣的說法無法說服大眾。在大眾眼中,有太多證據顯示, 即使同樣的事實和法律,法院的判決經常不一致。

[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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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法官是人,理性而自利,除了理想,亦有著人的慾望與期 待,其出於自利之心,固然關注自己在工作上的成就,希望 贏得名聲與敬重,但也同樣基於自利之心,希望有好的金錢 報酬,較輕鬆的工作負擔,並且在升遷上受到公平待遇。 如果制度設計無法讓這兩組誘因協調,反而讓誘因相衝突, 法官對自身工作的關心程度當然會受到壓抑,這是成本問題 ,當誠實的成本越高,就越沒有人願意誠實。」 from 帥嘉寶法官推薦序 -- 波斯納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兼芝加哥大學教授,最著 名的是開創法律經濟分析之先河,以及「法律與文學」,法 律實用主義者。 波斯納著作等身,但魯蛇小編其實並沒有涉獵,直到最近才 看了這兩本。 看完以後,對於自己這麼晚才知道這兩本書感到慚愧。 這兩本書都深入實務進行批判,應該列為我國司訓所的指定 讀物,尤其是「法官如何思考」對於法官的行為模式、思考 方向、常用的藉口以及弊病,都有完整的介紹。 本書的推薦序言也相當精采,之後會陸續分享本書中的精彩 段落~~ Posner 2016年的新書是Divergent Paths: The Academy and the Judiciary,目前尚無中譯,從書名來看應該是延 續「法官如何思考」第八章對學術界的批判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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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賞析]「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除了這句名言以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Holmes 也說過下面這句名言: 「倘若我的同胞公民們想要下地獄,我會幫助他們。這是我 的工作。」 這句話反映了Holmes的哲學,釋憲者應該節制權力, 讓各州立法者適度進行立法實驗。以實用主義的觀點來說, 法律就是一種實驗,實驗結果出來前,誰知道好不好呢?因 此大法官不應任意介入。據此,其實法律或社會就是一個l ab。 相對地,歐陸較缺乏實用主義的思維。 photo credit:  izquotes.com

[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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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去年CNN為Ginsburg大法官拍攝的紀錄片, 本站也介紹過, 但因臺灣沒有上映,所以無緣觀賞, 前一陣子因緣際會在飛機上看完這片, 確實值得推薦給大家,沒想到臺灣也即將有片商引進~~ (以下有雷) Ginsburg大法官就讀哈佛法律時,性別比例為500男9女,2017年Ginsburg的孫女入學時,哈佛法學院才第一次達到男女各半的性別均衡。 大法官讀法學院時,結婚生女,3年級時先生Marty Ginsburg經診斷罹患癌症,大法官一方面照顧丈夫、女兒,一方面以優異的成績完成學業。但是畢業後,紐約各大事務所卻因為不願雇用女性,Ginsburg因此苦無工作。 Ginsburg熱愛歌劇,甚至曾客串登台表演過(在臺灣的大法官恐怕無法想像)。另外,令人意外的是,Ginsburg與另一極端的Scalia大法官(保守派大將)私交良好,並沒有因為意識形態不同而齟齬。 對於最高法院的論戰,Ginsburg第二起案件Weinberger v. Wiesenfeld 選擇了男性被害人作為性別歧視的案例,成功獲得了當時全男性大法官的支持,真的是很聰明的策略,也印證了她的實用主義哲學: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 -- 題外話:很高興有片商引進,為了吸引目光,標題的翻譯也勉強可接受。只是身為自由派第一戰將的RBG,是否真的會被鄉民歸類為「不恐龍」,恐怕就是個大問題了.... # RBG # 不恐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4&v=GHsdrNjbAgs

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命令媒體提供採訪對話,合憲。

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命令媒體提供採訪對話,合憲。 某媒體採訪並報導一個加拿大男子加入IS的故事,如故事內容屬實,該男子將成立多項恐怖主義罪名。 警方雖有該男子之姓名,但並無其他證據,遂向法院聲請令狀,法院命媒體必須交出與該男子之對話紀錄。 媒體認為他們只有通訊軟體之截圖,而且沒有交出的義務,隨後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一致決認為,法院必須衡量寒蟬效應以及國家追訴犯罪的利益,當犯罪越嚴重時,國家利益就越高。本案毫無疑問,警方具有高度追訴犯罪的利益。 同時,最高法院也強調,如果在聲請階段就對警方設下過高的證明門檻,等於將偵查階段轉變為「證明有罪無罪的審判階段」,這樣將明顯減損警方追訴犯罪的能力,並不恰當。 Additionally, a strict necessity test for production orders should not be imposed. While probative value may be 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requiring the police to demonstrate that a production order is necessary to secure a conviction would effectively transform the production order application into a trial of the alleged offence on the merits and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ability of the police to investigate and gather evidence of potential criminality. https://www.scc-csc.ca/case-dossier/cb/37574-eng.aspx?fbclid=IwAR065INPDHGtmVzaZjCbkhMYqQZ7wuUTydrsOiyHOua-gAWAGe9yUcmjzM8

日本酒駕致死案件從一千多件下降到兩百多件

日本酒駕致死案件從一千多件下降到兩百多件 # 不為也非不能也 日本除了對酒駕者施以重刑,連提供車輛給酒駕者的人,也比照酒駕者的刑度一樣重罰。也就是說,如果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借車給他的人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提供酒駕者酒類飲料的人,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時);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駕駛酒測值超過0.15mg/L時)。 日本的居酒屋老闆絕對不賣酒給可能酒駕的客人,甚至先確認客人有無指定駕駛,就是這個緣故。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0469

加拿大最高法院: 被告要求檢方出示酒測器維修記錄,應予駁回。

[證據法專欄]加拿大最高法院: 被告要求檢方出示酒測器維修記錄,除足認有調查必要,否則應予駁回。 被告主張警方對其酒測的酒測器,在案發日前後都有頻繁的送修記錄,要求檢方開示送修記錄,檢方以無理由拒絕,一審與二審法院對此意見不同。 最高法院表示,第一方資料(即警方蒐證取得者)原則上均應開示,但第三方資料非檢方持有,除非被告釋明與本案相關,否則檢方無開示義務。 因酒測器每次使用時都會自我檢測(若故障會顯示),所以酒測器的送修記錄並不能證明特定某次使用時是否故障,被告主張無理由,上訴駁回,維持有罪判決。 # 證據法 # 加拿大 # 掌握外國法請鎖定刑事法筆記 In addition, the expert evidence in this case supports the view that the maintenance records are not obviously relevant to the reliability of the approved instruments or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strument malfunctioned. The breathalyzer machines are designed to produce a fail reading where they malfunction. Maintenance records cannot indicate whether any particular result is a false positive. The existence of maintenance records and the fact that the instrument underwent maintenance from time to time is not sufficient to justify the disclosure requested by the accused. https://www.scc-csc.ca/case-dossier/cb/37395-37403-eng.aspx

日本最高法院:酒駕同乘者可能成立精神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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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酒駕同乘者可能成立精神幫助犯 (2013年就判決了,你還在用撥接嗎?) 案例:ABC均為公司同事,某日下午共同飲酒後,AB明知C嚴重酒醉。隨後C表示「還有時間,要去繞一圈嗎?」A點頭、B回答「那麼做嗎?」,均上車。隨後C以時速100公里發生車禍,造成2死4傷。 最高法院:C駕駛車輛前確認公司前輩意向,取得理解,係C危險駕駛之重要契機。AB知悉C駕駛困難,仍由C駕駛而未阻止,默認C行為與之共乘,AB理解並默認的行為,加強C危險駕駛意思,AB成立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之幫助犯,維持原判決(AB有期徒刑2年、C有期徒刑16年)。 另外日本於2007年修法將「提供車輛」「提供酒類或勸酒」「要求請託同乘」行為均入罪化。 摘自:檢察新論22期,2017年7月

血汗司法專題影片

繼高雄地檢宣導片後,又有血汗書記官專題影片啦! 延伸影片推薦 林孟皇法官,孤獨的美食家: https://www.facebook.com/news.ebc/videos/1440204826014604/ 高雄地檢「你不知道的檢察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bkbm3d-7zU 書記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_ju3sOpjVM

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美國法專欄]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新墨西哥州公設辯護人向州最高法院表示案件量過多, 使被告無法獲得有效協助,請求限制分案量。 州最高法院一致決駁回此項聲請。 先前的言詞辯論期日,檢察官方面表示解決方式應該是將公辯人力配置到較繁忙的法院,且讓有資力的當事人自行聘請律師。 目前已有地方法院公辯拒絕接案,但遭法官駁回。 公辯方面則表示會繼續向各界爭取人力及財力的支援。 https://www.usnews.com/news/best-states/new-mexico/articles/2017-10-11/supreme-court-denies-petition-for-help-from-public-defenders

[美國法專欄]從受刑人到法學教授

[美國法專欄]從受刑人到法學教授 美國法專欄繼續為大家介紹米國的奇人軼事, 這位Shon Hopwood先生, 於1998年(23歲)在Nebraska州因持槍搶劫銀行被判刑12年。在獄中開始自學法律,幫同學撰寫書狀, 出獄後,第一份工作是洗車工,而後得到華盛頓大學全額獎學金,最後取得JD學位並考取律師執照(律師考試之前還先經過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確認他可以參加)、擔任聯邦法官助理。 現在,Shon已經是知名的Georgetown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就是「法庭女王」TGW男女主角畢業的學校XD) Shon表示:「很多人把我當作自立更生的典範,但其實我受到很多貴人的幫助,尤其是出獄找工作時。但大部分受刑人沒有那麼好運。」 「對受刑人再社會化最重要的就是給他們足夠的技能職業訓練」 以北卡州數據為例,出獄者再犯率高達40%, 但出獄後有工作者再犯率僅有5%。 http://cumberlink.com/news/local/closer_look/digital_data/beyond-bars-one-man-s-journey-from-inmate-to-law/article_51cdee8a-ad7f-55f5-bb6d-e1d6e487d36f.html

「為保育國土」而竊佔國土 前法院院長獲輕判

之前分享引發譁然的退休法院院長竊佔案件, 被告持續否認,然後從一審10月改判4月。 二審法院: 「蕭廣政之行為,相較於告訴人自稱欲取回土地種植香蕉、薑、芋頭、青菜等,應更有利於國土保安、水土涵養及自然保育」 這是在說什麼X話???刑法保護持有法益跟告訴人要怎麼利用土地有關係嗎?我有一塊地放著讓它長草,也不代表鄰居就可以竊佔啊! 請問一審判決寫的這些,二審都當作沒看到嗎? 被告接受採訪還說要告承辦法官、檢察官,二審也不知道? 臺灣司法量刑恣意何時改革? 「犯後否認犯 行,雖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而其縱使否認犯罪,亦屬 其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然被告於偵查、審理中阻撓檢察 官及本院勘驗現場調查證據,有臺灣南投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及本院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見他卷第78頁;本院卷 第71頁),屢屢揚言欲對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事務官、檢察 官、本法官提告(見本院卷第35頁至36頁、第71 頁、第125 頁),已非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目無法紀,犯後態度惡 劣,惡性非小,難認事後已具悔意」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到底要開幾次庭?」民眾訴訟案件,最關切判決結果,卻有法官在定出宣判日後,又決定「再開辯論」,引發質疑。高等法院李姓法官因從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止,動輒再開辯論、逾越辦案期限,甚至在宣判後也未遵期交付裁判原本,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李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指出,若在案件未成熟達可宣判的程度時,就輕率決定言詞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之後再濫用再開辯論,不但讓當事人產生不良觀感,也會影響司法威信。而李姓法官竟有16件再開辯論2次以上,有些甚至高達6、7次,增加當事人不合理的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2427

[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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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馬總統卸任後,在芝加哥仍有居所, 庫克郡法院院長表示已傳喚馬總統參與下個月的陪審活動! 如同我們先前介紹的, jury duty是一項重要的美國公民義務, 如收受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依法可予以處罰。 除了日前介紹的小天后Taylor Swift以外, 連前總統Bush也擔任過陪審員(候選人)呢! http://edition.cnn.com/2017/10/28/politics/obama-jury-duty/index.html?sr=fbCNN102817obama-jury-duty0743AMStory

[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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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之前介紹過,不少美國法官都會設置粉絲專頁跟網友互動, 尤其是競選時。 這篇是美國律師Rosa Silva要競選伊利諾州Cook郡法官(民主黨黨內初選)的文宣之一, 我們可以看花多少錢可以跟法官交朋友(ㄜ...是贊助競選活動啦!) 100美金:普通朋友 250美金:銀卡朋友 500美金:黃金朋友,友情固若金湯 1000美金:白金朋友,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總之,在法官民選的美國,捐獻、贊助競選活動是合法且很正常的,臺灣民眾肯定無法想像吧! 另外,Silva也被選為伊利諾州「TOP 40優秀律師(40歲以下律師)」,這也是本站一直希望臺灣法律圈可以跟進學習的「同儕評選」風氣~~ 註:小編完全不認識這位律師,只是剛好看到舉例分享,無意拉票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