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司法官投稿]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一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6條也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2條文均明訂不得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然而,現行的民法規定僅有異性間得以締結婚姻,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不對非主流性傾向之群體為差別待遇(例如:法官依法不得判決同性婚姻有效;檢察官依法無法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同性伴侶等),使司法官無法落實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因此,為了促使法律的修正更符合對不同性傾向之平等對待,因而發動此連署,非但無倫理上之疑慮,更是為了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更符合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二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同規範第7條規定:「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過去30幾年來,全世界約有20%的國家開始修改法律,賦予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或相當的權益。截至2016年,全球計有23個國家成認同性婚姻及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其中包含美國、法國、德國及英國(見法務部委託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案網站及審議會議議題手冊)。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為我國承認並頒佈施行法,其中審查委員會對於我國第2次國家報告之總結意見與建議第33點明確建議「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故無論就社會發展或國際潮流而言,對於同性伴侶的制度性保障,實乃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健全司法制度發展所必要,連署支持婚姻平權,亦係基於檢察官倫理對於檢察官之要求。 三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