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入憲

檢察官評析:
一、檢察機關「預算入憲」,甚至是「檢察權入憲」都是很個好的議題。
二、原文對偵查實務的部分,容有誤解:
1、拘提,為對國民之強制處分。必須依法審慎而為,實務上一定要證明經「合法送達」,所以一定要有回證,而以平信方式郵寄給被告或證人,是不會有回證的,因此不可能發生拘提的情形。另外,實務上對證人拘提的實例甚少,單純證人一次未到即拘提的情況,幾乎前所未聞。
2、因為國家預算撥給檢察機關的文書送達費用,若均要以較嚴謹的掛傳方式來計算,不到所需支出的一半呀。導致檢察機關因為無錢可用,導致要以平信來寄送傳票(不可能逼郵局做白工啦),甚至檢察機關內會統計各股別的「掛傳」次數排行榜,以為行政管控。所以,從各種無數的小細節就能知道,辦案資源不足或缺乏,真的是鋼一樣的事實,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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