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教室]檢察官定位小結

[公法教室]檢察官定位小結(五等特考解答?)
檢察官並非狹義的法官(註1),但也不是上命下從的行政官(註2),
也就是處於司法-行政兩權光譜的中間,非常特殊的一個職位。
不管組織法上選擇將檢察官放置於司法院或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內,
都應該確保其身份地位及退休撫卹的保障,
亦即跟法官相同或近似的標準對待之。
如果以上的前提能確立,其實主張行政官也不會激發那麼多學者及實務人士之反彈。
註1:司法權指位居中立第三人地位得為終局裁決之權力。
註2:行政權的特性為科層體制、上命下從、責任政治。但是檢察官就檢察事務不受法務部長之干涉(法官法第94條第2項但書),而檢察總長、檢察長亦不得於個案中強迫檢察官違背個人之法律確信,至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行使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
以上法條均證立檢察官並非一般行政官,意見不同時無須遵守上級指示,只需依靠自己之法律確信為判斷。(唯一的例外,是當檢察官也存疑,尚未形成確信時,得遵循上級的指示)詳見林鈺雄,檢察官論。
註3:刑事訴訟法的教授是否不太會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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