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都露」的羈押程序閱卷?

「全都露」的羈押程序閱卷?
實則,羈押審查程序一啟動,經警察、檢察官、法官一一訊問,被告、辯護人豈可能不清楚被控訴的犯罪事實?現行有瑕疵者,毋寧是聲請羈押後,無論准駁,法院均應交付具體理由之裁定,說清楚、講明白,無論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採即時抗告與二審法院自為決定機制。以免羈押決定與否反覆、亦失去羈押在於防免被告逃亡、串證之功能。
集團犯罪多係組織嚴密,能夠支付律師費者,經濟能力亦非一般智識程度較低之被告,先天上,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已經在打一場難打的仗。依修法草案藍圖以觀,全都給律師看的偵查實務運作,檢察官面對複雜案件,幾無有利籌碼。未來恐怕只有監視器拍到的才能算數,或者期待全面提升法治教育,犯罪者一到案,都能自我幡然悔悟。現行司法官過勞問題嚴重,未來只打打蒼蠅度過檢察餘生,法院未來也沒什麼重大犯罪可審理,或亦有助於紓減案源?海內承平乎?
但拜託不要說權貴貪污、詐騙集團抓不到,檢察官尸位素餐、恐龍滿街跑。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2/21/%E3%80%8C%E5%85%A8%E9%83%BD%E9%9C%B2%E3%80%8D%E5%81%B5%E6%9F%A5%EF%BC%9F%E2%94%80%E2%94%80%E7%BE%88%E6%8A%BC%E7%A8%8B%E5%BA%8F%E4%BF%AE%E6%B3%95%E8%8D%89%E6%A1%88%E7%9F%AD%E8%A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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