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教室]對檢察官的有罪推定

[刑訴教室]對檢察官的有罪推定
李大律師學養深厚,令人欽佩,
但這篇文章有幾個疑點想討論一下。
第一段講無罪推定,大致上是對的,
但是結尾轉得很怪。
「檢察官不容易接受無罪推定,因為有罪推定是訴究犯罪責任者的初衷,如果無罪推定,根本難以產生具體的調查對象」
其實大多數案件,都不是檢方自行第一手挖掘的,警方移送與告訴案件佔絕大比例。(你覺得在路上遇到警察的機率,和遇到檢察官的機率哪個比較高?)
簡單來說,今天檢察官不是在路上隨便抓一個人,推定你有罪,然後開始調查。實際上90%的情形都是「甲說乙打他,去警局報案,然後警察移送乙進入地檢署」(至地檢提告也是類似)
這時候檢察官跟甲和乙都無冤無仇,「乙」這個對象也不是檢察官自己說出來的,檢察官要做的是調查證人及證據,看「乙到底有沒有做過這種行為」,最後依調查結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小編不知道這樣的調查、釐清程序應該怎麼稱呼,但如果因為檢察官負責調查,就說檢察官這樣是「有罪推定」的話,是否過於言重?
小編最不能理解的是,「檢察官不肯以檢察官自居,而總想扮演法官的角色」這一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實務上有哪個檢察官以法官自居?
此外,在檢察官少數主動偵辦的案件中,
通常也是因為有檢舉情資,或者報紙、民眾長期反應的社會事件,
亦即可能在被告欄「不詳」的情形下,
檢察官也去試著摸索真相,
並非「先射箭再劃靶」或文章所稱「根本難以產生具體的調查對象」。
最後,要知道檢察官的功能不是只有起訴,還包含不起訴,
有1/3至一半的案子都是調查後認無犯罪嫌疑而處分的,
只是因為沒上新聞而少被知悉。
即使上面這些叫做「有罪推定」,
似乎也推不出檢察官應定位為行政官這個結論,
如果代誌有這麼簡單的話,
法學遠比我國發達的德國、日本,不就早改行政官了?
ps.至於起訴後判有罪的比率,我國95%還遠高於美國陪審制的6、70%。(即使扣掉聲請簡判,也還是高於美國)
差別正在於我國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
對案件有強力的篩選、蒐證功能。
提行政官的怎麼都沒提美國定罪率低的缺點?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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