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老師評NGO實習

摘自李老師臉書
報載國是會議建議法官檢察官養成流程中的淘汰機制。考上了以後,首先是一年的實務機關實習,然後經口試及格者才分發,分發後先候補五年(其中兩年國內外NGO實習、三年協助辦案),候補期結束後遴選部分人試署,最後才是實任,沒晉升到試署階段的人,也就是被淘汰者可去當法官助理等。
換句話說,筆試錄取到口試的期間長達一年,而且這一年是到各實務機關實習。口試失敗的人,這一年的浪費,算你自己倒楣。這真有替代役的fu,而且還可能拿不到等同於替代役的薪水。
其後是五年的候補,到這個階段應該已經是擁有公務員資格了。姑不論,當實質(法官或檢察官)助理的三年應該只能拿助理薪水的問題,兩年的NGO實習期間,如果仍舊拿助理薪水,那麼就等於國家補助特定NGO了。查了一下臺灣現有的NGO種類與內容,發覺還真的很複雜多元,不知道所屬機關要怎樣選擇可去實習的對象,選太少會被批判不多元,選太多,仍會被批判浮濫。更困難的還有五年候補結束後的遴選機制,如果說遴選的標準是助理期間的績效,加上NGO實習的成效,則實習者最好能夠在這五年期間,好好培養應對考核者的技巧(不然就是花錢到國外實習,讓臺灣的遴選者搞不清楚狀況,此際就要有富爸或媽了),不然遴選失敗後,只能繼續當助理,當到辭職為止。這段期間必須忍受遴選合格者的異樣眼光。也就是說,如果不辭職,或轉任其他公務機關,仍舊留在司法系統內的話,每天只能戴著魯蛇面具上班了。
更重要的是,採行此一制度的話,現在司法中人力不足的現象應該會更加嚴重,因為人力補足的管道會愈來愈嚴苛。
我真的沒有看過這麼沒有人性的淘汰機制的設計。不過,或許國是會議的委員們已經盡力了(我可沒說蠢喔),爛竹很難生出好筍的。當然啦,我絕對不是在說只要全面改成學士後法學教育就能夠解決問題。日本與韓國的經驗,早就告訴我們,我們不是美國。有多元的學士教育單位,並不代表受教者就會多元,每個人還是一元,加上學士後法學,也僅是讓受教者變成二元而已。很多二元的人,並不代表每個司法人員就會變成多元。這應該是個很簡單的邏輯,不知道為何有些人就是看不清楚。一個人為何會成為多元的人,為何會擁有銳利的眼光觀察社會現象,這還是牽涉到這個社會、國家如何看待(整體)教育一事吧。你之所以會多元,或許在你小時候就已經被確定了。終究,單元狹隘的司法人與單元狹隘的人民,都是同出於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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