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破壞偵查效能的賊?

時光飛逝,居然已經是一年前的文章,
但是有深度的好文絕對值得一讀再讀。
此時,檢察官通常會將A與「安安」隔離訊問,分別就當天逛哪條街、去哪裡吃飯、行經路線為何、有無購買物品等看似與本案無關的諸多細節加以隔離訊問,若A與「安安」並非真正交往出遊,則兩人對「出遊過程」的供證就容易出現歧異,可以此證明被告所謂「共同出遊」的辯解是在說謊。而A一旦在偵查中透過辯護人閱卷得知「安安」的證詞,將不只讓檢察官隔離訊問失效,且因A閱卷後與「安安」供、證「相符」,反荒謬的成為A辯解自己與「安安」為共同出遊、非搭載賣淫的堅實證據!此時,辯護人沒有任何違背律師倫理之事,被告為自己辯解亦是正當法律權利,但偵查效能已遭破壞,再問一次,誰是那個破壞的賊?

http://www.storm.mg/article/84440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