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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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結論我們沒有意見,
但是法院判決並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舉這個例子是否有點類比錯誤了(unvergleichbarkeit),
而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概念內容本身(not concept itself).......不然考生引用學說難道還得先付費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因為抽象概念的模仿與參照,在人文社會學內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下級法院的判決就經常參用最高法院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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