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轉官越高責越輕的檢察體系刻不容緩

小編跪讀的一針見血好文,真正實務的觀點
「因此,就筆者看來,在檢察官諸多可能被拿來濫用的強制處分權,如羈押、搜索、通訊監察等權力都已經回歸法院的今日,其實對檢察體系的改革,最迫切的已經不是為了削弱檢察官強制處分權脈絡而爭執的行政官或司法官之爭,[5]而是徹底扭轉檢察體系官越高責越輕的現況。可想像的做法是,立法強制高檢署在一定條件下,認為案件有尚待調查之處,必須自行偵查並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筆者是認為如果案件發回續查一次地檢署檢察官又不起訴,告訴人又再議上來,高檢署檢察官就該自行偵辦了,畢竟案子發回一次又不起訴,就算真的有什麼調查未盡的地方,一般而言也都不是什麼好辦的案子,這時經驗豐富的優秀前輩還不挺身而出,還把案子又丟回給地檢署的晚輩,天下有這道理嗎?)並且,應重新檢討最高檢業務,如果仍舊維持目前的業務類型,那麼組織上留個一、二個檢察官都綽綽有餘,實在沒有必要再多設員額,浪費珍貴檢察人力了。」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3/14/%E6%89%AD%E8%BD%89%E5%AE%98%E8%B6%8A%E9%AB%98%E8%B2%AC%E8%B6%8A%E8%BC%95%E7%9A%84%E6%AA%A2%E5%AF%9F%E9%AB%94%E7%B3%BB%E5%88%BB%E4%B8%8D%E5%AE%B9%E7%B7%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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