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投稿]毒品戒癮二三事

[檢察官投稿]毒品戒癮二三事(實務、文長)
(基層小檢的努力,只為了不負「檢察官」這個職位)
最近跟一些朋友談到關於 #毒品 政策,加上最近高檢署雷厲風行的推行 #戒癮治療,突然想起以前在緝毒組的一些往事。
有一個施用安非他命的被告,在南部被抓。他是第二次,但是很配合,我想讓他做戒癮治療,但是他住在台北。我打電話問了一下觀護人,可不可以讓他在台北做戒癮治療,觀護人說不行,因為南部地檢跟台北的醫院沒有合作。我想,那就把案子移轉管轄去台北,讓台北的檢察官來做戒癮治療。然後,毫無懸念地被駁回。那個被告就因為這樣,喪失了獲得戒癮治療的機會。
另一個是初犯施用安非他命的被告。他在我諭知戒癮治療緩起訴後不到1個月,就因為另犯殺人未遂而被羈押。當時,他連一次門診都沒去過。我覺得他根本不算有戒過毒,所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結果被法院駁回,叫我直接起訴。當時我知道最高法院有一個決議,但是還是很白目的提出抗告,也當然毫無懸念的被駁回了。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如果被告心存僥倖,選擇緩起訴處分,就可以規避直接起訴的規定,跟法律的規範目的有悖」。但是這個被告連一次門診都沒去過,不懂法律的他,又怎麼會知道選擇觀察、勒戒和緩起訴的區別?法律的規範目的,不就是盡量讓被告能夠戒毒嗎?(雖然現在的觀察勒戒和入監服刑也沒啥區別)
從這幾年開始,緩起訴處分金不再補助被告做戒癮治療。二級戒癮治療自費1-2萬元不等,一級毒品可能要到3萬。有一個臨時工一聽到這個費用,跟我說「我沒錢,你直接把我抓去關吧。」
有一個3次沒去喝藥的被告,被觀護人簽撤緩出來。我看他平時表現很好,驗尿也都是陰性,怎麼突然間不去喝藥了。傳他來問,他說「我去雲林工作了,沒辦法每天去喝藥。但是不去工作,我就沒有錢了。」
曾經聽醫生說,因為沒有補助丁基原啡因(就是可以帶著走,一、二個禮拜拿一次的舌下錠),所以即使被告的美沙冬劑量已經低到可以改用丁基原啡因,還是只能用最低劑量的美沙冬給他。
不知道這些狀況,現在會不會有改變呢?

留言

  1. 我是位覌護人,很高興見到有位支持戒癮的檢察官,有些假釋的個案,起訴,就意味面臨假釋會被撤销,無期徒刑者,就要回去服25年徒刑,就法務部的調查,目前一級施用者有下降,二級戒癮治療尚未見成效,二級治療只有心理治療,二級濫用者,大腦神経傳導物質功能,依我轉介及與醫師討論,服用多巴胺回收抑制劑或血清素回收抑制劑都有效,如威博隽或立普能,但要有愛心的醫師,否则又要二千元,有許多人因為没有錢中断治療被撤销,但會被貼上無決心之標籤,許多人是藥頭請客,一開始不用錢,代上癮後譲欠錢,最後還不出来,就要幫藥頭賣,悪性循還,民粹之下,沒人敢幫這些弱勢者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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