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半套的司改

就談這一點好了。
其實要推陪審制的話,應該是不分民事刑事都可以引進。
但是臺灣從頭到尾都絕口不提民事。WHY?
這跟92年刑訴修法改採傳聞法則一樣,
英美法的證據法則是民刑事訴訟共通,
民事案件當然也有直接審理、傳聞禁止的問題,
但是臺灣也是完全視而不見。民事判決就不會涉及人民權利嗎?
所以可以看到補習班這種很瞎的民訴解答:
「民事訴訟僅涉及雙方私權紛爭...立法精神上對於追求客觀真實之要求為高,故民訴是否採傳聞法則即有探討必要」
(美國證據法老師看到大概會昏倒.....)
(倒不是怪罪作者,畢竟這種「刑事奉為圭臬、民事視而不見」的立法例,確實也很難自圓其說。)
總之,
每次司改都只會病急亂投醫(法庭直播?行政官?派遣法官?),
也不管我國原生體質或法理是否一貫,
更莫名的是司改永遠都只會針對刑事開刀,
彷彿民事行政事件都完美無瑕好棒棒,
刑事案件就是國家機器戕害善良百姓,
從88年司改到106年司改都還是一樣毫無章法,
貴國肛門期未免也太長了吧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77635_%E5%82%B3%E8%81%9E%E6%B3%95%E5%89%87%E6%96%BC%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7%A8%8B%E5%BA%8F%E4%B8%AD%E6%9C%89%E7%84%A1%E9%81%A9%E7%94%A8.pdf
「司法改革的重點絕對不是以刑事司法為重心,因為刑事司法與一般民眾距離太遙遠。不過,如果刑事司法太過於顢頇,進而引起社會動盪的話,則另當別論。奇妙的是,在我國一談到司法改革,民眾欲改革的對象一定是刑事司法,而不是行政或民事。或許這是因為刑事經常被當成極權統治的手段,而我們仍舊是還沒脫離肛門期,所以只要談及改革,一定是要改雖然一生都不見得會碰到一次,但卻是極權代表的刑事司法。而且,改革的方向絕對是「民主、民治、民享」。殊不知,刑事司法的怪獸很難馴服,需要有良心的訓獸師來控制這個怪獸,一般人輕易插手,對訓獸師隨意指點高見的話,難保不會兩敗俱傷。」(李茂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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