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不應有法律提案權

法案提案權並非司法權範圍(註),行政權方享有提案建議權。
爭取檢察官行政官的大教授大律師,
也請一併呼籲將訴訟法提案權回歸行政院法務部。
另外,如吳檢察官所述,每年12萬件的內勤案件也請回歸院方喔!
(目前實體法歸法務部,訴訟法歸司法院。不知這麼天才的規矩當初是誰定的)
註:對司法權的定義,採取聰明教授等人所採的最狹義說,僅限於中立第三人終局裁決權限。簡言之,只有「審判事務」才是司法權,其他都不是司法權。提案權是司法「行政」的功能。
#拒絕半套
#只要全套
台灣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警察將案件函送地檢署,而非移送人犯。以二○一四年為例,台灣地檢署全年新收偵查人數共五一九四五六人,其中移送人犯僅一二九七四一人。與美國相較,美國警察偵查犯罪,若有相當理由足信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逮捕,不需事先聲請拘票,因此美國大約九十五%拘捕未事先聲請令狀,刑事程序幾乎都以拘捕為起點,再解送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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