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投稿]對吳宗謀博士文章的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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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有想過相關問題,但因為沒有從釋字86號出發(有空再仔細分析,真的第一次看到從這號想要切入司法院的作法),所以實際上沒有特別想過要把檢察機關入司法院。
原本思考的方向:
一、檢察權入憲,檢察權就是檢察權不另外強調定位,沒非要做權力屬性定位不可,就設計該權力應具有的獨立性、客觀性、身分及職務保障及究責性。
二、檢察權入憲,檢察權仍定位為司法權(比較接近義大利憲法)。
三、檢察權入憲,將檢察機關脫法務部而入監察院。讓吾人兄弟所獨的憲法上監察權,變得有些意義。
四、檢察權入憲,但定位為特殊的行政權,但仍要設計一定確保獨立性之機制及相關身分及職務保障。
五、弄更大一點,把司法院廢掉,只留憲法法庭。司法院的司法行政全部拿掉,丟入法務部,法務部改為「司法部」,但不得干預院、檢系統。換言之,司法部只能作行政支援事項,院依舊依法審判,檢一樣依法檢察。(司法部在行政支援的面向上,可能比較要偏向美國制),而檢方的檢察系統亦獨立於法務部外,基本上就是以檢察總長為首的獨立機關。
六、法務部(檢察行政)和檢察體系更高度結合,即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合併,部長即總長,兼有檢察事務及檢察行政權。此時可再分幾種形式:
1、強化檢察獨立之模式:檢察總長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有固定任期保障,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去職。總統及國會無提命後之事務監督權。
對外,檢察總長於檢察事務時獨立不受外部干預(不對國會負責,但檢察行政要,例如預算事項),對內檢察總長權力行使的界線則由檢察一體的界限及保障程序控制,其餘不動。
2、強化檢察一體及外部政治介入模式:檢察總長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有固定任期,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去職。但總統或國會仍保有一定事務監督權。但如何設計,不知道,不明顯違憲就好。
前開一到五都要修憲,較不可行。理由是一要修憲,各種政治勢力都要進來,以既有政治情勢分析,難如登天。至少以目前總統第一任任期以求穩及維持現狀之大方向而言,不具有可期待性及實行性。
其次,六的話,修相關組織法即可,難度低,細瑣之權力部門互動問題。如有疑義時,也可由大法官(憲法法庭)為進一步之闡釋。惟六的部分究竟要採哪一個模式 ,考量我國民主進程過於快速(美國民主200年,我國自解嚴後計算約30年),在民眾、媒體、民代、政黨法治文化建立均仍待努力下、採2.在現況下仍缺此模式所應具備之法治文化之基礎工程。
在基礎工程欠備下的改革,要求一次到位本來就是種錯誤。一步一步來,或許會是比較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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