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駿逸觀點:檢察官的奇幻旅程—從浪漫之都到福爾摩沙

(本文詳細的介紹了檢察官的誕生地「法國」法制的由來,
看了會更清楚為何繼受歐陸法系的我國將檢察官納入司法官)
其實在法文中,概念用語相對清楚,司法官(Magistrats)係審判官(Juges)與檢察官(Procureurs)的統稱,且均係隸屬於司法部(Ministère de la Justice)。所以一般認為法國司法官,為同一體制下包含兩種類別:即審判官與檢察官(La magistrature française regroupe, au sein d'un même corps, deux catégories : les magistrats du siège et les magistrats du parquet.)。在法國,審判官與檢察官,除部分透過遴選程序產生外,大多數均是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後,至法國司法官學院(L'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受訓31個月(含智識教育與實務實習),始接受任命成為司法官。
把檢察官納為行政人員,聽命於統治者或權勢,並不能解決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或是達成所謂的司法改革,甚至是反效果,使刑事司法真正沈淪。應該朝著讓檢察官能夠真正的在司法獨立的環境中扮演該有的懲奸除惡的角色;另一方面,則以權力分立的角度,設計對檢察官的監督。相關完整健全的配套,如何對檢察官進行培訓、審核、監督、保障,確實攸關一個國家能否真正地實現公平正義,這是所有人民對檢察官的高度期待,也是所有檢察官自我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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