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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質的醫病關係

變質的醫病關係 分享魯蛇小編最喜愛的作家黃春明老師關於醫師的文章。 在高度發展的社會,人際關係卻不一定同時增溫, 雖然網路無遠弗屆,民眾對美日、歐洲八卦緋聞似乎都瞭若指掌, 但是對於每天同住一棟大樓的上下層鄰居卻是懵懂無知。 各種通路的發達,反倒使我們忽略了物理上最接近的距離。 小心翼翼的盯著手上的寶可夢有無升級,卻忘記了身旁更多有血有肉的真實生命與大自然。 而滋養我們長大的,不是虛擬世界的寶物,而是真實世界他人的幫助。   當然,面對醫療刑事訴訟日增,小編也必須指出醫師可能也是原因。 這幾年來,小編有3、4次看醫師的經驗都不是很愉快。 小都市的診所,掛號後排了至少3、40分鐘以上, 進去之後,醫師大概只花15秒的時間隨口問問就想打發病人。 讓小編不禁想到, 在大地檢開庭,尤其是酒駕或施用毒品的案件, 時常也是在3分鐘內解決一個案件。或許對醫師來說,小編就是這種案件吧! 另外,有些診所會在掛號時就請護士詢問病情、症狀, (有無發燒還可接受,但有些直接問到症狀,甚至流鼻水顏色等), 病患進入診間之前,其實醫師已經點好電腦上的選項, 這都已經嚴重違反醫師法第11條醫師親自診察義務。 當醫師視病患如流水生產線或單純的商品,就不能怪病患視醫師為單純的賣方(服務提供者)。 當醫病關係質變為商品買賣,當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時,消費者自然會主張各種權利了。 -- 「時過境遷,這樣的醫生都哪裡去了?有,一定還有。可是劣幣淘汰良幣,量變質就變。至於病患與家人,經常引起醫療上的糾紛和訴訟,這也是早前所沒有的。」  

[美國法專欄]美國施用大麻合法化趨勢2

[美國法專欄]美國施用大麻合法化趨勢2 承前所述,目前美國有24州開放醫療大麻, 但是要如何取得醫療大麻卡呢? 很多報導都指出醫師對於核發大麻卡非常浮濫, 例如「在LA取得大麻卡簡單得超乎想像」這則報導指出, 作者的朋友不到5分鐘就完成整個程序。 醫師問「你今天過得如何?」 答「我過的不好」 問「你有壓力嗎?」 答「我工作壓力很大」 問「看起來你有焦慮症狀,你會失眠嗎?」 答「是的」 醫師「看起來你需要醫療大麻喔~」 於是病患就可以拿著大麻卡直接前往診所旁邊的大麻專賣店了   最後請看精彩的搞笑影片!  

[憲法專欄]續談大法官再任

魯蛇小編昨天在某處有跟李老師「討論」此議題。 基本上,小編並不贊同李老師的見解。 1.美國大法官是終生制,例如Scalia大法官當了30年,美國憲法採擇了終生職的制度,這是美國的價值決定(終生制在比較法上是很罕見的,也有美國學者提出批評)。而我國在憲法增修條文時沒有採取這樣的法制,表示我國制憲者採取了另一種價值決定,認為必須要有一定的輪替,所以用Ginsburg或Scalia來反推我國,似乎不妥。 2.若某不肖大法官在第一任期間就迎合國會多數黨,則第二次提名時,很可能受到國會多數黨歡迎及護航,由於現存的唯一審查機制就是建立在立院多數決(而且只要普通多數),則此種道德風險確實存在。而風險總是希望越小越好。 3.誠如李老師所述「重點是審查的謹慎程度」,但是看了近幾次大法官提名立法院審查的質詢影片(youtube都有),對於我國立委審查功能真的不抱任何期望....而現實上又沒有人可以監督「國會多數黨」,是以純就現實面來說,期待立法院精緻審查,是不切實際的。 4.民主制度從來不保證能選出好人選,只能選出迎合多數選民的人。但是憲法還是認同了這個制度模型,認為人民普選與任期制是民主的核心。 制憲者在大法官制度決定採取了任期制的方式,除非修憲,否則似乎不能以「最近的大法官人選越來越爛」(我說黃金船那批XD)就認為新陳代謝(任期制)是不好的,畢竟承認錯誤與可容錯性falsifibility,就是民主制最大的優點(與缺點?)。 5.如同昨日有網友Allan留言「可以回任的話建議全部砍掉, 請謝在全吳庚等那批大法官回任」 可以想見,例如小編個人心儀大法官美好的時代(如許宗力、許玉秀、林子儀、陳新民、吳庚老師),假設「剛好」國會也喜歡這群優秀人才,是否有可能會變成同樣一批人一直輪流再任大法官?如此下去,則我國制憲者明顯拒絕採納的「終生制」,就會莫名其妙的被偷渡了。更何況,再任大法官或許影響還小,升等成「司法院長」就很有道德風險了。 6.總之,制憲者已經明白表示大法官應採任期制,除非有強烈民意主張要修憲,否則不能因為今天提名的是誰(許宗力老師),就反過來扭曲制憲者原本設計的模型(即任期制)。

[憲法專欄]大法官再任的政治問題

[憲法專欄]大法官再任的政治問題 本日最夯的王金壽教授投書。 1.就形式觀之,只要任期沒有連續,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但是,大法官回鍋,長期觀之,確實會產生王教授所說的隱憂。 (魯蛇小編承認一開始沒想到這個缺點) 2.民主社會中任何決策都必須藉由正當程序取得合法性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實質人選是否恰當,或有見仁見智之 餘地,但是討論、決定之程序必須合法,其實質決定方有正當性可言。  今天大家對許宗力老師的人品沒有意見,就從寬認定,但是下次若有其他 不肖人士為求回鍋,而不能保持司法獨立,國家如何建立長治久安的制 度? 3.小編更擔心的是,自2003年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始實施新制大法官以來, 短短13年後,我國(除了回鍋大法官以外)居然就已經找不到各方信服、 德高望重的優秀法律人了!當下次必須提名新司法院長時,人選會有多可 怕,殊難想像。   「大法官再任可能帶來的優缺點,這是個好問題。我也認為這個關鍵問題,都沒被討論。最大的問題是,危害司法獨立。如一位法官所說,升遷是司法獨立的天敵。如果不可以再任,那就是在任期保證下,做司法獨立審判。但現在可以再任,甚至是被升官(司法院長的權力遠大於陽春大法官),那這些大法官就會看政治人物的臉色,他們也會期待日後有被再提名的可能。只要這些制度性誘因在(再任大法官、升遷至司法院長),那就「有可能」影響大法官的行為,包括釋憲。」  

[美國法專欄]美國大法官難產

[美國法專欄]美國大法官難產 其實美國大法官Scalia今年2月過世後, 馬總統在3月就提名了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Merrick Garland為接任人選,但是迄今參議院仍然未舉行任何聽證會,拒絕對Garland進行審查,馬總統最近也一再發文表示:Senate leaders: Do your jobs. 對於大法官人選進行書面提問,尤其是了解其對於各種爭議議題的立場(美國墮胎、槍枝必問),對於國會(也就是民意)判斷自由派或保守派的傾向是非常重要的。 反觀我國大法官人選的立院審查,如果有看過影片的話,就會發現根本是笑話,把被提名人當行政官員罵15分鐘,對於重要的法律問題不是沒問,就是沒有給足夠的時間答覆,這種作秀式的質詢到底能審查出什麼?   下文分享陳瑞仁老師的文章。  

[美國法專欄]美國施用大麻合法化趨勢1

[美國法專欄]美國施用大麻合法化趨勢1 在談我國是否除罪化之前,魯蛇小編想跟大家介紹一下美國大麻合法化的趨勢,讓大家看看不同的做法。(以下均指為個人目的而持有、施用大麻,如為商業目的販售、轉讓是販毒問題,另有處罰) 簡言之,美國可分為完全禁止大麻、僅開放醫療大麻、開放醫療及休閒大麻(等於個人持有、施用大麻完全合法化) 1.完全禁止:有22個州。 2.僅開放醫療大麻:有24個州可經由醫師處方箋取得醫療大麻卡,已經變成目前大多數州的政策。 3.完全開放休閒大麻:只有4個州,Colorado, Washington, Alaska, and Oregon。(華盛頓特區有點矛盾,茲不贅)   所以,在拍攝本片的加州,是只有允許醫療大麻的~ (亮點:What medical condition do you have? Children, jobs...LIFE. You know there's zero percent survival rate on life! 問:你有什麼疾病症狀?答:人生啊~~  

法官放任律師大玩cosplay

[美國法專欄]法官放任律師大玩cosplay 美好的週末,分享本週超智障的美國法律新聞給大家笑笑。 芝加哥Cook County(沒錯,就是法庭女王的地點)法院爆發cosplay醜聞。 現任法官Valarie Turner讓不具法官身分的法院職員Rhonda Crawford穿上法官法袍,並代替Turner前往法庭開庭審理2起交通案件。  Crawford具律師資格,在法院擔任助理,已經在初選中擊敗其他民主黨候選人,原本預計於今年11月參加法官選舉(沒有其他候選人,所以選上法官機率甚高)。 目前2人都已經被停職,接受調查。該2案會由真法官重新審理。 專家學者對於發生如此離譜事件感到震驚,認為2人都會失去做為法官的資格,「並且應該查明,為何在假冒法官的2個案件中,參與的法庭人員、律師為何沒有制止或揭露這種行為」   小編前幾天看到這新聞差點噴飯,想到我國法官雖曾有法袍cosplay事件,也沒誇張到派假法官去開庭...米國真是無奇不有啊!  

認真看待__的權利

[認真看待__的權利]Betty 雖然小編在考律師考試的時候,憲法只考了36分,不過還是有幾個故事,讓小編一直記在心裡。 民國93年,有一個大學碩士班學生向學校學生事務處申請在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但是學校認為學生的申請違法,所以不讓他張貼。學生不服,在校內申訴、訴願都被打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說這件事情不歸他管,所以不受理他的起訴。這個學生很有毅力,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請大法官解釋,除了退學以外的決定,是不是也可以請行政法院來判決。大法官們最後做出了一個釋字,就是校方除了退學以外的決定,只要是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應該都要可以提起訴訟,所以,法院不能不管這件事了。   當時,有一位大法官寫了一份協同意見書,他說:「學生在校園情境中值得保護的憲法權利並非只有受教權一種。學校維護校園秩序、生活規範以及評量學習成果、授予學位等措施,可能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如不准張貼特定內容之海報)、集會自由(如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結社自由(如不准設立某學生社團)、人格權(如予以記過、申誡處分)、財產權(如逾期歸還圖書之滯納金、 課徵研究室冷氣費)等,這些雖然都與學生受教育的機會無關,但本即有其各自獨立的權利內涵,應該予以承認。」這位大法官又引用了Dworkin的名句「認真看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並感嘆「法院效率的計算,是多麼容易便凌駕學生身為權利主體的地位、模糊其所應享有的權利本質。以我們現在的脈絡,借用 Dworkin 的名句來疾呼「認真看待學生的權利」(Taking students’ rights seriously),真是再適合不過了。」 這位寫協同意見的大法官,就是準司法院長許宗力。 小編看完,覺得眼睛濕濕的。因為小編又想起另一個故事,發生在上面這個故事的10年後。南部某一間大學的學生,舉辦了一個BDSM(知情同意下的綁縛與性調教)的座談會,而這個會的宣導海報,莫名的被撕掉了。該學生就讀的科系所屬系的院長,則透露不希望這種海報在校園內出現。10年了,對於校園內的表意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內涵,我們究竟進步了多少呢?  

[好康推薦]免費選修國際名校線上課程

[好康推薦]免費選修國際名校線上課程 因為經濟、時間等種種因素,出國念書可能不是人人都可以負擔,但是若有興趣持續進修的朋友, 小編非常推薦coursera這個線上教學網站( https://www.coursera.org/ ), 這個網站與全球數百間大學合作,提供許多高水準的課程,最重要的是,幾乎全部的課程都是免費的喔!! (坊間有其他教學網站,但coursera陣容最堅強,Yale,Stanford都是成員)   這幾年來,小編已經修過一些法律課程,例如: 英國倫敦大學英國法導論(English Common Law: Structure and Principles, University of London)、 美國西北大學企業法律(Law and the Entrepreneu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美國西儲大學國際刑法導論(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美國賓州大學憲法及最高法院判決導論(Introduction to Key Constitutional Concepts and Supreme Court Case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美國北卡大學教堂山分校環境法(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美國賓州大學美國法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對於美國法有興趣的,當然首推賓大的美國法導論,上完7週的效果可能會比台灣1學年的英美法導論還多。 對英國法有興趣,倫敦大學英國法導論也很好(小編只記得英國法院組織真是有夠疊床架屋的複雜XD 英國腔要適應一下 環境法和國際刑法課程也非常好,尤其國際刑法在台灣幾乎沒人在教,是小編第一個線上課程,也是最喜歡的。 憲法方面,賓大算是基本盤,Yale知名教授Amar也有開課,但是課程太長小編就沒有上了。 除此之外,當然還有更多課程,例如荷蘭Leiden大學有許多國際法課程、...

[美國法專欄]什麼是大陪審團?

[美國法專欄]什麼是大陪審團? 這幾天在美國法律圈的重大新聞, 美國賓州檢察總長Kathleen Kane被起訴9個罪名,於8月15日由陪審團宣判全部罪名均成立。罪名主要為洩漏大陪審團的機密與偽證。翌日Kane宣布辭職。 這故事會扯到2014年賓州最高法院法官寄發色情電子郵件,導致兩位州最高法院法官Seamus McCaffery, J. Michael Eakin辭職的事件。 故事實在太長了,小編只想說,美國司法界醜聞這麼多,難怪TGW法庭女王有那麼多素材可以演啊~~   美國某些州,重罪需經由大陪審團(grand jury)決定是否起訴, 大陪審團成員是由素人市民擔任,檢方會在秘密會議室中,向大陪審團說明案情並出示證據、傳喚證人具結作證,希望大陪審團聽完之後,會決定本案應予起訴。 大陪審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後,任務完成就直接解散,不會再碰觸案件。 當然,案件起訴後,法院會召集另外一群人組成負責審判的陪審團(jury,也就是電影最常看到的場景)。 所以jury和grand jury差一個字差很多,千萬別搞混了。 附註: 估狗了一下國內只有這篇中文報導,所以貼給大家分享,但是自由時報文中所指「前任州檢察總長Frank Fina」云云,應屬誤植。根據小編查詢紐約時報以及維基資料,Frank Fina未曾擔任州檢察總長,Kane是要打擊前州檢察總長Tom Corbett(Frank Fina是當時負責Porngate案其中一位檢察官)。  

我國人口販運法實務運作之謬誤

[檢察官投稿] 小的不才,論文剛好是研究人口販運法,略述心得如下: 美國國務院報告每年都建議臺灣 「繼續對執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的法律訓練」, 寫了好幾年可能發現研討會一直辦、 司法院編了一本厚厚的人口販運辦案手冊, 但是台灣法官判決還是亂判, 檢察官起訴一直被判無罪,只好引用錯誤的法院見解予以處分。 (使用「亂判」這麼嚴厲的詞是有憑有據的,詳後述) 所以2015、2016年直接點名了,不是研討會辦不夠, 而是「許多檢察官和法官仍然對人口販運犯罪認識不足」 (many prosecutors and judges continued to demonstrate a limited understanding of trafficking crimes,英文語氣更強烈)   人口販運法制定這7年來, 勞力剝削部分值得一提的判決大概只有兩篇, 一則是嘉義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蔡憲德法官), 另一則是最高法院石破天驚的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這兩篇判決正視2000年聯合國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ILO相關解釋命令(因為兩公約之轉引,使得ILO意見對我國亦有效力), 並重申立法理由之目的, 強調勞動剝削認定重點在於勞工之「脆弱處境」與「心理強制」,而非「形式上」之「雙方合意」與「行動自由」。 這些年來,高院曾經出現過同工不同酬、「善意」恐嚇、扣留證件均屬合法等各種荒謬之無罪判決, 例如高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19號判決, 一舉打破所有普世價值與國際公約, 獨領全球率先肯定「外國人同工不同酬之合法性」 「所約定之時薪為70元,確實低於上開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然審酌國人之所以引進外國勞工,乃係因外國勞工之薪資較本國勞工低廉,故於同一勞動條件下,本國勞工與外國勞工本難為平等之比較」, 上述法院意見已經明顯違背憲法及兩公約, 一樣的工作內容,只因為是外國人就不能領一樣的薪水? 那臺灣人去美日澳工作是否也不受該國勞基法保障呢!? 如果身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都存有種族歧視、 或對開發中國家的貧窮歧視, 甚至在判決文句中毫不遮掩地表露「人生而不平等」的心態, 人口販運防制法保護弱勢的立法目的將永遠無法實現。  

[美國法專欄]去美國旅遊一定要注意的事!

[美國法專欄]去美國旅遊一定要注意的事! 沒錯,美國的法定飲酒年齡是21歲, 所以上文才會說Crawford擔任ASA時還不能喝酒。 小編N年前去美國旅遊時,同行年紀約莫26~30歲, 但是因為美國人對亞洲人的年紀判斷有障礙, 所以服務生都會一律要求出示證件。   年齡部分大家比較不會違犯, 但是還有一件事情可能比較少人知道, 在美國不可以在戶外公然飲酒,戶外飲酒是刑事犯罪! (少數例外的城市,例如Las Vegas,New Orleans可以公然飲酒) 許多州都有open container laws的規定, 只要在戶外持有已開封的酒精飲料,就直接視為戶外飲酒, 在加州可處罰金,在紐約可處25元以下罰金或5日以下拘役。 (NYC Administrative Code 10-125,紐約市刑事法院還非常貼心在網頁提醒只要寄25元到法院就可以不用去開庭XD)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美國影片中常可以看到小屁孩用牛皮紙袋包著酒精飲料邊走邊喝,因為這樣比較不顯眼! 當然,在法律上不管有沒有用紙袋包著都是犯法的~~ 所以,下次去美國旅遊,各位請記得帶好證件和牛皮紙袋啊(大誤) (在美國在戶外呈現喝醉狀態也是犯刑法...改天再說XD  

我國司法官是肥貓?

日本的司法官與律師聯合招考、培訓, 因為律師薪資誘人,所以訓練所的師長在分發時還得拜託第一名的學生選填法官,為國家服務,不要去當律師。(以上是之前讀的資料,有誤請指證) 臺灣的司法官薪水跟其他民主國家相較,真的不高, 如果多數民眾認為司法官(或公務員)都應該減薪, 基於民主國家多數決的憲法原則,小編也沒有意見, 但是, 如果有一天沒有任何優秀的人才願意當司法官,只有考試吊車尾的人去擔任司法官(或公務員),全民覺得這樣國家會比較幸福的話, 就讓全民承受後果,或到時候再加薪找人吧!

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ABA Journal 7月份人物專訪, 標題是「她還未達飲酒年齡,但已經可以把人送進監獄」, 這位神人Robyn K. Crawford,20歲即擔任佛州助理檢察官(職務內容等同我國檢察官,詳後述) Crawford 16歲高中畢業,大學2年、學士後JD 2.5年 (美國法學院為學士後就讀),在20歲時順利拿到學位並通過律師考試,得到佛羅里達州第五法院Citrus郡的助理檢察官工作,現年21歲。 Crawford14歲時參加青少年處遇計畫即立志研讀法律 (比小編還早啊~小編是16歲受Hero久利生公平感召XD) 她認為年齡不是問題,工作時也沒有人提起,重點在於互相尊重。   美國的檢察官係由選舉產生, 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有一個檢察官(稱為SA or DA), 例如基隆市就只有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選上之後,會招募自己的辦案團隊,也就是助理檢察官 (和調查員等等),檢察官實際上只負責執法方針、政策, 或偶爾主持記者會 (實際上檢察官的目標大多是以後繼續參選議員或州長,例如柯林頓當州長前就擔任阿肯色州檢察總長,檢察官通常只是政治跳板), 實際上辦案、蒞庭者全部都是助理檢察官(ASA或ADA)。 所以,美國的檢察官職務內容其實接近我國的地檢署檢察長(不負責辦案),而助理檢察官的工作才是我國檢察官的內容。 美國檢察官要對執政期間的治安、犯罪追訴率負責, 如果民眾覺得治安都沒有改善,就無法連任或選舉其他職位了。 (例如OJ辛普森案檢方輸了,檢察官Gil Garcetti想選州長的計畫也就破滅了!但是他兒子Eric Garcetti現在當了LA市長! 下次再談辛普森案趣聞  

法官 偵查、公訴檢察官區分 白話版

[法官 偵查、公訴檢察官區分 白話版] 之前小編要跟親友說明偵查、公訴檢察官異同,想到了一個很白話的比喻,聽過的朋友都說很容易懂,剛好看到「刑事訴訟法研究」談到了公訴檢察官,就跟大家分享,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比喻,歡迎提供! 如果整個刑事體系是一間餐廳,偵查檢察官就是內場的廚師, 廚師煮好一道菜(案件偵查完畢)之後, 外場服務生(公訴檢察官)就要端著這道菜跟客人(法官)推銷, 看客人是否買單。 客人可能因為菜本身就好吃(行話就是案子體質好), 有時候也可能是因為外場服務生推銷技巧成功(先天不良,後天改善),而決定買單。   換言之,偵查檢察官就像廚師、法官就像美食評論家, 您想當哪一位呢?但是請記住,美食評論家是沒有點菜的自由的喔(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原則)! -- 「雖然偵查與公訴都是檢察官,但傳統上檢方係採「偵查掛帥主義」,認為案件都是偵查的案件(愈老的就愈是覺得公訴不重要),公訴必須尊重偵查的意見(如是否撤回、是否上訴等),所以謝對於蒞庭公訴的案件才會認為不是他的案件。」  

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BEAR】投稿 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檢察官的職場生活中,經常遇到老人臨終發生的糾紛。 生存但失智的老人,通常會有兩方子女互告。 「我媽媽根本神智不清,那筆土地過戶無效,我要告偽造文書。」 (通常法官不會看到,因為這類行話叫「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多半其實是民事的財產糾紛,沒有刑事犯罪元素而不起訴。這裡面的眉眉角角,另待來日討論)。 這是遺產糾紛,人性比較貪婪的一面。 另一種則是雙方都有孝心。 一方希望長輩能「盡其可能」延壽(通常是遠親);另一方則是經歷整個照護過程,願意在病人朝向死亡的過程中,早一步「放手」。 現行的<<安寧緩和條例>>是這樣規定的(見第7條) ※經確認為「末期病人」(醫療常規現認定係病人若在1年內死亡,醫生不會感到驚訝者) 可依法「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即俗稱的CPR、拔除呼吸器等) ※末期病人須由兩位專科醫生確認(理論上不會擅自認定非末期) 成年之本人得預先同意;本人未同意而已經變為末期病人(且已經失去意思表達能力),得由最近親屬決定。 法條的文字很簡單,但其實要放手讓親人離開。每個人自己內心一定會有掙扎,加上家屬間不同的意見,要能順暢溝通、瞭解、同意,往往需要很多的努力。 這時候醫院方面提供的專業建議、心靈諮詢就很重要。會來地檢署提告的案例,或許是在家屬會議方面仍有待加強之處。 2016年1月6日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許多配套待討論中,3年後即2019年才施行) 於第4、5條強調了病人「本人」知情權(對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權)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預設病人擔心受怕(老人家,禁不起這樣的打擊),結果很可能到病人臨終前,都未能跟病人「本人」說明最正確的病情。 國外電影<<一路玩到掛>>就是很好的他山之石。老人享受生命的最後一段,這樣的案例其實很風行。不過可預見在台灣,仍待醫病間仍有折衝、磨合的空間。 第14條則規定了預立醫療決定後(需經過較嚴謹的程序,並會註記在健保卡中),可以放棄延命治療的情形。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

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BEAR】投稿 在最後一片晚霞停步 病人自主權──兼論多元家庭之伴侶醫療權   檢察官的職場生活中,經常遇到老人臨終發生的糾紛。 生存但失智的老人,通常會有兩方子女互告。 「我媽媽根本神智不清,那筆土地過戶無效,我要告偽造文書。」 (通常法官不會看到,因為這類行話叫「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多半其實是民事的財產糾紛,沒有刑事犯罪元素而不起訴。這裡面的眉眉角角,另待來日討論)。 這是遺產糾紛,人性比較貪婪的一面。 另一種則是雙方都有孝心。 一方希望長輩能「盡其可能」延壽(通常是遠親);另一方則是經歷整個照護過程,願意在病人朝向死亡的過程中,早一步「放手」。 現行的<<安寧緩和條例>>是這樣規定的(見第7條) ※經確認為「末期病人」(醫療常規現認定係病人若在1年內死亡,醫生不會感到驚訝者) 可依法「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即俗稱的CPR、拔除呼吸器等) ※末期病人須由兩位專科醫生確認(理論上不會擅自認定非末期) 成年之本人得預先同意;本人未同意而已經變為末期病人(且已經失去意思表達能力),得由最近親屬決定。 法條的文字很簡單,但其實要放手讓親人離開。每個人自己內心一定會有掙扎,加上家屬間不同的意見,要能順暢溝通、瞭解、同意,往往需要很多的努力。 這時候醫院方面提供的專業建議、心靈諮詢就很重要。會來地檢署提告的案例,或許是在家屬會議方面仍有待加強之處。 2016年1月6日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許多配套待討論中,3年後即2019年才施行) 於第4、5條強調了病人「本人」知情權(對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權)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預設病人擔心受怕(老人家,禁不起這樣的打擊),結果很可能到病人臨終前,都未能跟病人「本人」說明最正確的病情。 國外電影<<一路玩到掛>>就是很好的他山之石。老人享受生命的最後一段,這樣的案例其實很風行。不過可預見在台灣,仍待醫病間仍有折衝、磨合的空間。 第14條則規定了預立醫療決定後(需經過較嚴謹的程序,並會註記在健保卡中),可以放棄延命治療的情形。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

[勵志文]洪荒之力拼國考

[勵志文] 聽說上週末剛考完國考的一試, 魯蛇小編昨天看到這影片,心裡很有感覺,想跟大家分享。 (其他管理員都是一次輕鬆過關,只有魯蛇小編考了好多次, 所以魯蛇小編只有一位,別無分號XD) 「游的時候腦中一片混沌,什麼都看不見,我已感覺非常累, 但必須堅持拼命游,後面就翻著白眼游到邊了」 其實,這何嘗不是準備國考的寫照呢!? (當年考場不能開冷氣,汗流浹背、頭頂上還不斷有戰鬥機隆隆聲的回憶,再次浮現)   準備考試,是一條漫長孤獨的不歸路,必須有決心放棄一切休閒、誘惑,用血汗換得成績,但是千萬不要喪失信心, 一定要相信自己可以辦到! 小編最敬愛的陳愛娥教授曾說:「念法律不需要很聰明」 只要專心搞懂基本觀念,成績一定會進步! (若沒有進步,表示不夠認真) 也不用執著答案寫的沒有補習班漂亮,上戰場時, 只要寫的比平均考生好就可以上榜了! 長期擔任閱卷委員的鄭逸哲老師曾說 「每天改考卷要改幾百份,每一份上來都是餿水,結果中間突然出現了一杯白開水,你會覺得白開水怎麼這麼好喝!!」 (小編沒有唬爛,原文就是如此) 這位中國選手傅園慧在另一段影片提到 「鬼知道我經歷了什麼,真的太辛苦了」 孤狗新聞得知她奧運前多次生病,差點沒法比賽, 後來堅持治療、參加訓練,才有今天成績。 這種不放棄又樂天的精神,不管她是哪國人,都值得我們學習。 當然,本文是寫給像魯蛇小編一樣資質駑鈍的平庸考生看的, 對於那些聰明的考生,抱歉,浪費你們寶貴時間看廢文~ (歡迎轉貼給仍在奮鬥的考生)  

jury consultant 陪審團諮詢專家

[美國法] 這是7月份美國律師協會ABA雜誌的投稿漫畫得主。 裡面的律師說「擲硬幣便宜又方便,反正跟jury consultant比起來, 一樣都有50%的機率是正確的!」 在美國,事關重大的陪審團案件 (提醒,美國民刑事都有陪審團,小編不知道臺灣為什麼只搞刑事), 律師們為了評估勝率,從選任陪審員程序voir dire開始, 一直到整個審理程序進行與結束, 都會請jury consultant(陪審團諮詢專家)協助 判斷哪個陪審員對己方有利,陪審員聽審時哪個表情或動作透露出他的心證,並且預測審理結果交給律師, (如果結果不利就直接和解,不用打下去了)。 jury consultant通常都必須具有行為科學、心理學或社會學的專業知識。 對實務工作者來說,真相一點都不重要,而是陪審團願意買單的版本最重要。 (其實小編很期待臺灣引進陪審團後,相關的jury consultant,investigator等產業也會蓬勃發展)   另外,mock trial是指 律師先找一群素人當模擬陪審員, 甚至再找一個真的律師來擔任「假對造」(要火力全開的攻防), 直接在模擬陪審員前面演一齣戲,最後詢問模擬陪審員的意見, 並且仔細瞭解「當證人說了哪一句話、哪個表情,或對造提出哪個證據時,你的心證就改變了?」以此評估是否要提起訴訟。  

[英文教室]為什麼十月是October?章魚是Octopus?

[英文教室]為什麼十月是October?章魚是Octopus? 今天小編不談法律,來聊聊英文。 (對學習美國法有幫助~當然是假的XD 有看海底總動員2的朋友知道裡面的Hank是隻章魚,也就是Octopus, 有發現Octopus這個字跟十月October很像嗎? 可是章魚跟十月,想破頭也想不出有什麼關係呀??   不能怪你看不出來,其實這都是兩個皇帝壞的好事。 oct這個字首其實是拉丁文8的意思,章魚8隻腳,所以叫octopus很合理吧! 在2000年前,原本october就是8月沒錯(同理,september原本是7月) 但是,偉大的羅馬皇帝凱薩(全名Julius Caesar)死掉之後, 有將軍建議,因為凱薩實在太偉大了, 凱薩的名字應該有資格作為月份的稱呼, 所以就將凱薩出生的月份7月改名為Julius(即英文July)。 有一就有二,接任凱薩的皇帝屋大維,眼見凱薩名字可以當做月份,當然也要有樣學樣,因為他受封奧古斯都大帝(Augustus), 所以July的下一個月份就改成Augustus(即英文August) 這麼一來原本的7月september,8月october只好摸摸鼻子讓位, 莫名其妙變成9月和10月了!而曆法也從一年10個月增加成現在的12個月。 現在英文裡使用sept,oct字首意義的字已經不多(通常用在數學), 一般會用的例如septuagenarian(70幾歲的人,很好笑吧居然有這種字)octogenarian(80幾歲的人) (延伸思考:現在應該知道三腳架為什麼叫tripod了吧!tri=3 pod=腳 以上的知識,是小編國中英文老師郭朝安教授的,感謝他為我的英文奠下基礎,哈哈  

美國法之警方盤查

一、今天早上之「大王殺不殺」文章延伸,略述警方盤查之美國法理論。 二、若警方單純「只有主觀臆測」就進行盤查,確實違法, 但美國最高法院肯定警方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條件下可以進行攔阻、盤查(也可以要求所有乘員下車並進行拍搜frisk)。 (根據美國教科書,心證程度大約30%,與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超過50%不同喔!) 經典判例Terry v. Ohio 「如果警察觀察到不尋常的行為,憑藉他的經驗可以合理推論有犯罪行為正在發生,警察可以攔停並進行盤問,以確認或消除懷疑」 又2002年United States v. Arvizu案,最高法院強調雖然被告當時各種行為分別來看均不犯法(看到警察突然減速、轉彎、不敢正視警察等),但是警察將各種因素合併思考,已構成足以合法攔停車輛之合理懷疑。 三、美國最高法院基於交通工具之高度移動性及滅證可能,認為警方有即時保全之必要,早在1925年就肯定對於「合法攔停」之車輛若符合「相當理由」可進行無令狀搜索(Carroll v. United States,California v. Acevedo,天啊臺灣好像落後美國100年),美國教科書關於車輛盤查、搜索都必須獨立一個章節來談,因為判例很多、內容複雜,以後有機會再跟大家介紹! 四、最後,請看以下影片,警車警鈴一響,路上行車全部立刻靠邊停下,可知美國警察之執法效力及民眾之守法程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Cyxi2SuxI0

文章預存

一、今天早上之「大王殺不殺」文章延伸,略述警方盤查之美國法理論。 二、若警方單純「只有主觀臆測」就進行盤查,確實違法, 但美國最高法院肯定警方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條件下可以進行攔阻、盤查(也可以要求所有乘員下車並進行拍搜frisk)。 (根據美國教科書,心證程度大約30%,與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超過50%不同喔!) 經典判例Terry v. Ohio 「如果警察觀察到不尋常的行為,憑藉他的經驗可以合理推論有犯罪行為正在發生,警察可以攔停並進行盤問,以確認或消除懷疑」 又2002年United States v. Arvizu案,最高法院強調雖然被告當時各種行為分別來看均不犯法(看到警察突然減速、轉彎、不敢正視警察等),但是警察將各種因素合併思考,已構成足以合法攔停車輛之合理懷疑。 三、美國最高法院基於交通工具之高度移動性及滅證可能,認為警方有即時保全之必要,早在1925年就肯定對於「合法攔停」之車輛若符合「相當理由」可進行無令狀搜索(Carroll v. United States,California v. Acevedo,天啊臺灣好像落後美國100年),美國教科書關於車輛盤查、搜索都必須獨立一個章節來談,因為判例很多、內容複雜,以後有機會再跟大家介紹! 四、最後,請看以下影片,警車警鈴一響,路上行車全部立刻靠邊停下,可知美國警察之執法效力及民眾之守法程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Cyxi2SuxI0

大王,殺不殺

<<大王,殺不殺>> (本站特約檢察官Bear投稿)   如果看過張藝謀的<<英雄>>(雖然不是這麼優秀的電影,但小編基於很愛看武俠片的口味,還是入食了)。對於裡面那段"「大王,殺不殺?」「大王,殺不殺?」「大王,殺不殺?」"的秦軍重戟敲地,質問秦王的片段,應該印象還深刻。   第一線員警值勤時遇到逃逸的車,追不追?   大概是個老梗的問題,但絕對困擾著我國現在值勤的數萬員警。   如果大家記憶還新的話,桃園也有員警開槍,遭判決業務過失致死,上訴到最高法院仍判有罪(後來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也遭駁回)。     每個案件的狀況都不同,司法只能嘗試在每個案件裡劃出一條線,依照這社會現在權衡出來的人權保障、國家訴追犯罪的利益,這條線自然要depends 個案狀況、當前的法律思維。   (此時看公視新聞,我國南非外交官正在說著又有台灣人被遣返回大陸,然後說著南非警察沒有逮捕令就抓人、沒有合法護照(因為我國外交部出招是註銷這5人的護照)還是從南非直送大陸;或者只要看看現在菲律賓如何抓毒販的)   法律這條線永遠沒有固定標準,只是我們要選哪一條線而已。  講太遠了,回到員警執勤的情況,其實就像外科醫生一樣,專業人士面對的是一個很緊急的情況,永遠應該用"事中"標準去判斷這樣的決定是否合理。   追求的利益多大(譬如內文中警察長官提到如果只是抓交通違規,本身不代表有犯罪情事,沒必要去追車,可以事後舉發)。   有沒有比較好的備位選擇(譬如連絡線上警網、用口袋戰術去圍捕)。   當然,這是個案本身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但就像一般民眾常常遇到的,明明自己沒犯罪,但被告了,就是半年、一年的跑地檢署、法院,造成的心理、經濟壓力。警察因公涉訟現在有公基金可以補助、另外國賠法的免責條款都要落實,也才能減免警察勇於執法時的後盾。   法律絕對是會影響一件事的前進、後退的,就像醫生行業一樣,很多婦產科醫生遭提出告訴(加上該專科要時時待命),結果現在婦產科醫生整個人力荒。   其實還有個很令人省思的案例,這是2008年的方姓國中生姦殺案,一開始警察開槍涉擊涉案少年(當時不知該少年犯下姦殺案,只有拒絕攔查而開車逃逸),結果少年半身不遂。一開始社會輿論大力批判員警,但隨著少年從無辜少年身分轉變為犯下滔天大罪的罪人,輿...

[Betty]施用毒品除罪化

[閒聊] 關於前一陣子很夯的施用毒品除罪化 其實現在已經有在做毒品犯罪的戒癮治療了,也就是請施用毒品的人去醫院接受替代療法或心理治療,然後做緩起訴(暫時不起訴,類似緩刑),法院有的也會給緩刑命戒癮治療。 不過這個戒癮治療可能還可以再做得更好。現在戒癮治療的撤銷緩起訴比例居高不下,常常又在期間內驗尿驗出陽性反應,大部分人可能就直接撤銷緩起訴給法院判刑了。但是戒毒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你今天說戒,明天就戒了,一定是一開始天天吸,改成三天吸一次,改成一週吸一次,再改成一個月甚至一年吸一次。如果是在這個漸進的過程吸的,就要因此而阻斷他們戒癮的過程嗎? 最近開始某南部地檢有檢察官在被告戒癮治療中驗出陽性反應時,還會再給一次緩起訴的機會,當然也會搭配醫院的報告。另外,也有法院會直接在判決中諭知緩刑附命戒癮治療。或許大家可以分享一下各地的不同作法?   不過話說回來,我們要怎麼判斷到底這個人是無心戒毒,還是真的是在漸進的戒癮過程呢?我們沒有人力去天天採尿,來觀察一個人施用毒品的「頻率」。還有,到底要給幾次機會呢?如果遇到撤緩案件,選擇讓被告繼續做戒癮治療,但是被告過不久又被驗出陽性反應回來,這樣來來往往,一個案子變成四五六七個案子,一定會排擠到辦其他案件的時間。有時候也會想,是不是我們不要再為難彼此了,會不會其實你根本希望我乾脆起訴讓你去繳罰金,你也不用再每天被綁在醫院喝美沙冬了? 最後,在最高法院認為戒癮治療經撤銷緩起訴後不需要再聲請觀察、勒戒的見解下,一個施用安非他命的人,他幾乎不太可能被關進監獄。只要他有錢繳罰金。所以我們看出一個問題了,誰才會被關進監獄裡?或許就是沒有錢買毒品又沒有錢繳罰金的人呀。  

[Paul]車禍致死案件

[檢察官投稿] 幾乎每週蒞庭都至少會有一件車禍致死或重傷害的案件, 而這也不過是本轄7分之1的公訴數量而已。 其他的暴力犯罪、財產犯罪或毒品案件, 或多或少都能猜想到行為人犯案的動機, 但唯獨車禍致死案件, 讓人非常悲痛難解。每個月有那麼多無辜的生命就硬生生在馬路上被奪走。在家等候的親人,情何以堪? 那些辛苦栽培,可能是社會未來希望的美好生命,從此消失。 (以前相驗時各種心酸的畫面,就更不用提了) 而肇事者只要稍加注意,幾乎都可以避免車禍發生。 (其實很簡單,不要「急」、不要「搶快」就好了) 每天除了提醒自己駕駛更加小心,在實務賠償金額偏低的臺灣, 似乎也只能保險並祈禱自己不要被撞。 在德國、瑞士、美國、日本旅行時,踏出每一步都是如此安心,在臺灣出門卻得擔心各種橫禍。 交通安全的觀念由自己做起,希望未來我們也能放心踏出每一個步伐! (以上非指新聞具體個案)

國家訴追犯罪利益

[Paul投稿] 最近在看一些美國最高法院關於警方無令狀搜索的經典判決, 每一次法院提出判斷標準時, 總是強調如果限縮警方調查權限,是否會影響國家訴追犯罪的公共利益。 人人均有基本權,問題在於基本權衝突時如何衡量。 台灣的大法官釋字,好像沒有任何一號提過國家訴追犯罪的利益。 (No.737 mentioned a bit)  「被告利益」與「國家訴追利益」若不適當衡量, 若永遠只看到前者,忽略後者也「同等」重要, 迎接我們的就是警察不敢開槍,詐騙集團橫行,民眾寧願台灣人送去中國審理的日子。

[Bear]

[檢察官投稿] 這兩天被新聞事件翻攪的有點心煩。 又看到牯嶺街的日式木房古蹟整建前又被火燒。 這世界邪惡的事情好多啊。   社會氛圍已不只穿林打葉聲,是劈雷電閃不停。 民意如流水,法的威信卻是建立在時間的考驗中。(君不見美麗島那些以為正義的,現在一一拿出來檢驗)。 在為小島打擊邪惡的同時,也時時要提醒自己無謂懲罰別人的原始暴力衝動。 正義永遠不完美,只能盡其所能的去保護更多的人(包含有罪、無罪、可疑為有罪;包含受害者、家屬乃至於路人),且隨著不同的程序推衍(警調調查、偵查、乃至於審理、判決、執行)各方的權利(力)考量都在變動成一個比較平衡的狀態。 對於不同立場的人來說,正義永遠不會是他們期待最完美的樣子。也正是因為這樣動態角力平衡的結果,它才有機會去保護更多的人。  

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

[名言錦句] 慶祝粉絲頁突破200讚! 跟大家分享一句法律名言~ 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 「任何一處的不公正,都是對全體正義的威脅」 這是美國著名民權領袖、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在監獄內所寫的名言。   除了和平改革派的馬丁路德以外,其實還有另一主張以暴力推翻白人統治的激進派,領袖為Malcom X, 他的名言是"by any means necessary" (黑人為了保衛自己,必須採取一切的手段。暗示流血暴力也在所不惜) 在美國如果公開場合特別講到這個片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Malcom,要小心使用。  

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在法理學,或者倫理學的世界裡, 一個永恆的問題就是「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小編並非認為蔡總統這番話完全是對的,但是要強調, 只有在威權時期真的勇敢站出來的人,才有資格批評這話。 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對於納粹司法頗有研究,非常推薦對「惡法」有興趣的人閱讀這篇文章 http://www.r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NS1.htm 請記得這句話 「令人感到遺憾...直到1995年6月17日──即納粹政權崩潰五十年後──舉行的第七十五屆德國法律學系聯合會上,W. S. Glasser尤仍指出:『(在德國,)法律人和法律學系並非始終是法治國的捍衛者和保護人。他(它)們經常以其專業來協助削弱──甚至摧毀法治國。』」 在當年的德國,號稱服從憲法的德國法律人, 有多少法官願意冒著生命危險、抵抗納粹,依據良知進行裁判? 答案是:幾乎沒有。 所以批評別人服從威權之前,先看看如果換做自己,能夠做出不一樣的選擇嗎? 如果只是在民主和平時期,大談憲法與抵抗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當然Hannah Arendt「耶路撒冷大審判:邪惡的平庸性」(已有中譯本)也是必讀)

[訪客黃里歐投稿] 重罪預防性羈押完全可或不可嗎?

[訪客黃里歐投稿] 重罪預防性羈押完全可或不可嗎?(針對今日法官協會之聲明,部分不同意見): (為了不針對仍然偵審中的個案提出任何評論和意見,擬另舉下例研析,容予陳明)。  設例:被告甲因長期缺錢,又對社會不滿,遂在三日內分別持刀強盜便利商店Q、R共2次(店員均已達於不能抗拒程度),並均得逞,得手財物均花費殆盡。嗣為警持拘票於第二次強盜後之翌日逮獲並扣得犯案兇刀及店內監視器畫面相符之作案衣物。迨被告經警依法解送至檢察機關。被告於內勤偵訊時,全部坦承一切犯罪,且無任何共犯或證據需要查扣或調查。復被告甲又當庭表示因長期缺錢花用,又有施用毒品習慣,更對社會不滿,所以只能以強盜的方式謀生並發洩心中對社會之不滿,並很享受看到他人驚惶失措的樣子而感到甚為愉悅。甚至表達應訊完畢後,為謀生仍會繼續犯案,有種就不要羈押他等語。 前提背景: 刑訴101條第1款至第3款之羈押事由耳熟能詳,毋庸贅敘。而刑訴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則有採取限制「所犯係列舉法條罪名」之立法技術,及要求「有再犯之虞」兩個要件,都是討論的前提背景。  思考歷程:  一、立法者當初在通盤制定 羈押法制時,在第刑訴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條文中,之所有只有列輕罪,而沒有列重罪,並非有意排除而忽略。反之,應係於制定之際,因認為有刑訴101條第3款的重罪羈押就足夠防衛社會,以維護公益。故在立法技術上沒有必要於第101條之1再重覆規定,否則若要一一採取列舉方式將一切重罪都規定在第101條之1,恐怕會更加累贅。  二、 釋字665號固然認為不能以重罪羈押當作唯一的羈押法定原因,而必須參酌同條第1款逃亡及第2款滅證事由,透過相當理由的判斷下操作才適宜。甚至公法巨匠許宗力大法官於該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針對重罪羈押部分)也談到論者提出某些捍衛重罪羈押的說法,其實應該是要用預防性羈押處理的。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摘錄:「… 論者亦有舉出具體事例,試圖具體佐證重罪羈押仍是不可取代,例如:有因細故而殺害鄰人子女者,對其犯罪坦承不諱,亦無逃亡意圖,但揚言若有機會必繼續殺害其他被害人家屬,該被告因無逃亡串證之虞因此僅能以重罪之由羈押。以此事例,不難看出某些人之堅持,乃係認被告可能繼續對他人之身體、自由及安全造成危害,而有儘速加以隔離之必要,又隱而不宣者,乃受重罪起訴者之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