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與「藐視法庭罪」

終於有法官表態希望增列「妨害司法罪」與「藐視法庭罪」了
(之前陳瑞仁檢察官早已倡議)
藐視法庭(contempt),並非僅如中文字面意思一般
「處罰藐視法院的行為」,
而是廣義的包括一切違反法院命令及危害司法公正的行為,
包含違反法院命出庭、限居、禁止接近證人被害人等命令,
以及騷擾證人、偽造湮滅證據、不當使用證據資料、故意拖延訴訟等行為。
我國最接近藐視法庭的規定,就是法院組織法第91、95條,對於干擾法庭秩序者之行政罰及刑罰規定。但是我國只處理「干擾法庭秩序」顯然規範密度不足。


https://judgeshammer.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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