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法官可以在FB上發表評論嗎?

[法官倫理]法官可以在FB上發表評論嗎?
美國ABA雜誌9月份專題報導,美國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於6月份在一件殺人案件中,罕見地對此發表了意見。
該案一審法院Bernalillo County地院承審法官Samuel L. Winder(當時在競選法官連任的期間),於審理案件期間在「為競選而設立的FB專頁」上發表意見。
Winder先張貼「這是我第一次承審一級謀殺案件,今天已是第三天開庭」,隨後,在陪審團宣示判決(但尚未量刑)之後,法官又貼文「在剛才的案件,陪審團在午餐後隨即認定被告有罪,正義得到了伸張,感謝你們的用餐禱詞」(“In the trial I presided over, the jury returned guilty verdicts for first-degree murder and kidnapping just after lunch. Justice was served. Thank you for your prayers.”)
被告上訴表示法官的評論已足以顯示其偏見,州最高法院一致認為:「雖然我們已基於缺乏對質的理由而撤銷原判決,但我們認為仍有必要就法官使用社交媒體表示意見。法官有義務保持正直中立,且無論是實際舉止或網路上行為均有適用,雖然我們不禁止法官使用社交媒體,但網路活動很容易導致誤認法官不中立的形象。雖然社交媒體對於競選很有幫助,但我們仍認同ABA倫理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性意見,競選網頁應該由競選團隊經營,而不宜由候選人本人(法官)親自經營」
專家認為,唯一的問題就出在Justice was served 這一句話,而近期的類似脫序事件還有密西西比法官在臉書上為政治候選人背書、明尼蘇達法官時常在臉書評論案件、肯德基法官在臉書透露法庭上出現種族不平等的現象等等。
而尋求連任的法官Winder也未能成功,目前在該州執業律師,Winder表示「我審理該案時從來沒有人質疑我的中立性。現在我認為法官不應該在FB發表任何言論」

http://www.abajournal.com/magazine/article/social_media_new_mexico_judges/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