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依法追捕拒檢機車,獲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判決
「且於被告二人就超速違規再行取締時是否停車受檢或者逃離全繫被害人陳文賢之決定,要非被告二人所得箝 制或壓制,被害人選擇拒絕攔檢繼續逃逸,後續失控之不利益,豈能要求被告二人承擔?
公訴意旨以被告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高速追逐被害人云云,然被告二人遭遇取締對象高速逃逸時,如何能不高速追緝?失控釀禍之風險不僅存在被害人,執行公務之被告員警亦身陷危險之中,況本案起始於被害人拒絕受檢,實難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逕歸責於被告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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