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蟑螂砍人案
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
(五)末證人何政鴻於偵查及審理固證稱:被告跑步接近黃有億時
,曾說「蟑螂也是有生命的,你要殺牠,換我殺你」之話語
云云(見偵查卷第86頁、本院卷第138 頁)。惟證人即告訴
人黃有億、證人周再添及張美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
具結證稱:並未聽聞被告曾說上開話語等語在卷(見偵查卷
第86至87頁、本院卷第143 頁、第145 頁、第153 頁),參
以當時告訴人持噴霧機進行消毒,現場人聲吵雜,何以證人
何政鴻能單獨精準聽聞被告所言,尚非無疑。且持刀砍人,
是否有殺人之決意,原應參酌當時情況,觀其行為之動機,
視其下手之情形,及砍向之部位,與受傷之輕重等等,以為
綜合之判斷,殊不能僅以口頭之「給你死』或「殺」之語詞
,即謂其有殺人之意思(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判
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素無怨隙,當日更係初次
見面,縱被告朝告訴人攻擊時確曾口不擇言,惟尚難認被告
僅因欲阻止消毒作業進行,即有何需置告訴人於死之動機,
而逕以殺人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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