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17的文章

眼睛長在頭頂上的司法官?

司法官的過勞大家都知道了, 但是司法官以外的伙伴過勞問題,需要機關首長重視與改進。(一句話:補人或減少業務量!) 對司法官而言,他們也很希望搭配的書記官有良好的工作環境,但很妙的是,書記官配置、考績等管理事項卻不是司法官決定的。(由科長或書記官長決定) 另外,確實有的司法官眼睛長在頭上, 但不要忘記也有相當數量的司法官,其實以前都是書記官、事務官、法助考上的,怎麼可能不知道其他伙伴的辛勞之處?! 只能說那種眼睛長在頭上的人,不管有沒當司法官,大概都一樣吧! 講白了,會讀書的人不一定有禮貌或有同理心,這是個人修養與做人處事失敗的問題。 最後,近年來書記官、事務官、法警等伙伴,也陸續成立團體來爭取權益,這是很好的現象。(其實問題10年前就存在,早該組織了 http://www.peoplenews.tw/…/46cb2b7c-2aa4-434e-9660-d6ddebaf…

自認司法官,又領績效獎金?!

因為與吳研究員非臉書好友,無法留言回應, 只好在這邊說明。 吳教授留言提到檢察官「一邊自認司法官,一邊各種領績效獎金」, 如果指的是「破案獎金」、「查獲毒品獎金」等,那要澄清一下: 目前已經有許多檢察官並沒有領破案獎金 (小編認為有領的檢察官應該是少數,但因為沒有全國統計數據,所以不敢說到底還有幾個人再領,但至少有相當數量的檢察官是沒有領的) ps.如果吳教授說的是「公務員年終考績獎金」,那是全國公務員都有的,與案件無關。

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小編覺得乙說值得一看! 採甲說: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羈押獲准,被告不服,抗告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經該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嗣該案件於提起公訴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編制僅有一合議庭,現僅有二名法官,均曾參與本件偵查中羈押抗告之審理,依上開規定,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從而該院已無其他法官得以審理本案,該院以其因法律之規定不能行使審判權為由,請求本院裁定移轉管轄,即無不合。本院應裁定移轉管轄。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69727

神力女超人與北美原住民

神力女超人與北美原住民 最近很夯的神力女超人,想必很多人都去看了 片中有個小小亮點,就是印地安原住民Eugene Brave Rock飾演Chief的角色, 對原住民朋友來說是很大的鼓舞。 其實美國社會普遍對於原住民議題是非常冷淡的 (能見度遠低於臺灣的原民議題) 你可能有聽過黑人或亞裔的族群運動,但是印地安人? 好像幾乎不存在世界上一樣。 印地安社群有個小小的笑話, 當某些人(Trump?)高喊「移民滾出美國」時, 印地安人覺得白人才該先滾吧。 最近幾年跟原住民有關的院線電影有李奧納多的神鬼獵人和暮光之城(Taylor Lautner有部分原住民血統) https://indiancountrymedianetwork.com/…/film-review-eugene…/

年營收破億 屏東監獄受刑人月入2萬5

年營收破億 屏東監獄受刑人月入2萬5 (歡迎大家選購矯正商城產品,愛用國貨、協助更生又可做愛心!) 屏監生產的醬油、芝麻膏等食品廣受消費者喜愛,監獄勞作年營業額破億,績效超人,醬油班受刑人平均月入二萬五千元還免扣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506319 哪裡買? https://www.shop.moj.gov.tw/ct.asp… 鼎新醬油介紹 民國六十年,臺灣屏東監獄創立了「鼎新」這個醬油品牌,當年的典獄長接受屏東農專的技術指導,嘗試讓受刑人釀製成功,就一直流傳了下來...也成為獄政史上的奇蹟。 目前,屏東監獄的醬油工廠,一天最多可生產四千公升的醬油,平均每個月可釀造出五萬多公斤的醬油...一年就能賣出一千五百萬元,每年為法務部賺進一億多元的淨利。 不過這料好、實在、味道佳的醬油產品,並不在一般商店鋪貨,為了免除一般民眾不上監獄的忌諱,鼎新醬油開放訂購業務,民眾可以先上網看價目,再撥電話訂購,宅配到府。 http://www.ptp.moj.gov.tw/ct.asp…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UwDrPVkfw

痴漢冤罪保險?

痴漢冤罪保險? 中午看到新聞介紹日本的「痴漢冤罪保險」, 才知道有這個事情。 乍看之下很奇怪,因為保險具有高度公益性,不能以犯罪行為作為保險事故,所以總不可能以「如果痴漢行為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就補償你」作為保險利益。 另外,如果被判刑確定,保險公司也不可能自行認定是否為冤罪。 仔細看的話,其實就跟常見的「法律顧問」差不多的概念, 平日定期繳交費用,若不幸涉訟則保險公司負擔律師費用。 在臺灣不知道有沒有類似的保險產品呢? # 只想到司法機關執行科人員的保險 # 請tag你覺得需要用到的朋友 「2015年9月,日本的保險公司開始推出「痴漢冤罪保險」,每年只需6400日元(約合395元人民幣),因此倍受青睞。投保者需要幫助時,只要用智慧型手機通報,保險公司聯繫的各地律師就會一起收到緊急簡訊。根據投保者的地理位置,離他最近的律師會馬上前往處理。由於保險的便利性,該保險的投保人數正在呈現幾何級增長。5月的投保者就比4月激增了10倍以上。」 https://read01.com/A2xoEJ.html

別再說美國醫療過失沒有刑責了

別再混淆視聽,說美國醫療過失沒有刑責了 美國法院2011年11月宣判,流行樂壇天王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的私人醫生莫瑞,因過失殺人罪,判處最高的4年監禁刑罰。 先前本案的陪審團對莫瑞做出有罪的判決後,陪審員莉莎‧法蘭克林(Lisa Franklin)說:「我們認定他有罪的最大關鍵是他沒有打911求救。還有,在房間內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的情況下,莫瑞對麥可施打鎮定劑後卻離他而去。」 http://www.epochtimes.com.tw/…/%E9%BA%A5%E5%8F%AF%E9%86%AB%…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Medical Negligence http://ispub.com/IJLHE/5/1/5237 http://www.foxnews.com/health/2011/10/07/when-does-malpractice-become-criminal.html

前立委辱警

每次看到這種民代或官員辱罵警察的新聞就很氣啊!! 氣自己被臨檢的時候為什麼都乖得跟狗一樣 # 太不公平了 # 10年前的立委還如此囂張 桃園地院106年度矚簡字第3號 「查被告身為公眾人物,其行為舉止動見觀瞻,猶恃自身之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對執勤警員施以壓力;雖經警員劉駿鋒表明原諒,然被告所犯,乃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且其行為足以打擊基層警員執行勤務之士氣,尤非一般人民侮辱公務員之案件所可比擬。因認本案刑之執行,當具有促使被告自我警惕,承擔自己行為責任之意義,而無暫不宜執行之特別情況,爰不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604/1132738

正妹逆轉判無罪:愛國不是義務,守法才是

目前還查不到判決書。因為是簡上改判的案件,所以檢察官還可以上訴,期待上訴審的見解。 另外,法律不能規範人民是否愛國,換言之,人民有不愛國的自由,沒有愛國的義務。法律唯一能規範的,就是人民有守法的義務。 至於怎樣構成象徵性言論、侮辱國旗罪是否應刪除,都還有再細膩討論的空間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03/1132318/?utm_content=buffer0509d&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facebook.com&utm_campaign=buffer

無辯護人之被告行交互詰問

>無辯護人之被告行交互詰問< 媽呀,實在太好笑了 pro se是自我辯護的意思,簡言之就是當事人未請律師。 在美國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都要委任律師(被告除非具結作證,否則不可發言),pro se是非常例外的情形,要經過法官准許。 在臺灣有實務經驗的一定知道,無律師之當事人如果進入交互詰問,一定是慘狀連連(因為完全搞不懂詰問規則) 這圖片中當事人問:「我有很多問題,第一個問題,你憑什麼!」 跟臺灣鄉民有87分像XD https://www.facebook.com/ABAforLawStudents/photos/a.128837027170174.28713.105265786193965/1380390748681456/?type=3&theater

要不要掙扎

>要不要掙扎< 但洪姓司機的律師則辯護「如果有拉扯,怎麼只有指腹受傷」,直稱這是場性交易。女學生難過地說,洪曾恐嚇「我是通緝犯、我也很想自殺、想跟妳同歸於盡」,她不敢哭也不敢亂動。 高院台中分院法官認為傳統道德觀在女性身上強加「貞操」枷鎖,期待女性被性侵時需奮力一搏,保全清白,1999年刑法修正時,已將第221 條「致使不能抗拒」要件刪除,辯護律師竟指「若極力抗拒怎未見其他傷勢、衣物沒破損?」,明顯是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主觀臆測。若把被害人表現出的冷靜、勇敢曲解為「合意性交易」,根本不足採信。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洪姓司機誣賴被害人賣淫,犯後態度惡劣,上訴無理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01309

犯罪預防宣導

犯罪預防宣導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幫他人攜帶物品進出海關!!! 常出國的朋友一定遇過有人會在機場或免稅店要求幫忙攜帶物品,請絕對不要傻傻地以為在做善事就答應了! 很多人(包括歐美人士)就因為一時好意,就這樣被扣上運毒而被關在東南亞國家的監獄永不見天日了。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308006615-260404

理論很好,出一張嘴大家都會

「理論很好,出一張嘴大家都會」 看完以上的提案和決議後,不知道各位是否發現了。這些委員心中未來的檢察官,是行政官但卻可以保持獨立自主、無強制處分權、偵查中無資訊優勢、不管起訴、不起訴、蒐證過程都要接受強力監督、究責,在這種猶如被綁成木乃伊的情況下,仍要求我們必須將每個案子查清楚,蒐證的過程要迅速又確實、有罪的被告一定起訴、無罪的被告一定不起訴。除了神鬼傳奇裡復活的木乃伊之外,我實在想不出其他的圖像來表達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26/1126605/

濫權起訴與數字管理的迷思

濫權起訴與數字管理的迷思 日本的起訴有罪率是99%,我國是95~96%, 「如果」說我國檢察官有濫權起訴的問題, (先別提改革派最愛的「當事人主義」國家,有罪率只有7成) 其實該思考的是, 當起訴門檻要求到99%,代表的其實是有些原本可以判有罪的案子,檢察官為了面子或各種原因,不願意起訴,轉而做不起訴處分。反正可以保持自己有罪率的統計數據,何樂而不為? 但是這樣的檢察官真的好嗎? 另外,99%有罪的國家,那審理程序還用玩嗎? 這就是典型「追求數字」產生的問題。 PS.以前唸過某文章,日本檢察官若收到無罪判決視為奇恥大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31/1129413/

[實務見解]被告利害關係相反之共同辯護

[實務見解]被告利害關係相反之共同辯護 最高法院91台上1888號判決 即同一案件有多數被告者,原則上固宜各別為之指定公設辯 護人,然如共同被告之利害並不相反,則不妨指定一人為之辯護,俾能簡化程序。蓋刑事強制辯護制度,乃為保護被告利益,維持審判之公平而設,故是否利害相反,自以辯護人就數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而為防禦時,能否均為適當充分之辯護為斷;茍被訴之犯罪事實中,被告間係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時,因其利益相反,即非一辯護人所能措其詞,自難期其各就被告能為適當之辯護。 而檢察官係起訴上訴人等除與王○翰、陳○彬、陳○明共同強盜馮○剛、張○華、張○宏、王○春○、錢簡○娥、鄭○玉、林○美等人之財物外,甲○○、王○翰另因不滿乙○○分贓不均,復共同強盜乙○○之財物。則就後者部分,上訴人間顯屬利害相反,原審指定同一公設辯護人為渠等辯護,公設辯護人能否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盡量蒐集有利上訴人等之辯護資料,充分就被訴犯罪事實各為適當完全之辯解防禦,要非無疑。原審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上訴人等辯護時,未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但書規定,難謂允洽。

在義大利,雖然法律禁止,但大家還是可以做!

Joke 在美國,只要法律沒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 在德國,法律沒准許的事,人們都不可以做。 在義大利,雖然法律禁止,但大家還是可以做! What do you think? 留言也很好笑! https://www.facebook.com/trust.me.lawyer/photos/a.180722968725111.39848.180707092060032/1079627995501266/?type=3

蘇友辰:公開審判並非全都露

「公開審判」的目的除用來監督司法人員是否公正外,其最重要的作用,還包括透過法庭調查證據程序,追求符合正義的裁判。為防止上述弊端,贊成者固建議可訂立「當事人同意條款」,或以馬賽克遮掩、只播聲音不播影像等技術上的處理。但此舉不但不可行,亦無法解決問題。例如當事人為了對法院施加輿論的壓力而同意直播,這可能影響法官獨立審判,形成發現真實與維持司法公正的障礙。而即使影像打馬賽克、只播放聲音,但有心人只要上網肉搜,還是很容易查出真正身分,防不勝防。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526/1126265/%E3%80%90%E5%8F%B8%E6%94%B9%E4%BA%A4%E9%8B%92%E3%80%91%E8%98%87%E5%8F%8B%E8%BE%B0%EF%BC%9A%E5%85%AC%E9%96%8B%E5%AF%A9%E5%88%A4%E4%B8%A6%E9%9D%9E%E5%85%A8%E9%83%BD%E9%9C%B2

民眾可獲得律師市場資訊的公開管道?

Opendata計畫負責人張維志提案建立「民眾可獲得律師市場資訊的公開管道」,像是「民眾找律師時,口袋可能要多少錢?」,他認為應有一個收費基準、價格範圍以供參考,遭在場律師以尊重律師自治及收費隱私為由反對。最後決議由律師全聯會建置資訊公開系統,也讓張維志痛評他的提案被修改為「廢話」、「完全不能接受」。 討論此提案時,與會委員李念祖律師反對公開收費價格,認為公權力(法務部)不能要求律師公開此資訊,「這跟公權力不得要求牛肉麵店,都一定要在廣告上把價格訂出來的道理一樣。」 李念祖說,當個案來詢問價格時律師會告知,但並非直接公告周知。他強調,律師不喜歡被用價格標籤化(標價),這牽涉到職業尊嚴問題,律師跟商品不同,不是用價錢賣的,「律師的價值是在於與當事人間的信賴,金錢不是最重要的考量。」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60728

判決艱澀詞

昨天最夯的新聞 小編是沒看過「尚非難謂無」5個字這麼長的, 通常是「尚非難謂」之類的。 而「矧」在地院層級也很少見到。 至於其他部分也不是文言文,就只是比較正式(或罕見)的中文字詞而已。當然要改成完全白話也是可以,只是句子就沒那麼優美了(註)。 (建議司法院列出替代字詞,並廣為推行) 最關鍵的問題是,這些連接詞只佔判決書不到10%的部分,即使把這些字都改成白話文,也不會讓沒唸過法律的人馬上變成法律專家。 就像病歷中文化、科普叢書大賣之後,也沒有讓人人變成柯P或愛因斯坦。 當然在我國採判決書制度的前提下, 我們還是希望法院能完整交代心證的理由,這才是重點。 註: 什麼叫做優美呢?舉個例子: 債主說「借錢的人說要還錢,結果每次都不還,還理由一堆,根本就是騙子。」 法律人會這樣寫: 債權人表示債務人雖屢次陳稱有意清償債務,惟屆期均藉故拖延、拒不履行,尚難認其有清償之真意。 如果判決書寫出第一個例子,會比較好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15/37650794/10%E5%A4%A7%E8%89%B1%E6%BE%80%E8%A9%9E%E6%B3%95%E5%AE%98%E4%B9%9F%E4%B8%8D%E6%9C%83%E5%BF%B5

[檢察官投稿]虛實之間的性侵害案件

[檢察官投稿]虛實之間的性侵害案件 (感謝檢座無私分享~~ 【之一】 2年前起訴的一件性侵害案件終於判了下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又是件精彩的「偵續」案(被不起訴之後,因告訴人再議,發回到我這裡重啟偵查的案件)。 面對智能障礙者的案件始終是項挑戰,她們有時會非常確定的告訴你精確日期,幾年幾月幾日,一字不差,甚至強調「之所以記得那是因為...」,但常常與客觀事實不一致。 有時為了對抗這種「不一致」,讓「偵續」案件起死回生,得花上較大的氣力。比方說,想方設法去發現被害人斬釘截鐵講的「9月10日」其實很有可能是「10月9日」;比方說,要面對某些說法像是「這被害人很狡猾,說謊成性」,要挑戰妳的學長姐。 我必須承認法院對待性侵被害人是嚴苛的(當然,這有極重要的理由,對被告必須無罪推定,對證據必須嚴格檢視)。然而這嚴苛的部分做得好,定罪的機率就大。 【之二】 另外一種是疑似智能障礙的被告(說是疑似,是因為沒有障礙手冊),在警局裡認罪,做了一份流暢無比的筆錄,彷彿理解力滿分。這樣的筆錄讓人多高興,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迅速結案,耶。 但當妳與他真實的面對面,問答之間,對方即便認了罪,但就是有某種難以言喻的特性,讓妳雷達逼逼作響,無以言說的經驗值告訴妳這個人可能有智能方面的問題。 於是回去花了幾小時重新比對了所有監視器畫面,警方聲稱的「深色衣服」怎麼看都是淺色的。OUT。這當然要做不起訴處分。

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報載「最近士林地檢署在新檢察長張清雲接任後,作風大變,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有媒體記者抱怨,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都以無關『公益』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資訊,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 咦?!難道跟公益有關的資料,就可以提供給媒體嗎?偵查不公開和「公益」有什麼關係?跟「公益」有沒有關,是誰說了算? 首先,讓我們翻一下「偵查不公開」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偵查中的資訊,「原則上」全部都是不公開,只有例外因為『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才能「例外地」公開。因此,士林地檢署的發言人以「無關公益」為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本來就是合法、合理的作法。 而且,偵查中的資料是否與公益有關,應該是由握有資料的檢察機關來判斷,而不是由記者來判斷。並不是由檢察機關說明公開資料為何與公益無關,而是應該由希望取得偵查中資料的記者來說服、說明為何公開偵查中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有公開的必要。因此,這篇報導應該具體說明到底記者認為士林地檢的何項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應公開,而不是空言指責士林地檢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 最後,因為地檢署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而寫文章修理地檢署的媒體和記者,不正是偵查不公開無法落實的原因嗎?今天檢察機關具有獨立性,可以挺得住,但換做是警察機關被記者修理,局長或所長能挺得住壓力嗎? 希望記者能夠尊重嚴守偵查不公開的檢察機關,還給檢察官一個安心的辦案環境。

行政官就是要配合國家的節電政策啊

圖片
行政官就是要配合國家的節電政策啊(汗)(菸)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檢察官定位:談點有建設性的

檢察官定位:談點有建設性的 「為了讓檢察權能公正行使,檢察體系必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除了個別檢察官必須受到如同法官的身分與薪資的保障,以及採行檢察一體的陽光監督制度之外,在人事晉升或是檢察事務的處理分配上,也必須給予基層檢察官相當的自治權力。」這是李文所說。 基本上能做到這樣的話,小編覺得不管叫司法官、行政官或特殊行政官都沒差。只是組織上到底要怎樣設計才能達成呢? That's THE ONLY question. 小編認為要達到檢察官獨立, 又不用大肆修法之釜底抽薪方法有二: 第一:實任檢察官結案無須送閱(如同法官)。 第二:主任、檢察長自己票選。 (第一步能夠達到的話,檢察長的重要性就會大幅降低) 小編這麼才疏學淺都想得到兩招, 反觀李文風格還是批評的多,建設的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08/1113698/

說個笑話

說個笑話: 臺灣新總統的司改措施是讓終審法院政治任命, 加上讓檢察官「就地合法」成為名副其實的行政官, 以達成「司法獨立」,並挽救人民的不信任。 # 全世界都想讓檢察官更獨立只有臺灣政客與眾不同 「文在寅也承諾要讓檢察官更獨立,使總統不易濫權,限制財閥與政府串通和逃避司法責任的能力。但這類改革可能需要修憲,在目前黨派林立的狀況下,啟動修憲困難重重。」

前立委之子累犯輕判2個月

身為F1及Robin大哥的粉絲,小編認為有稍加說明的必要。 本站始終主張我國量刑應該更有依據可循, 而非讓當事人(不管是告訴人或被告)交由不同的法官碰運氣。 新聞所指的這篇為新北地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43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然後小編使用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民眾版) http://sen.judicial.gov.tw/ 將新聞內所提到的所有資訊都列入因子選項中 (例如2次前科、不構成累犯、吊銷駕照中、直轄市等因素) A.假設新聞提供資料均正確, 則所得數據「平均刑度為3.5月,最低3月、最高4月併科1萬元」。 B.假設把駕照部分的因子拿掉, 所得的「平均刑度為4.2月,或3月併科1.8萬元」 C.直接以0.67濃度帶入,所得平均刑度為3月。 因此,假設被告確有2次酒駕前科, 小編不得不說本則新聞對於量刑過輕的批評並非無的放矢。 而當被告身為政治人物之子時,這種容易引發人民誤會的疑慮絕對是應該優先避免的。 # 我國確有建立量刑準則SentencingGuidelines的必要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59361?utm_medium=M&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FACEBOOK

緊急醫療救護法

自民國102年《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後,已鮮少有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賠償之案例,但仍受法學者及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質疑在司法判決中法官有過多的空間,應可更加完善。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5%BD%E6%92%92%E9%A6%AC%E5%88%A9%E4%BA%9E%E4%BA%BA%E6%B3%95

見死不救罪

見死不救罪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法國、美國也有類似規定。林東茂老師書本有提及我國可考慮增設。 附上相關網頁(部分為簡體) https://read01.com/GK6RdB.html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nianyanvtong/content-4/detail_2011_10/19/9959828_0.shtml https://www.douban.com/note/18825889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06/918900.htm

不爽不要做:醫生檢察官寧賠錢也不願留任

不爽不要做:醫生檢察官寧賠錢也不願留任 (如果您也認同我們,請踴躍轉發分享) 小編看到這新聞真的滿難過的。 最近一些彰檢檢察官辭職的新聞, 有人說反正還不是要去作律師, 當然小編也不知道這些學長真正的原因。 但無論如何,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 當輿論一直在討伐司法官時, 可曾想過有多少司法官是為了理想與榮譽才留在這份工作? 如果沒有值得追求的價值, 薪水不如人、又沒有成就感、甚至變成過街老鼠(司法官在外大多不敢說出自己的職業),昔日滿腔熱血已成一攤死水,離職者只會越來越多。 反正當在野法曹有錢賺又可博名聲, 誰跟你當司法官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 (桃園內勤一天可達近百件案件)。 司法官離職潮影響到的不是法律人, 而是必須接觸法院、地檢署的一般民眾的權益啊!! 不為了檢察官,至少為了民眾的權益及社會的未來, 劣幣驅逐良幣後,留下的會是哪些人? 每一句「不爽不要做、司法官拿錢辦事」都是在吹熄優秀司法官心中的最後一點火光。Please stop it. We need judicial reform,not judicial persecution.我們需要司法改革,但不需要司法迫害。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03/1110090/

[實務見解]不得故意使被告未獲辯護人協助

[實務見解]不得故意使被告未獲辯護人協助 ...之所以如此立法,當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臨時受拘提或逮捕,一時難免惶惑,不知所措,為保障其訴訟上之防禦權,期使司法警察(官)確實遵守此一告知之程序,以保障人權,特別明定,違背此一程序時,除有但書例外之情形外,所取得之供述證據,無證據能力,此與在其他調查、偵查或審判程序違背此一告知義務時,非當然無證據能力之規定不同。... 故司法警察(官)明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表明需選任辯護人,自應待其辯護人到場後,即刻訊問,不得無故拖延。如司法警察(官)待犯罪嫌疑人所選任之辯護人到場後,卻刻意拖延,不遵守應即時詢問之規定,而於其辯護人離去後,始加詢問,使犯罪嫌疑人未獲辯護人之諮商及協助,自有礙於其防禦權之充分行使。此種情形,較之於詢問之初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尤為嚴重;且既屬明知而有意為之,自屬惡 意。因此,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司法警察(官)以此方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即時詢問之規定時;其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不利供述證據,難認有證據能力。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3pr%2bed66f4Jig32HBrVxP5DtuXzKt9NBmWKoDH3Ch2E%3d

「恐龍與奶嘴法官」

「恐龍與奶嘴法官」 慶賀破5千,免不了來一些餘興節目XD 這是昨天某位法官學長「推薦」,小編才知道有此影片。 其實,對刑事案件來說, 鄉民最關心不外是量刑、證據評價和最近很夯的「教化可能性」(檢察官也滿關心的XD 但是,與其空口指責「法官收錢」, 不如一起思考如何改善量刑與證據評價的實務問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fieUNZ9UI8

突破5千人的神秘大禮!

圖片
突破5千人的神秘大禮! 感謝各位粉絲的厚愛,自去年8月開張以來我們累積的粉絲數終於突破5千人!這也是小編一開始為自己設定的目標, 沒想到能夠順利達成,真的非常開心! 畢竟我們沒有贊助、沒有帥哥美女圖,也沒有辛辣話題嘩眾取寵,還能夠達到這個數字,已經很感動了~~ 當然,這並不是小編的功勞,而是多虧了各界前輩、好朋友們願意無私分享他們的好文,才能讓大家看到那麼多法律人的不同面向! 我們也很高興邀請到知名插畫家YuYi老師為我們設計新的大頭貼圖案,因為我們向來以狗狗作為主題,所以老師就結合了汪汪與法律,設計出新的人物!相信大家應該看得出來這隻帥氣十足的超Q柴犬是扮演什麼角色~~~ (猜不出來的話,插畫老師要哭了XD 總之,非常感謝大家的愛戴, 我們仍然期許能夠作為法律與素人之間的平台,持續推廣法治教育~~請大家繼續給我們鞭策鼓勵,謝謝!!

[院檢散策]台東篇!!!

圖片
[院檢散策]台東篇!!! 萬眾期盼的散策系列又來了! (好啦小編知道沒人care 今天帶大家來到美麗的淨土台東。 台東也是全國極少數地檢署蓋得比法院還要豪華的地方,氣派的程度少有人可比~~ 站在地檢前面真的會感覺到人類的渺小,拾級而上則仿佛有美國最高法院前的大理石階梯之感! 台東法院則與地檢稍有距離,相形之下簡璞許多。 美中不足的是沒有拍到全國頂尖的張靜大律師事務所,未能親炙哲人風采,至為可惜(大誤)

司法錢沾計畫

司法錢沾計畫 (重點是花了幾百億之後,鄉民在意的證據評價和量刑問題還是完全沒解決) (那你問直播要衝三小?Who knows 國家錢太多吧)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目前事實審(包含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與簡易庭)法庭數量共計598間,若以每間法庭自建直播系統硬體設備經費74萬6560元計算,總共需花費4億4644萬2880元,不包括操作與維護設備的人力成本。 若採取租賃方式,每次開庭耗費10萬3351元,以平均每年開庭次數(不含簡易庭)為57萬4029次計算,共需593億2647萬1179元,如果將4至5件案件壓縮在同一日開庭而以一次租賃計,一年仍需花費百億元之譜。 http://m.match.net.tw/pc/news/headline/20170427/4042244

[陪審專題6]三論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陪審制的法理與功用質疑

[陪審專題6]三論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陪審制的法理與功用質疑 (小編並不完全贊同本文,但分享各方意見) 「對實務運作與各國統計數字不陌生的人都知道,經過偵查的篩選後,不論是否採取陪審或參審,或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絕大多數的被告都是成立犯罪,更重要的問題是在選擇合適的法律效果。趙藤雄的兩億換緩刑,合適與否,就引發社會大眾不少非議。若是不能讓平民參與法律效果的決定,所謂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根本上是大打折扣,即對絕大多數的案件來說,陪審只是聊備一格,卻浪費不少時間與資源。尤其,未受法律訓練的平民,其最能透過人生經驗督導職業法官的地方,就在法律效果的裁量選擇,捨此不為的陪審制,就算有其宣稱的較不受職業法官的自主性,亦難發揮太大用處。 據此,引入在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效果選擇,都能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的參審制,應該是比較配合我國需要的理想制度。論者常說,參審制下的平民參審員容易被職業法官牽著鼻子走,此是否在我國施行後會有如此現象,猶待觀察。只是套句大力推動陪審團的人士說法,請不要太小看跟職業法官一同辦案的素人法官。更何況,人民參與全套的參審制,其於判決評議時 的出席與討論,亦會對職業法官造成不小的牽制作用,就算要牽鼻子,也必須配合鼻子的長短。總之,讓整個審判程序攤在平民眼前的參審制,理應比只能讓平民認定事實的陪審制,更具有排除職業法官壟斷的透明化溝通意義與效果,當然也讓參與過的人民更懂得法官在考量甚麼,豈不是更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http://www.storm.mg/article/250100

林達專欄:檢察官服膺法律 行政官服膺政策

我們看到貓用四隻腳走路,絕不會說四隻腳走路的都是貓,這是邏輯。如果說,檢察一體和行政一體很像,檢察機關和獨立機關也很像,檢察機關又隸屬於法務部,所以檢察官應該定位為行政官,這可能有邏輯謬誤。 如果宣告檢察官改為行政官,等於宣告檢察官應該服膺政策,政黨政治下說白了就是服膺執政黨。破口一開,行政化檢察官也會銜內閣之命進行金融或各類犯罪掃蕩,從行政金檢到犯罪偵查都成為政策工具,這是對民主法治的重大戕害。美國已因此飽受批判,這絕不是靠「特別的行政官」或「獨立機關」抽象概念可以解決的政治實力問題。如果有人批判現在已經這樣,乾脆讓他名實相符,這就好比看到大巨蛋明明不按圖施工,不去嚴格糾正,竟然宣布就地合法,連迂迴隱晦都免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4/1104050/

小心 新的巨靈正悄悄成形?(黃祿芳)

「法院是○○黨開的」,趁司改讓美夢成真? 在終審法院任職到70歲,而國會完全無權否決,難保不會出現黨意凌駕於民意卻在位遠比兩任總統任期更久的終審法院法官,不免令人憂心過去民眾對「法院是○○黨開的」質疑,會不會復活成真? 自新政府上任以來,調查局擬定保防法,引發「人二」復辟的侵犯人權疑慮;有監委提名人揚言要將辦過綠營政治人物的司法人員用「除垢法」清除。司改國是會議則先是決議限制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遭質疑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弱化媒體對司法的監督;近日不僅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政治任命而由總統選任,更有人提議要將檢察官由獨立的司法官定位為上命下從的行政官,遭抨擊要讓檢察官成被政治豢養的狗。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7/37632026/?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appledaily%2Farticle%2Fheadline%2F20170427%2F37632026%2F

超級精彩的國是會議影音檔!!倒數2分鐘必看!

超級精彩的國是會議影音檔!!倒數2分鐘必看! (請從影片2:38:10秒左右開始) 1.總統指示司改秘密會議?請問總統依哪一條法律?如果司改委員涉及倫理問題的話,可以一句「秘密」就當沒事嗎? 2.如果有司法官開庭像主席這樣「霸氣」的話,不會被瞿老師罵翻送評鑑嗎? 「瞿海源面露不悅,此時,楊雲驊表情嚴肅說,我們要改革的司法,要透明公開,結果那天談了3個鐘頭,談非常多的重要議題,甚至包括到有司改委員去司法機關去遊說,希望司法機關不要再掙扎、不要再抵抗等等的事情,甚至包括我們司改委員倫理的問題,有司改委員在電視上及報上亂放話。 瞿海源立即制止並說,我請你不要再說,我跟你說,那個是閉門會議,大家已經約定,總統已經指示清楚,你再說,你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楊雲驊回答,是很多委員跟我反應說,你們籌委會到底談了什麼?開會到底講了什麼?兩人你一言我一語3分鐘,正當楊要再繼續說時,瞿拍桌,宣布散會並起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gY42QQD1n4&sns=fb

最高法院法官政治任命

沒想到晚上法官協會居然重砲發表聲明。 憲法法院旨在處理法律與政治的臨界問題,如果宣告違憲,推翻立法的效力必須鉅觀考量政治後果,所以各國憲法法院一定是政治任命。 但是終審法院本應服從法律,法官依法裁判,就不一定需要政治任命的基礎。(因此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合一的日本、美國最高法院採政治任命沒有問題) 從釋字530以來,我們渴望最高法院與大法官合併, 並且呼籲縮減最高法院人數、充實二審法官, 結果釋字15年後苦苦盼來的卻是: 「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不合併,但是終審法院法官也一起改為政治任命吧!啾咪」 What the ....

法官談律師pro bono

法官談律師pro bono 本站先前討論過的pro bono時數問題, 沒想到居然有列入司改會議的議題 「美國ABA為規範律師執業倫理所訂定之「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簡稱Model Rules),除了參酌上述支持論點以及其他本文不及備載的紛陳理論外,極大因素是訴諸並仰賴「律師對於捍衛公平正義的承諾」此一道德及倫理上的良善信念,作為要求律師提供無償或減價公益服務的理論基礎。正因如此,Model Rules第6.1條雖鼓勵律師每年「需致力於」從事至少50小時之公益服務,但並未對未達要求之律師課以懲戒責任,而不認為應以懲戒方式作為強制律師履行公益服務之手段。因此,我國縱欲規範律師每年應無償提供50小時公益服務時數,但對於違反公益服務要求的律師是否應以懲戒手段制裁,似乎不無商榷餘地,而可再行斟酌。」 延伸閱讀: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2/pro-bono.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5/1104845/?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425%2F1104845%2F

Prosecutor-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Prosecutor-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自費、自編、自演微電影 - YouTube (請給努力的司法人員多點鼓勵 https://m.youtube.com/watch?v=Bbkbm3d-7zU

檢察官定位

不知道大教授已經設計出獨立的行政官制度了嗎? 成功的話,在行政法學界會是一大突破!甚至歐美日先進國家都會前來取經 (目前行政組織法上的嘗試主要有獨立委員會、公法人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4/blog-post_51.html?m=1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4/3762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