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今天應邀參加一個公聽會,標題是「從源頭把關,司法資源有效運用-防止濫訴」。雖然大家都強調目的不是為了減輕審檢工作負擔,但是周律師提到一點:「司法是公共財」。減輕審檢花在所謂「濫訴」案件上的時間,就能夠將這些時間分配給真正具公益性的案件或真正需要保障的當事人。所以「減輕審檢工作負擔」,和「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在使公共財被妥善運用的概念下,其實是一體兩面的。 然而,錢法官和尤律師都講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不應該輕易的把人民說成「濫訴」,「濫訴」似乎也不應該由審檢來定義,更不應該去限制人民的訴訟權。這點我敬表同意。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不宜用訴訟費用去限制人民提告的權利(或許會卡到一些真正弱勢的人民),也不宜限制特定人提告的權利,然後檢審的人力也不可能增加的情況下,勢必就只能夠簡化訴訟流程,搭配某些微罪除罪化(回歸民事或行政罰處理),減少整體的工作量,否則不管是微罪移給警察、移給檢事官、或微罪轉自訴,都免不了壓榨基層或以鄰為壑的質疑。 因此我才會思考「不起訴處分書類簡化」以及「微罪除罪化」(如:通姦、過失傷害等訟爭性髙、私益性髙、公益性低、重在賠償、只有繳不起罰金的窮人會入監的案件類型除罪化,回歸民事處理,或是單純賭博這種公益性低的案件,可除罪化由行政罰處理,可實質上達到由警察處理的效果,因為人民賭博多為蠅頭小利,罰鍰即可達到嚇阻目的,而且我實在想不到嫖妓是行政罰,但普通賭博是刑罰的理由?)的方案。